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审核中民刑交叉问题的思考以合同诈骗为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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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于此,本文以合同诈骗为例,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破产程序中涉刑债权的审核问题,以期为破产程序中的涉刑债权审核提供一定思考的角度。
关键字:
民刑交叉、债权审核、合同诈骗
一、破产程序中的民刑交叉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概阐述不难看出法益侵害性是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而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显然是受刑法保护的对象(法益)。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看,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个人权利、侵犯人权罪,第五章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广义上侵权行为。
广义上的民刑交叉不仅包含对于同一法律事实,民法和刑法在法律判断上的重合,亦是民、刑诉讼程序间的转合、衔接;
狭义上民刑交叉是指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对同一法律事实进行法律判断时出现交叉,甚至出现在刑事和民事处置上存在重合的区域。
按照责任聚合与责任竞合的交叉情况可将民刑交叉的情况主要分为二种即事实牵连型竞合与事实竞合型竞合方庆富,2014年10月,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法院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困境和克服》,第6页。
,其中事实牵连是指法律事实的某些要素重合;
事实竞合是指针对某一相同的法律事实既要刑事法律定罪量刑,也需要进行民事法律判断,即两种法律关系责任的竞合。
本文结合案例所探讨的破产程序中的涉刑债权审核,是对已经在刑法上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再进行民法意义上的质与量的审核。
二、公司破产与合同诈骗罪的交叉
经济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一般体现为对受害主体的财产权益的严重侵害,极易都会引起刑民交叉问题。
而当严重侵害公司法人财产时,往往会最终导致企业破产。
当下的企业破产往往是和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当时企业破产与经济犯罪交叉时,民刑交叉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如何处理成了一个不可回避,必须回答的问题。
2010年安徽省某法院就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A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滥用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隐瞒真相捏造事实承诺高息大量向他人借款,在支付一段时间利息后,无力偿还本息,最终因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要求A某返还扣除已支付利息后的借款本金,后其所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大量出借人向公司申报债权,并要求按照约定的利息偿还本息。
”
三、处置方法与法理评析
(一)是否符合申报债权条件
关于公司高管涉嫌刑事犯罪且致使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该债务是否符合申破产报债权的问题上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破产债务。
首先,破产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钱或者以金钱评价的支付义务,而支付义务的前提是破产企业享有了相关权益或者获得了相应的权利。
从本案来看破产企业并未因A某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获得任何的权益和权利。
其次,应当尊重刑事判决书的既判力,该部分债务既已由刑事判决书确认了由被告人A某偿还,如果仍然确认该债务系破产债务参与分配就有可能出现同一债务反复偿还的情况,显然是有违公平原则。
再次,如果将该债权确认为破产债权而参与分配,那么对基于民法上的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其他法律上的发生的债权是不公平的。
如果不让被告人A某偿还借款的本息,那么可能会使得被告人A某因其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而获益,这也是明显违背法律精神的。
反对者认为即使认定破产债权参与分配,也可以在参与分配后向被告人A某追偿。
这种观点忽略了在破产程序具有终局性的特点,企业破产后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由谁来追偿?
是否经济、高效?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盗窃公司印章进行诈骗犯罪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债务确为破产债务。
首先不管从商法上的外观主义还是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来看,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该得到保护,破产企业确应为该债务的履行人;
其次,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1条规定对不属于破产债权进行了列举,而本案的情形不在列举的范围内,破产企业既为该债务的履行人,且不在此条的排除范围内,应属于破产债务;
再次,刑事判决书主要是国家审判机关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其中附加的要求被告人偿还本金是刑法意义上“打击犯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手段,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对该债权债务的权利、义务精准的判断,因此在判断该是否属于破产债务时不应当受到刑事判决的限制。
以上两种观点对于该债无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进行了分析,笔者更认同第二种观点即该债权确应认定为破产债权。
在民刑交叉问题上民法没有必要一味的受限于刑法,在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定性问题上,依据破产法中对破产债权的规定民法完全可以做出独立判断。
此外在此类型的刑事犯罪审判中,刑事审判应当保持足够的谦抑性,对这部分的债务的履行和实现交由民事部分审理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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