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直属单位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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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存在问题和纠纷的经济合同的处理,局经济处对合同处置过程给予指导、协调、督办。
四、要求
各单位要对经济合同反映出来的问题和不足应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教训,今后在园林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市园林局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对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经济合同实行强有力监管。
如发现在以后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各单位处置情况及时报局经济处。
二○○五年二月五日
关于直属单位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经济处 2005年1月)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市园林局“八十字”工作方针,加强局属单位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园林经济秩序。
园林经济处遵照局工作部署,对局直属单位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合同进行了检查和清理,现将园林局直属单位经济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济合同数量:
全局直属单位中签订经济合同近200份。
主要集中在南山植物园、花卉苗木服务中心、鹅岭公园、动物园、石门公园等单位。
经济合同涉及的经营内容:
餐饮茶楼、游乐、游艇、照相、工艺品、钓鱼、园林机具、写字楼、以及观赏景点投资建设回收成本等内容。
经济合同涉及的经营形式:
房屋租赁、场地租赁、单位职工项目经济承包(消化单位职工为条件)、以单位土地或景点为条件联合开发建设缴纳一定时限的租金、开发商出资将房屋改造后逐年向单位缴纳租金等形式。
经济合同涉及经营期限:
在近200份经济合同中,涉及经营年限不等,有一年的经济合同,两年的经济合同,三至五年的经济合同较为普遍。
涉及经营年限30年的经济合同4份:
鹅岭公园“月宫殿”经济合同、鹅岭公园“茶楼”经济合同、南山植物园“南山鹰园建设经营管理”经济合同、南山植物园“渝海实业公司”经济合同。
涉及经营年限40年的经济合同2份:
鹅岭公园酒店合同、南山植物园“涂山雕塑园”经济合同。
涉及经营年限无限期的经济合同2份:
重庆游乐园管理处“科普展览馆综合大楼”经济合同、鹅岭公园“铜轩”合同为没有确定经营期限的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涉及年缴纳租赁承包金额度:
近200份经济合同中,涉及缴纳资金额度视其单项经济活动大小不等,有年缴纳租赁承包金800元的经济合同,年缴租赁承包金数万元的经济合同较多,也有年租赁承包金2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
二、经济合同执行情况
纵观全局经济合同执行情况基本上是喜忧参半;
一部份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是正常的,甲、乙双方均能较好地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一部份经济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步履艰难,这部份属于较大额度的经济合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租赁因经营不善等因素长期拖欠单位的租赁费和水电费,此类现象少则一年,有的是长期拖欠,单项经营项目涉及拖欠金额几万、十几万较为普遍,有的单项经营项目涉及拖欠金额已达八十万元以上。
到期目前为止,欠缴承包租赁费达270余万元之多。
二是经济合同条款不规范、不严谨,导致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对乙方约束不力,合同执行艰难。
有的经济合同已经隐藏着潜在经济纠纷,只是目前还未涉及。
三是有的单位对合同管理不及时到位。
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按时缴纳租赁费或承包金而未按时缴纳,本应属乙方违约行为(拖欠费用属迟延履行行为),但由于甲方对违约责任未及时追究,同时导致欠款额度逐年加大,后遇不可抗力原因或甲方使乙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乙方反诉甲方违约而成为合同纠纷。
三、存在纠纷和问题的经济合同
存在纠纷的经济合同
1.南山植物园“兰利园酒楼”经济合同
该经济合同于1993年签订,经营期25年(199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已欠甲方租赁承包费和风景资源使用费9万余元。
2.南山植物园“渝海实业公司”经济合同
该经济合同于1995年2月签订,经营期为30年(1995年4月至2025年四月31日止)。
经营场地为“中国别墅”、俄罗斯使馆别墅、印度使馆别墅、法国使馆别墅、西班牙使馆别墅。
1997年后,该公司不信守协议中负责水电供应和水电线路改造工程条款约定,长期拖欠南山植物园水电线路改造工程费和水电费共计人民币29万元,并以植物园山茶园建设中断了水电供应、阻断交通、影响了梅桂园度假村经营为由,拒绝交纳2003年至2004年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人民币10万元。
目前租赁方经营的梅桂园度假村已停业多时、且破烂不堪,卫生状况十分恶劣,既影响植物园形象,也使植物园经济受损。
3.南山植物园“涂山雕塑园”经济合同
该经济合同于1996年12月25日与重庆华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乙方分期提供投资为2400万元修建涂山雕塑园,经营期为40年(1998年1月至2037年12月止)。
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一是乙方不按协议约定缴纳租赁承包费,现已欠费673973元;
二是擅自乱搭乱建与园林景观大相庭径的建(构)筑物,且存在不少隐患,破坏了园林景观;
三是不按协议约定申报和按规定办理砍伐移植树木,擅自乱砍滥伐森林树木,违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破坏了生态环境。
四是不按协议约定,擅自修改协议条款,转让风景林地、引资违章建设、转让经营权和所有权等严重违约行为。
