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故不严谨安监部门败诉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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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所属的华厦物业管理人员李国权负责漏电保护开关,其未持证上岗,且接错了漏电保护装置,导致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断电,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华夏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劲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去年6月,斗门区安监局据此向华厦公司法人余劲开出7000多元的罚单。
为事故认定闹上法庭
余劲不服,提起诉讼。
他在诉状中质疑斗门安监局的处罚违背事实、程序违法。
涉事商铺去年3月租给一名吴姓租户使用,租户自行请工人孙某装修时触电,与自己无关,且安监部门认定的李国权也不是华厦公司员工,也不存在其他劳务或雇佣关系。
事发时,华厦对商铺装修一事完全不知情,斗门安监局应撤销针对自己的处罚决定书。
斗门安监局回应,经事故调查组询问制作的李国权本人签名的询问笔录以及商铺业主证人证言,李国权是华厦公司员工,负责涉事商铺出租、收租和物业水电等事项管理工作。
商铺在出租前,其漏电保护开关早就已经安装,且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漏电保护开关没有正确接入火线与零线。
斗门安监局在庭审上还驳斥了企业负责人有关程序违法的指控,称该局的处罚是依据区政府的批复意见对华厦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也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未违法。
法院判决安监败诉
不过,斗门法院一审驳回了安监局的说法。
法院还表示,安监部门应在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但安监部门被起诉后逾期提交人民政府的批复,视为没有批复,同样存在程序违法。
针对案件的另一个焦点,李国权是否为华厦公司员工一事,斗门区法院认定,安监部门提交的证据只有笔录,在询问过程中也没有明确询问李国权与华厦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斗门安监局败诉,需撤销针对华厦公司法人余劲的处罚决定,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
剥夺申辩机会安监局一审败诉
正在作业的工人坠亡后,事故被私了。
两个月后接到举报的西安市安监局立即调查,并给予监理两万余元处罚。
然而,尽管查清了事故经过,但因没有给予被处罚者法定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近日这份处罚决定被法院一审撤销。
事件:
工人坠亡未报告,安监局两个月后接举报
去年4月10日,西安浐灞生态区安诚御花苑项目B区2号楼上,一名正在进行放线作业的工人不慎坠落到电梯井内死亡。
事发后,死者所属劳务公司负责人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相关单位及人员未向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报告事故。
约两个月后,西安市安监局接到举报,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
同年9月22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陕西建科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吴某职责履行不力,疏于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检查。
在事故调查询问期间,拒不承认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瞒报事故的责任。
同年9月26日,西安市安监局向吴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作出216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今年1月16日,安监局向吴某送达了相同文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其中增加了吴某负有瞒报责任的内容,并告知吴某3日内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
当天,安监局又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处以21600元罚款。
接到处罚决定后,吴某不服,以安监局对他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今年4月将西安市安监局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监理:
不负责事故报告,安全应由施工企业负责
吴某认为:
1.有权机关未对工人的死因作出鉴定结论,安监局认定工人“不慎坠落电梯井内死亡”属越权执法;
2.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法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应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他并不对死亡工人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职责;
3.事故依法也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即死者所属单位负责报告,他只是总监代表,对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没有如实回答调查人员询问有所不当,但处罚决定认定其故意隐瞒无法律依据。
因此,吴某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监局:
超时限未报告调查时不承认,属瞒报
西安市安监局辩称:
1.工人死亡后,安监部门向警方发出征询函,排除非生产事故死亡可能,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2.吴某作为其所在单位在安诚御花苑项目的监理,负有法定的事故报告义务,但超过规定时限未报告,在事故调查阶段拒不承认事故,属瞒报。
吴某违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安监局做出的调查、告知、送达、处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处罚程序合法。
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吴某诉请。
未央区法院:
告知当天送达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西安市安监局于去年9月26日向吴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仅对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进行告知,未对负有瞒报责任进行告知,今年1月16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吴某负有瞒报责任,并告知其3日内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但当日即向吴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剥夺了吴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西安市安监局对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商报记者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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