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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的,沈×
是经王×
转租的。
三人火灾损失据他们自己报约360万元,其中王×
报损失约230万元。
由此案例,引发对于火灾案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思考。
一、火灾事故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火灾事故责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用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同样使用这个概念。
从民法的意义上看,火灾事故责任研究的是损害赔偿问题,因此,民法研究火灾事故责任就应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界定这个概念。
火灾事故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火灾事故,侵害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侵权民事责任。
这个概念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火灾事故责任是由火灾引起的责任事故。
火灾,是由于用火不当或者故意以火灾的形式所引起的灾难。
用火不当引起的火灾事故,是失火;
故意以火灾的形式引起的火灾,是纵火。
2.火灾事故责任是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责任。
这种灾难,不是自然性的灾难,而是一种人为的灾难,是由于人的不当行为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灾难。
在自然界,也有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如果这种自然性的火灾事故有人为的因素,仍然属于民法上的火灾事故。
只有那些没有人为的因素所引起的火灾事故,才不认为是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
例如,堆积的媒矸石因为自燃引起的火灾,如果是对媒矸石堆放的处理方法不当,或者是对媒矸石自燃问题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的火灾就是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因为这里面有归责于责任人的因素,从而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
如果没有人为的因素,无法归责于责任人,那就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
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没有责任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
3.火灾责任事故要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
无论是失火引起的火灾,还是纵火引起的火灾,虽然都发生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
有的构成刑事犯罪,如纵火构成纵火罪,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
以刑事责任追究的火灾责任事故和行政责任追究的火灾事故责任,分别由刑法和行政法调整,主要的调整方式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追究,解决的是惩罚性的责任问题。
同样,无论是失火还是纵火,在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同时,以及虽然不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这些行为都可以发生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
这种责任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损失的救济问题,而主要的不是对行为人的制裁——尽管这种责任方式同样具有对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意义。
二、火灾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一)火灾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具有核心的地位。
在确定一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时,首先必须确定这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这不仅仅确定了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而且也就确定了这种侵权责任的基本性质。
在研究火灾事故责任的时候,首先也必须解决对火灾事故责任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三个归责原则构成的,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用证明的方法证明过错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用推定方式认定过错的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通过惩戒有过错行为的人来指导人的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增加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制裁,以减轻社会危险因素,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这就是特殊侵权责任的问题,因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只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火灾事故责任不是单一的责任形式。
虽然发生的事故原因都是火灾所引起的,但是,由于发生火灾的场合不同,引起火灾的行为人的属性不同,因而有些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有些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就是在特殊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火灾事故责任中,也有的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所引起的,要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有的是由于行为人的特殊属性,要承担的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
因此火灾责任事故,有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有的不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加以注意。
火灾事故责任分别适用以下不同的归责原则:
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火灾事故责任。
适用该原则归责的火灾事故责任,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该原则的场合发生的火灾事故。
不属于这个法定场合发生的火灾事故,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法律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包括产品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和动物致害责任,有人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这些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因产品质量缺陷,在使用中引起火灾,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
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引起火灾,如架设高压线引起火灾、煤气管道爆炸引起火灾等等,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环境污染引起的火灾,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也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在动物致害的场合,是不是可以引起火灾事故,值得研究。
如果确实是动物的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火灾事故责任。
在火灾事故责任中,并不是所有的都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
这是因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必须符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条件。
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条件,必须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包括雇用人侵权责任、法人工作人员侵权责任、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以及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和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
前面的三种特殊侵权责任是用人的特殊侵权责任,后边的两种则是物件致害责任,除此之外,不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在特殊侵权行为属于用人的替代责任中,被用人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火灾事故,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确定火灾事故责任。
例如,受雇人、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火灾事故,或者被法定代理人监督的人造成火灾事故,都要由雇用人、法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承担火灾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物件管理不当,包括地下物和地上物造成火灾事故,也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
在其他方面,不得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确定火灾事故责任。
本案中,6岁孩童的父母,承担的为法定代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3.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火灾事故责任。
在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火灾事故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确定火灾事故责任。
有人认为,凡是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
这是不对的。
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还应当区分造成火灾事故的是不是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不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就要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判断的标准,就是除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火灾事故责任以外,其他造成火灾事故的,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例如,在生活中乱扔烟头造成火灾,就是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火灾事故,这是典型的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特殊侵权行为,因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这种火灾事故责任,是最为普通的侵权责任,本不是这里讨论的范围。
但是,事故责任本来就是一种综合性的侵权责任,有些事故责任总体上是适用特殊侵权行为,但是有很多情形并不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只是为了研究方便放在一起阐释。
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归责,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立法者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对责任人确定更为严格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更容易得到补偿。
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对行为人不问过错和实行过错推定。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对行为人实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有过错,径行根据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的认定,确定侵权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则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在火灾事故责任中同样如此。
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对行为人实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依然实行以过错的有无确定侵权责任的规则,但是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不是采用由受害人证明的方式,而是采用推定的方式,即在受害人证明了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自己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证明成立的,免除侵权责任,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的,则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赔偿。
在火灾事故责任中,如果属于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情况,则采用这样的规则确定侵权责任的有无。
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的一般侵权行为中,实行正常的举证责任规则,那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能够证明侵权责任全部构成要件成立者,才确认其构成侵权责任。
相比较而言,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受害人请求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难度较大,因为全部的举证责任都在受害人。
而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受
害人的举证责任大大减轻,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加重,因而有利于受害人而不利于行为人,受害人的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火灾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有失火或者纵火行为的违法性。
火灾事故责任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消防法和其他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法律的违法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火灾,违反消防法规定的预防火灾、扑救火灾的义务,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所以是一种违法行为。
火灾事故责任构成中的行为,究竟是引起火灾的行为,还是既包括引起火灾的行为又包括火灾本身,是值得研究的。
在我看来,只应当包括引起火灾的行为,因为构成火灾的时候,火灾本身就已经是损害的问题了,因而火灾本身属于损害事实的要件。
引起火灾的行为,就是违反消防法的作为和不作为。
火灾事故责任构成中的违法性,就是指引起火灾行为违反消防法和民法保护民事权利的规定。
首先,违反作为公法的消防法,是火灾事故责任行为的一个特点,就是必须违反公法的规定。
其次,这种行为还必须违反民法的规定,因为只违反公法
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只有违反了民法关于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才能够成为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引起火灾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引起火灾的行为一般是作为的方式,即违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禁止义务,如违法用电、用火等引起火灾。
采用不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构成,即违反法定的作为义务、保护义务,如未按消防法规定安装消防设施,有扑救火灾义务而未积极采取扑救措施等而引起火灾或使火灾损失扩大等等。
在上述的这些行为中,主要是指引起失火的行为。
在故意纵火引起的火灾事故中,也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不过,纵火是以作为的方式为多。
例如,采用故意作为的方式进行纵火,或者明知会发生火灾,故意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希望或者放任火灾发生,也构成火灾事故责任中的违法行为。
2.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客观事实。
火灾事故责任构成中的损害事实,应当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是引起的火灾。
形成火灾,就构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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