南山植物园已向重庆化华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递交了中止履行“关于共同建设南山风景区郊野公园涂山石刻景点协议”的通知,
4.南山植物园“南山鹰园建设经营管理”经济合同
该经济合同于1995年12月22日与重庆康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以下简称康虹公司),经营期为30年(1997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止)。
康虹公司现共计欠费17.6万元(未计算10%递增和违约法金)。
由于康虹公司建设金鹰园在银行贷款,目前银行已派员管理金鹰园门票销售工作并以门票收入冲抵银行贷款。
5.市动物园“桃花溪溪心岛”经济合同
该经济合同于1994年7月1日与重庆侨发永川实业公司(简称乙方)签订,经营期限为15年(1994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动物园于同年同月同日与乙方签订了《关于共同开发和经营重庆市动物园桃花溪溪心岛合同》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第五条关于“双方利润分配以财务年度决算每年税后利润的30%归甲方、70%归乙方。
如出现亏损,则按动物园15%,乙方85%的比例分摊”的条款作无效处理,并将第五条改为“乙方同意甲方在共同开发、经营期间只享受每年利润保底固定分配5万元,经营第5年后(第5年次年)每年再逐年递增5000元利润的分配方案”。
该合同生效以来,乙方基本上未履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动物园每年应得5万元所谓的利润保底固定分配金及第五年后每年再逐年递增的5000元的利润分配金。
现拖欠动物园利润保底费54万元。
6.动物园“水上娱乐园”经济合同
该经济合同于1997年5月18日与动物园职工-“水上娱乐园”经营者马康蓉签订,经营期限为10年(1997年6月20日至2007年6月19日止)。
“水上乐园”经营合同生效后,动物园因在“水上娱乐园”与重庆市南岸红星建筑队(以下简称建筑队)修建水上乐园工程协议书上作担保,乙方拖欠“建筑队”工程款债务因动物园作担保被建筑队起诉,动物园败诉后并代乙方付“建筑队”欠款454819元。
动物园于2000年6月1日与“水上乐园”经营者马康蓉签订了关于“重庆市动物园代马康蓉对外承担工程欠款责任”后,有权向马康蓉行使追偿权的还款《协议》。
即:
协议约定乙方于2002年10月30日前还清甲方代付的本应由乙方承担的工程款及经营承包费554819元(工程款454819元、欠甲方的承包费10万元)。
以上协议生效后,乙方以经营亏损为由,长期拖欠甲方的经营承包费和甲方代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5.84万元。
存在问题的经济合同
1.鹅岭公园管理处“月宫大酒楼”经济合同
根据1992年3月6日鹅岭公园与重庆饭店签订的合同约定,经营期为15年,合作经营至2007年到期后,所有房屋固定资产归业主所有,至2007年尚差5年合作经营时间,鹅岭公园与聚富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从2002年至2031年的合作经营合同,致使将得到的资产推延30年,且租金比原合同低。
合同时间跨度大、租金低、涨幅小。
2002年至2011年(即前10年),每年缴纳租金4万元。
2012年至2031年(即后20年),每年缴纳租金6万元。
事实上2002年签订的合同双方属租赁经营关系而不是合作经营关系,至于乙方对酒楼的资金投入,属于其正常经营需要的范畴。
2.鹅岭公园“铜轩”经营合同
该合同于2002年与经营者陈建民签订,合同约定经营者无偿将“桐轩”的设施(该设施系以前的投资者修建)用烂为止。
该合同存在问题方面;
一是合同缺少要件,无具体的经营期限和对其经营使用的条件(租金)。
二是协议将“桐轩”设施“用烂为止”是一个不定数,也可以认为经营者对该设施无限期使用经营,造成鹅岭公园资产流失。
三是经营者对该设施无偿使用经营,是一个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合同。
四、存在纠纷和问题的经济合同处置意见
针对存在纠纷和问题的经济合同单位,不同程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单位经济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严重干扰了基层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职工群众意见甚多的情况。
应按照先易后难、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通过协商与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对有关直属单位的经济损失。
存在纠纷的经济合同处置方案
1.南山植物园“兰利园酒楼”经济合同处置方案
南山植物园应根据与重庆市兰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补充协议第六条“经业主方多次催收未果,原协议及本协议(补充协议)自动终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的约定,立即向乙方送达“关于终止原协议与补充协议通知书”,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2.南山植物园“渝海实业公司”经济合同处置方案
鉴于渝海实业公司长期拖欠南山植物园水电工程款和水电使用费29万元在先已属违约。
南山植物园与“渝海公司”继续合作已无实在意义;
(一)立即向“渝海公司”书面催收欠交南山植物园的水电工程款和水电使用费;
(二)以收取“渝海公司”近几年所欠租金为要件,为我方收回全部房产打下基础;
(三)收回:
“渝海公司”的经营权,鉴于“中国别墅”系“渝海公司”投资修建的具体情况,建议如下:
一是先收回除“中国别墅”以外的房产;
二是“渝海公司”不得将“中国别墅”转租,即使转租,南山植物园有优先权;
三是将“中国别墅”的经营权收回由南山植物园经营,按照比例与“渝海公司”分配经济效益。
(四)立即收回“渝海公司”经营的全部房产。
向“渝海公司”送达“关于终止共同建设南山风景区梅桂园旅游服务设施协议”的通知书,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关于补偿问题;
“中国别墅、俄罗斯使馆别墅、印度使馆别墅、法国使馆别墅”的装修已无残值可言,对于可用的设施、设备应根据使用年限折旧,“渝海公司”出资修建的中国别墅、公路,应在评估基础上给予补偿。
3.关于南山“涂山雕塑园”经济合同处置方案
鉴于乙方已多次违约具体情况,南山植物园在局有关处室配合下,对合同涉及的相关问题向南岸区法院进行沟通和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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