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律师如何协助政府机关开展廉政风险防控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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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性。
廉政风险源于权力,是权力的衍生品、附属物。
只要有权力就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就有廉政风险。
廉政风险有高低,高低取决于权力的大小、权重和管理范畴,越是直接管理人财物等资源的权力,其廉政风险就越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了自2008年以来,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368人,其中厅局级1029人、省部级以上32人;
立案侦查贪污受贿100万元、挪用公款1000万元以上案件4834件。
(2)潜在性。
廉政风险隐藏在权力运行之中,而不是已发生的现实问题。
但危机管理学有一条定律,凡是有可能发生的危险,迟早要发生。
不重视廉政风险的潜在性,忽略权力背后的廉政风险才是最大的风险。
(3)可控性。
廉政风险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不同,它是人文风险,风险来自于人为因素,所以,通过加强对权力的监管,可以转危为安,把廉政风险转化为腐败的几率降到最低。
(4)高危性。
廉政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一旦聚集爆发必将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给社会的廉洁性带来巨大的破坏,甚至足以对一个政党、一个国家造成致命的威胁。
(二)廉政风险产生的原因
当前,政府机关的廉政风险主要表现为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外部环境风险。
导致这些廉政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1)主观方面:
1.思想道德底线的失守。
思想道德素质是一个民族文明素质的核心。
政府官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的高低对于廉政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如果政府官员对自身要求不严,又不加强自身思想道德学习教育,讲享受、搞攀比,一切向“钱”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畸形,就会不按规定执法,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公私不分、论亲情关系、朋友关系,胡乱执法,对有关系的人“网开一面”,该处罚不处罚,该移送的案件不移送,然后一系列的廉政问题由此产生。
2.法律意识的淡薄。
如果政府官员缺少应有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就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就会滥用权力、滋生腐败。
有的政府官员法律信仰缺失,禁不住诱惑,知法犯法。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和查出了问题,或出于“小团体”利益,或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从而产生了廉政问题。
(2)客观方面:
1.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幅度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
具体而言,则是指法律法规未对政府机关的某项执法行为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政府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有一定的选择权力,并根据这一权力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比如,对相对人进行处罚时,政策规定了处罚的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政府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两个标准以内自由裁量。
这种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政府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权力腐败的可能性。
2.廉政风险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廉政风险责任落实上,政府机关没有找到其与业务工作的最佳结合点,存在着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和业务工作“两张皮”现象,在政府机关廉政建设的实际行动中存在着思路不清、力度不大、行动不自觉等各种问题。
在廉政责任的追究上,没有完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标准、尺度把握不一,该追究责任的没有追究,该加重追究的却做了从轻处理。
(三)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廉政风险防控是指对政府机关的权力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廉政风险进行排查,有针对性地运用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措施,防范和控制机关工作人员不廉洁行为发生的机制和制度。
目前,政府机关普遍采用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主要有:
(1)思想道德教育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
政府官员如果不能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防线,严格自律,那么,即使采取了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也有可能发生腐败行为。
所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的思想道德教育,是政府机关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措施。
通过思想道德教育,使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真正从思想深处认同廉洁从政的理念,正确认识权力的来源和本质,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风险防控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的一项根本性工作,也被许多政府机关视为廉政风险防控的举措之一。
所以,明确政府机关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及工作标准等,尽量减小个人自由裁量的空间,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管事。
(3)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监督是政府机关防范廉政风险的重要手段。
按照惩、防体系构建的要求,把党内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整合监督资源,实现有效监理。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政府机关在新形势下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对于增强政府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机关的廉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前政府机关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对廉政风险防控的认识存在误区。
一些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认识不足、理解不深。
有的思想麻痹,持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
有的心态浮躁,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有的对推进中出现的问题求全责备,缺乏理解,不能认真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
有的存在畏难情绪,缺乏开拓进取、迎难而上的精神状态。
上述种种的负面情绪都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使廉政风险防控流于表象。
(2)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廉政风险防控的力度、深度、质量和效果,在政府机关不同部门间存在不平衡,甚至差异较大。
有的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进而导致了行动迟缓、被动应付等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有的廉政风险排查不细,风险评分存在随意性;
有的廉政风险教育活动较少、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
有的不注重廉政风险制度建设的实际效果,制度创设不够严谨、不够实在,制度执行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与制度之间存在“两张皮”的现象。
由于,防控措施落实的不到位导致了防控的效果完全不尽人意。
(3)对廉政风险防控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不够深入。
主要表现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在方案设计、内容安排、方式方法等方面不够完善。
有时在督促检查的力度和深度上不足,在督促检查的频度上也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没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内外监督的措施均是有待拓展。
二、律师参与政府机关廉政风险防的意义
(一)协助政府机关预防腐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由此可见,中央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而反腐也必将成为时代改革的主旋律。
所以,律师协助政府机关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也是响应党和国家政府的号召,响应“反腐”这一时代的主旋律。
律师协助政府机关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也是进一步完善政府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行动,是预防政府机关自身腐败的重要举措。
(二)协助政府机关维护党员干部队伍的廉洁性
廉政风险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其主要存在于权力运用和资源配置之中,并且以职务活动为核心。
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政府机关的职务都有廉政风险的可能。
有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防范风险的意识,没有应对风险的措施。
因此,律师参与到政府机关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去,就是协助政府机关在腐败的预防和控制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和不正之风发生的概率。
这也是从根本上保护党和国家干部队伍廉洁性的具体表现。
(三)协助政府机关强化内部职能部门间的业务配合与相互监督
政府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贯彻与落实,需要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与监督,在涉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项目时,各职能部门间就必须加强业务上的交流与配合。
律师在协助政府机关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过程中,就起到了纽带的作用,促进与各职能部门间的业务沟通。
各部门在不断沟通与交流过程中,强化了业务的配合与相互的监督。
三、律师如何参与政府机关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以昌平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为例
昌平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是该区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
此工程具有“涉及老百姓户数多、小区地域分散、工程资金量大、工程时间要求紧”等特点,而作为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区住建委”),同时又是该区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为了让这项惠民工程能真正造福于民,防止因工程利益巨大而出现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昌平区住建委积极主动地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工程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为了将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昌平区住建委又要求我们律师为其设计全套的廉政风险防控方案以及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工程各环节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我们律师则结合该项工程特点,重点把握两项基本原则即,监督管理机制上的内外部相结合,及工程全过程的阳光与透明。
从这两项原则出发,我们为其设计与安排了工程整套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下文就以昌平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为例,简述我们律师是如何协助政府机关设计与安排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
(一)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1)成立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建立集体决策机制
为了避免昌平区住建委在这项工程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降低昌平区住建委的廉政风险,所以,在工程各项工作启动前,我们律师建议由昌平区纪委牵头,成立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巡视组、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单位组成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专项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确立了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有“重要环节、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等均由领导小组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联席会的工作机制,就是将昌平区住建委的内部监督机制与昌平区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机制相结合,从而严格防范了昌平区住建委的廉政风险。
(2)制定配套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过程监管
为协助昌平区住建委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我们律师为其拟定了《昌平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昌平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主材招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配套文件。
同时,为避免工程违法转包、分包问题的出现,我们还对工程四个标段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现场工作时间、请假制度做了严格规定,要求项目管理班子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必须与中标施工单位保持一致。
此外,为防范昌平区住建委的廉政风险,我们律师还为其制定了《关于加强昌平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意见》,明确了昌平区住建委内部各职能处室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中的具体职责,建议各职能处室加强监管力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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