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操作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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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下级地税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指导;
(三)对执法中的过错案件,提出撤销、变更、维持等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对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执法过错行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议。
第六条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评议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完成上级地税机关评议考核机构布置的任务及整改督查工作;
(三)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评议考核工作情况;
(四)对被评议考核的部门和个人下达评议考核结论;
(五)负责外部执法监督评议员的聘请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级和下级评议考核对象的执法形象、执法能力、执法质量、执法绩效、执法过错、执法公正性等的鉴别评定工作;
(七)负责听取被追究人员的陈述、申辩意见,接受被追究人员的材料;
(八)收集汇总、评议考核资料及在规定期限内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条执法考核是各级地税机关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盐城市地方税务局执法责任制操作规程》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责任的内容为标准,以及层层签定的《税务执法责任书》确定的岗位职责为范围,对所属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执法质量、执法绩效进行的检查核对。
执法评议是指各级地税机关组织纳税人、社会各界及税务执法人员之间的互相测评,对税收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执法形象、执法服务、执法水平、执法效率的评定监督。
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权责相当、实事求是、简便易行的原则,制定评议考核实施方案。
第八条评议要客观、公正、公开,考核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考核指标要量化,反映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
第三章税收执法评议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执法评议前必须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职责、责任人等有关内容向纳税人、社会各界以及地税机关全体人员进行公示。
第十条税收执法评议包括外部评议和内部评议,外部评议对象主要是执法服务质量,执法效率水平,执法的公正性、准确性、透明性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可采取下列形式:
1、设立执法评议意见箱;
2、开设执法评议热线(12366纳税人咨询热线);
3、聘请税收执法监督评议员;
4、召开外部人员执法评议会;
5、向纳税人发放执法评议卡;
6、其他形式。
进行外部执法评议时,可采取多种形式同时进行,向纳税人发放《税收行政执法评议卡》时,需简洁明了,可采取问卷调查式、测评式、互评式等方式进行。
《税收行政执法评议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发放、整理、回收,发放比例为所辖纳税人的5%。
第十一条内部执法评议主要评定执法评议对象的执法原则性、执法能力水平、执法质量、执法过错、执法业绩等方面的表现。
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召开执法人员测评会;
2、按期举行领导评定会;
3、执法人员税收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素质测试;
4、组织有关人员召开民主评议会;
5、其他。
第十二条各级地税执法单位按照评议考核办法进行评议,评议考核实施方案可根据各地的情况自行确定,报上级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执法评议可按照下列五项内容进行:
(一)组织领导及执法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
(二)建章立制及实施情况;
(三)队伍管理及任务完成情况;
(四)征管质量及稽查办案质量情况;
(五)基础管理工作情况。
各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评议每月(季)进行一次,可结合ISO月(季)度考核一并进行。
月(季)评又叫自评,首先由各执法人员对照岗位及职责自我测评,然后由各基层单位的业务部门负责人评议,最后由负责人打分。
对自评中出现的执法问题,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不扣分,但必须在《执法评议登记台帐》上逐项反映;
对自评中出现的严重的执法问题,应填写《执法过错线索传递单》交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
评议结束后,必须将评议结果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
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进行执法评议时,发现下级地税机关出现的执法过错应警告未警告、应登记未登记等现象的,除扣分外并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组织对所属执法单位执法评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市直各分局、稽查局组织的对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评议每年不少于四次,市局组织的对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执法评议每年不少于一次,市局对所属分局、稽查局的执法评议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四条对执法评议中出现的问题,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制作《税收执法评议结论》向领导小组汇报后,经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签批,送达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对执法过错的,应当要求限期纠正。
第十五条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评议意见箱、评议热线、执法评议卡和监督评议员等评议考核资料整理归类,并将结果纳入各单位各责任人评议考核档案中。
第四章税收执法考核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各级地税执法单位在进行税收执法考核检查时,必须拟定执法考核检查计划,报本级评议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和上级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按计划实施。
第十七条税收执法考核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实施。
第十八条实施执法考核前,应根据执法考核的范围、对象、项目确定工作要求,得分原则、扣分标准,要明确考核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
要调阅各级地税执法单位《执法评议登记台帐》、《执法评议结论》和日常执法考核台帐及执法责任记分卡及执法投诉记录。
第十九条税收执法考核的形式有①日常考核②专项考核③重点考核④全面考核。
