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刑事侦查办案流程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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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理由说明
不予立案
当事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证据审查核实
分析案情
确定侦查方向范围
选择侦查途径
制定侦查方案
采取侦查措施手段
查缉犯罪嫌疑人
立案
检察院通知立案
勘验、查证、核实
受案
侦查终结
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起诉
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审判
破案
采取强制措施
认定犯罪嫌疑人
侦查取证
一、管辖
(一)刑事案件管辖概述
1、刑事案件管辖的含义
管辖,通常是指有资格或权力在一定的范围内管理、处置、处理有关的人或事。
刑事案件管辖,是指有资格或权力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刑事案件进行管理、处置、处理的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能够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
但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侦查机关,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
2、刑事管辖的意义
3、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就管辖主体的确定而言,刑事案件的管辖可分为四类:
(1)立案管辖。
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主体,既确定谁最有资格和条件立案侦查;
(2)地域管辖,按照行政区划的范围来确定的管辖
(3)级别管辖,根据办案主体在组织结构上的结构和层级来确定的管辖
(4)职能管辖,根据办案主体的功能作用和事物自身的性质特点为来确定的管辖。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依法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
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犯罪;
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
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等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法律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不需要开展侦查的刑事案件。
如重婚案件。
(二)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
1、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
公安机关依据依法管辖、准确及时,使得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原则性与性相结合等原则来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上述原则,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几种情况:
(1)属地管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我们的区划实现的刑事案件管辖,我国公安机关一般实行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原则。
所谓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地、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一切与刑事犯罪活动有关的区域和场所。
(2)属案管辖
禁毒侦查部门对毒品案件的管辖,一般遵循的原则上是:
谁发现案件线索,谁负责立案侦查,可以跨地区组织实施侦查活动,上级领导机关适当进行调整,即实行由发现案件线索的公安机关禁毒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查,案件地区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案件管辖制度。
这主要是根据毒品犯罪活动和侦破毒品犯罪通用普遍管辖原则确定的,毒品案件的诉讼,以立案地公安机关来确定,即毒品案件由哪里的公安机关立案,起诉和审判就由该地的检察院、法院受理。
(3)职能管辖。
按照侦查机构的主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公安部管辖分工规定》来确定管辖分工。
此外,公安系统设立专门职能的公安机关,专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是: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水运、通信、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禁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
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负责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仿造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4)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管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个别特殊案件,因长期斗争、保护秘密力量或有得侦查和诉讼的需要,可以在上级公安机关立案后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主管,或者指定已立案的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2、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内部分工的原则:
(1)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
(2)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的原则。
(3)充分考虑各有关部门的实际情况的原则。
(4)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辖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的原则。
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的内部分工。
公安机关内部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有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禁毒、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对公安机关务业务部门管辖分工如下……
4、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犯罪的管辖:
(1)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的,由该外国人被抓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后该项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中国港口的地(市)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开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地(市)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刑事案件管辖冲突的处理
刑事案件的管辖冲突是指公安机关或其他刑事案件管辖主体对已发生的刑事案件是否行使管辖权,以及是由自己管辖还是由其他刑事办案主体管辖而产生的冲突。
管辖冲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积极管辖冲突,二是消极管辖冲突。
1、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互涉案件管辖的
(1)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主罪发球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
(3)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予以配合。
2、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下落不明案件的管辖处理:
(1)军人在地方作案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2)地主人员在军队营区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3)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4)(5)(6)(7)(8)
3、公安机关内部刑事案件管辖冲突的处理
(1)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冲突处理:
①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即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优先的原则;
②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
③几个公安机关都江堰市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④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冲突处理:
①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③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除有争议的案件可以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外,有些类型的刑事案件和个别特殊的案件,还可以在上级公安机关立案后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管辖,或者指定已立案的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二、受案与立案
(一)1、受案:
是指侦查机关依法接受公民或单位氧犯罪嫌疑人、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项专门活动,它是侦查活动的起点,必须依法作出及时、公正的处理。
2、受案的线索来源:
(1)公民的扭送、报案、控告、举报
(2)犯罪嫌疑人自首、检举、揭发。
(3)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刑事案件
(4)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移交的案件;
(5)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案件
(6)上级公安机关交办或其他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
(7)其他途径接受的案件
3、受案的程序和要求
(1)认真对待,全面接受
(2)对有关人员说明法律责任。
(3)询问案件有关
(4)接受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等提交的犯罪证据材料,并加以促使或做出其他应急性处理
(5)制作笔录或录音。
制作的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录音。
(6)填写《接受刑事案件案件登记表》
(7)及时进行受案审查、作出相应处理
4、受案应注意的问题:
(1)侦查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问清:
①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简要经过,案件形成的原因和社会危害后果,作案分子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周围是否有其他知情人、见证人,是否采取了紧急措施,现场是否被封锁和保护等。
②犯罪人的情况。
包括犯罪人的人数,犯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态、口音、衣着特征、行走姿势,携带的作案工具,凶器或物品,具体的作案手段和方法,逃跑的方向和路线等。
③被害人的有关情况。
包括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现住址,被害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经过,以及提供的有关嫌疑情况,对负有直接监护、保管责任的人,除问明以上情况外,还要注意了解案发前后公私财物的存放状态以及知晓现金、物资存放情况人。
④到达现场的路线。
包括发案现场所在的方向位置,以及赶赴现场的行车路线,对城市或发生的案件,要问明现场所在的乡镇、村屯的方位。
⑤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络办法、地址、电话号码等。
(二)立案
1、立案:
是公安机关对于受理的案件,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的,依照法宝程序,决定对所受理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在我们的刑事诉讼中有独立的程序地位。
2、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发生。
有犯罪事实发生是立案的事实条件,也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它包括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正在实施的犯罪和预备实施的犯罪。
(2)需要气窗刑事责任。
即有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立案的法律条件,也是立案必须具备的第二个条件。
(3)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3、初查。
就是侦查机关对所接受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立案程序中最大的量、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审查材料的过程,就是确认有关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符合公安部颁布的立案标准,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
因此,初查是立案阶段的中心环节,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取决于初查的结果。
(1)初查的内容。
对受理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如下方面的立案审查:
①犯罪事实是否存在②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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