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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摘要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道德法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出不可忽视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官实现自由裁量、推动“司法发展”的价值源泉。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如果不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则可能导致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以致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法律体系的安定。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的完善,核心之一就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本论文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适用、主体对象入手,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条件和适用形态表现,以及该原则在适用中如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
实质正义;
自由裁量;
适用
Th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ofgoodfaithincivilprocedure
Abstract
Theprincipleofgoodfaithisabasicmoralruleofthemarketeconomy,anditisalsoabasiclawprincipleofmodernruleoflawsociety.Withthereformanddevelopmentofthejudicialsystem,theprincipleofgoodfaithincivillitigationcannotbeignored,theprincipleofgoodfaithisthejudge'
sdiscretion,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justice,thevalueofthesource.Butweshouldalsoseethattheprincipleofhonestyandcredithasthefunctionof"
double-edgedsword"
ifnottheprincipleofgoodfaithcanberestricted,itmayleadtotheabuseoftheprincipleofhonestyandcredit,sothatdamagethelegalauthorityandlegalsystemstability.Therefore,theprincipleofgoodfaithinthecivilprocedurelaw,thecoreistolimitthediscretionofjudges.Thispaperfromtheconnotationoftheprincipleofhonestyandcredit,istheobjectofstudy,subject,principleofhonestyandcreditperformanceapplicableconditionsandformsincivillitigation,isanalyzedandtheprincipleofhowtolimitthejudgeintheapplicationofdiscretionetc.
Keywords:
goodfaithprinciple;
substantivejustice;
discretion;
application
目录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 5
第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
5
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的功能。
6
第三,解释和补充法律,进而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
第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内容 6
第一,排除不正当形成的诉讼状态。
7
第二,禁止反言。
第三,诉讼上的权能丧失。
8
第四,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五,禁止虚假陈述。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对象 8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 10
结语 10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
被誉为“帝王条款”[1]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是崇高的,是不言而喻的,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好多学者均有其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本质是当事人双方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平衡;
[2]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法律技术化;
[3]也有学者提出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为法律化的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并且实质上授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
[4]实际上,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指法院据此一般规则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道德规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则是,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的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另一方面又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规。
比如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法官不诚实信用的行为,但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立法者之所以设立这样一个类似大魔包的“空筐结构”,就是为了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为了能都应对一些法律为作详细规定的状况,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作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重要功能: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标准,在追求自己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集体和社会利益。
例如,债务人固应依债的归属来清偿其应承担的责任,但债权人如以债务人具有不能苛责的原因而拒绝接受债务人承担责任,则债权人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因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起到行为规范的功能。
其评价功能表现在;
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当事人的精神实质,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
其补充功能表现为:
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漏洞。
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定精确,即使精确也可能发生情势变更等事实,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通过对法律行为进行解释和补充,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明确、更公平和合理。
例如,买受人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如果契约未规定支付对价的形式、数量,并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依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双方参照合同目的,进行解释,并由出卖人协助其受领。
从而进一步的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弹性条款”或“一般条款”,相对比较抽象;
而法律规则的内容虽然具体但是不一定精确、完备,因而,法院在审理具体民事案件过程当中可以能动地依诚实信用原则指导司法实践和适用法律,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具体时,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从而对某个具体的案件进行自由裁量。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使法律规范具有精确的界限和内容,也可以弥补法律的欠缺和漏洞,进而具有了解释、补充法律和完善立法的的作用。
[5]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表现为:
(1)任何经营者对广大消费者、任何人对其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诚信原则,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现了诚信原则的精神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首先成为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诚信要求,这种诚信要求是从民事实体法上直接转承而来,而非属民事诉讼法上的独创”[6]。
概括起来,在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不当的诉讼状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对方当事人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从而形成有利于自己损害他人的诉讼状态。
民事诉讼法基于一定的目的而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权利,但是这并不能保证这些权利本身都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目的行使。
一方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法设立该权利的目的和宗旨而行使该权利,便构成所谓的“诉讼上的权利滥用”。
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法上赋予的权利,不依正当理由加以行使,以故意拖延诉讼或阻挠诉讼的进行。
滥用诉讼权利的典型情形包括滥用程序异议权、回避申请权、或者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不当地提出证据,以及在诉讼程序将要结束时才要求传唤新的证人,以干扰诉讼正常进行等等。
如果出现这些明显违背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有必要适用诚实信用的道德性准则否定他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例如,为了争取有利的管辖法院,利用不正当手段变更义务履行地或修改合同签订地;
以不正当的理由获得财产保全;
以不正当的理由查封财产等。
针对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应确定禁止的规定。
一方面,对方当事人可以对不正当诉讼状态的形成提出异议;
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一方当事人已经恶意实施的不正当诉讼行为。
《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诉权,不许以拖延诉讼或者混淆是非为目的的诉讼活动。
”《德国民事诉讼费用法》第39条规定:
“如当事人违背真实义务,致使诉讼程序的,应负担因延滞而产生的费用。
”
禁止反言规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的一项规则,禁反言的法理意味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当事人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当事人预期的行为,这种行为就被视为违反诚信的背信行为而予以禁止。
[7]即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故意前后作相互矛盾的陈述。
有许多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中将禁止反言视为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并在判例中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否定反诉者后来的矛盾行为。
当然这里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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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 中的 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