第二十条日常执法考核是各级地税执法单位以本单位执法人员为考核对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在执法人员执法评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的考核,每月(季)进行一次。
各执法人员于月(季)底前对当月(季)所从事的执法工作根据省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和市局《操作规程》的职责、权限、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填写《税收执法考核自查表》,对自查的问题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不予扣分,不追究。
各单位在个人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全体执法人员组织考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扣分并将考核结果如实登记《税收执法考核登记台帐》于次月(季)5日内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实施责任追究。
日常执法考核可与执法评议一并进行。
专项执法考核,由各县(市)区地税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及本级的工作需要对某一方面、某一行为进行的特定内容专项执法考核检查活动。
重点执法考核,由市局和各县(市)区地税局根据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及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执法考核检查活动。
全面执法考核,又叫综合执法考核,是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本辖区所有执法岗位、执法人员进行的全面检查考核,考核的结果可直接用于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分值中。
第二十一条对实施考核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组织有关人员并于检查前三日内向被查单位和责任人发出《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调查通知书》,被查单位应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检查。
检查中检查人员应认真使用《执法过错事项调查记录底稿》和证据材料清单,并经被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对纳入“盐城地税执法责任制管理监控系统”管理的税收执法行为,按规定要求由计算机自动统一下达考核指令,考核系统一次性生成全部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
对未纳入“盐城地税执法责任制管理监控系统”管理的税收执法行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工考核。
第二十二条执法考核检查实施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抽调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每个检查组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在考核程序中考核检查人员可以依据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和省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在考核的内容中以《税收执法责任制》及《操作规程》为标准,采取抽样检查、计算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对经检查没有问题的,由检查人员制作《执法过错行为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税收考核检查结论》。
对经检查发现有执法方面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告知书》,下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五日内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陈述,领导小组或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陈述材料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存在执法过错但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除追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下发《执法过错免予处理告知书》。
责任人的执法过错涉及到违法违纪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作《过错行为处理意见书》和《调查处理移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资料一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过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对责任单位下发《税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下发《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责任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考核对象应按照《税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或《执法考核检查结论》的要求,对有关执法问题进行整改,并在15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整改结果反馈单》后,及时登记《整改情况复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考核检查的结果,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情况在盐城地税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执法评议考核处理
第二十六条评议考核结果与奖金按季挂钩,考核设基本分100分,季度奖金由各县(市)区局自行确定,报市局备案。
内、外部评议结果占考核基本分的10%—30%(各县(市)区局自行确定)。
考核检查的结果占考核基本分的70%—90%,考核分值按责任大小设定权重:
岗责规范中明确扣分分值为5分的一级考核内容设定为10%,扣10分的二级考核内容设定为20%,扣15分的三级考核内容设定为30%,扣20分的四级考核内容设定为40%。
被考核单位或个人的考核得分=评议得分+考核检查得分
评议得分=外部评议得分+内部测评得分
考核检查得分=(一级考核内容考核质量得分比例×
10%+二级考核内容考核质量得分比例×
20%+三级考核内容考核质量得分比例×
30%+四级考核内容考核质量得分比例×
40%)×
(70%—90%)×
100
某级考核内容的考核质量得分比例=(1-扣分总数/基础总分)×
100%
基础总分为某单位或个人所占岗位的各权力点(即考核点)与在此权力点上应发生执行的次数之积的总和。
某级扣分总数为某单位或个人所占岗位各权力点上发生过错次数的总和。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于两个工作日内在“盐城地税执法责任制管理监控系统”中分别进行“过错责任无效、调整责任人、追加责任人以及输入扣分”等操作。
第六章评议考核结果使用
第二十八条税收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组成部分。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执法过错责任记录,按季对执法人员执法考核扣分情况进行公示,并结合评议结果,在季末或年终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税收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当年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对单位的考核以本单位全部人员平均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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