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车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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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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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减少用车费用和降低公司成本,本着安全、节约、有序、高效的原则,更好地为公司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特拟定此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公司的业务办公用车及摩托车
第3条 权责单位
(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统一调度。
各部门出差及业务用车应向行政部登记申请,出重庆市需由总经理批准。
快递车不受此限制。
(2)公司业务办公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费支出等事项统一由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用车管理
第1条 员工外出办事,三公里以内,应首先选择以摩托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经理以上人员及财务部支取大额现金用车除外)。
其他符合条件的用车,应向行政部登记申请。
第2条 行政部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
第3条 员工因私借用公车,需经行政部同意,并经总经理签署派车单后,行政部方可派发车钥匙。
交还公车前必须保持车辆整洁、外观无损伤、车况正常,并按行驶里程计收气费或油费。
第4条 节假日或业余时间车辆的使用应呈请行政部负责人核准、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调派。
第三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1条 车辆实行节假日及夜间归位管理,下班后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存车地点存放,任何车辆不准随意更换存车地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通报行政部并请示主管领导批准。
第2条 车辆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3条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
(1) 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或责任人予以负担。
(2)在无照驾驶、非公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3)私闯红灯、乱停车、驾驶未佩带安全带、驾驶时车速超规定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
其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责任。
(4)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总经理联络处理。
突发性其它类临时事故或故障,也应遵守“先报告再处理”原则。
(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经交通部门鉴定为对方全责的,经济损失由对方赔偿,公司不对司机进行处罚。
责任鉴定为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其经济损失差额在扣除保险金额后由司机赔偿,公司并对司机处以经济损失总额10%的处罚。
责任鉴定为我方司机全责的,其经济损失差额在扣除保险金额后由司机赔偿,公司并对司机处以经济损失总额10%的处罚。
(6)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按(5)条执行。
(7)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按(5)条执行。
(8) 凭“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出车,未经行政部负责人批准,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9) 出发前后工作a.清洁车内外卫生,确保整车干净整洁;b.行车前要坚持勤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 c.司机应根据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d.随车运送物品时,收车后需向管理责任者报告。
(10) 司机与公司领导或客户同行时,应保守机密,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关信息及内容。
(11)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2) 本制度经行政部起草,经总经理核定、批准后发布施行。
第四章 行车纪律及驾驭员管理
第1条 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2条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第3条 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和车外的清洁)。
第4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存气不足时,应立即加油、加气。
第5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行政部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送厂维修。
第6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
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7条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8条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9条 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10条 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公司等候出车。
有要事确需离开公司时,要告知行政部负责人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行政部报到。
第11条 司机对行政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第12条 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第13条 不论什么时间,司机身上必须带手机。
第14条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15条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16条 司机应对各级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保密。
第17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警告,罚款或开除处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4)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通知公司行政部。
如属小事故,可进行处理后向行政部报告。
(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经交通部门鉴定为对方全责的,经济损失由对方赔偿,公司不对司机进行处罚。
责任鉴定为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其经济损失差额在扣除保险金额后由司机赔偿,公司并对司机处以经济损失总额10%的处罚。
责任鉴定为我方司机全责的,其经济损失差额在扣除保险金额后由司机赔偿,公司并对司机处以经济损失总额10%的处罚。
(6)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按(5)条执行。
(7)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按(5)条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1条 私事用车时,其停车费、公路桥梁收费一概由使用者自负,对于因私事使用车辆造成事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除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外,其实际费用与理赔之差额,由使用者承担,且其他责任由使用者自负;
第2条用车审核流程:
(1)因公司业务使用车辆时,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经上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交行政部统一调配车辆。
(2)行政部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用车的合理性安排出车,同意出车后,行政部应在用车人填写的《用车单》上签字,并将《用车单》交出车的司机。
(3)司机接到《用车单》后,第一时间与用车人取得联系,并随时准备出车。
(4)每次出车前,应认真详细地填写《行车记录表》,核对内容,应将驾驶人员,用车功能,实际出车时间和起始公里等内容准确填写,并得到用车人的确认,填写时字迹不得潦草,更不得弄脏、丢失。
(5)车辆行驶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因违章造成的各种罚款,由当时的驾驶人员负全部的责任。
(6)因车辆停放、保管不妥导致车辆被盗、毁损而造成的损失,由当时的驾驶人员承担所有责任。
(7)车辆须保持干净整洁,每次使用车后,要主动打扫清洁车辆,保持公司良好的形象。
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固定停车场,并将车门锁妥,填好《行车记录表》。
(8)出车回来,所有驾驶该车的人员均要如实填写《行车记录表》,并交回行政部主管或者行政部主管授权的其他人员.行政部主管负责对《行车记录表》各项内容予以审查,并于每周将此表汇总上交公司统一的档案库。
如《行车记录表》资料不全、不实,公司将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用车申请单
申请部门(或人)
使用时间
起点
终点
初始里程数
还车时里程数
事由
总经理
签字
行政部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
(请司机妥善保管此单据,并在用车结束后交还行政部)
用车申请单
申请部门(或人)
使用时间
起点
终点
初始里程数
还车时里程数
事由
总经理
签字
行政部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
(请司机妥善保管此单据,并在用车结束后交还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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