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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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等。
它是用国家强制性的权利来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
因此,有了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谁违反了这些法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
1安全生产法规有着较强的科技性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科技与法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边缘法的性质,它包括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和生产的迅速发展,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的规范也不断增加,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中,技术规范所占比重日益增加。
安全生产法规已日益具有科技与法相结合和边缘法的性质。
2.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安全生产法规不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危及人身安全及健康的不良条件和劳动行为,防止各种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同时也要消除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和财产的损失。
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性。
3.安全生产法律关系客体方面有其不同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规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及健康,以及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法律。
因此,它从人一机一环境诸方面对她所保护的客体进行保护。
4.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法规的强制性是国家权利的体现,严重违反构成罪犯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新近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的一系列规定就充分体现了它的强制性。
二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
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安全生产法规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就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2促进生活和经济的发展
如果不能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就无法实现劳动生产的提高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安全生产法规是以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为出发点。
因此它对生产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3促进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我国生产和经济发展以及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安全生产法规,对劳动关系双方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纳入国家法制轨道、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起着重要作用。
所以我们一方面要避免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因伤亡事故的发生而影响社会稳定,以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发展。
三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标准为依托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其体系如下所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为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最高层级。
《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宪法》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的这些条款是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原则性规定。
2相关法律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
《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核心。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原则上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应当执行安全生产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对劳动安全卫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我们比较熟悉的如“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就在第六章的第五十五条中规定。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分则中专门规定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规定了航空、铁路、交通运输及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判处的刑罚。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0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是安全生产方面发生责任事故时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⑷其他专门安全生产法律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制度的法律。
该类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内容的法律。
该类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此外,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而制定的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有三大规程、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依据《宪法》、《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确立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的具体行政、制度、责任以及重要的究卫生标准和管理要求,作了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并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
《安全生产法》充分反映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高度概括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具体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有利于各有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有利于增强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所以,各级领导干部,各个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位从业人员必须以提高自觉性、增强责任性的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执行《安全生产法》。
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了解《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掌握《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可以极大的增强全民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凸现市场经济中安全生产有法可依的价
值,进而真正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业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内容。
直接涉及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的,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一般都有潜在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亦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所以,《安全生产法》严格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的培训,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二OO三年第1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擅自上岗的,就必须负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共九条,九条内容具体规定了生活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有八项权利如下:
(1)知情权。
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
施。
(2)建议权。
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
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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