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指引关于劳动者工伤维权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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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劳动者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的厕所方便时摔倒致伤,其受伤地点应当认定为在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是指劳动者为执行工作任务,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及必要时的非本职工作,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亦在此列。
如劳动者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的厕所方便时摔倒致伤,如厕方便不仅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也是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其受伤应认定为系工作原因所致。
再如夜班期间,劳动者因生理需求打瞌睡时遭受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系工作原因致伤。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预备性工作是以“与工作有关”为限定性条件,即预备性工作是以开展正常工作为目的的。
譬如进入场地、准备工具、进行装备等预备性活动都是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
若在开展预备性工作途中又转而去办私事,则与工作无关联,不能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如劳动者在办公楼底楼大厅等候电梯到达办公室,其等候电梯的行为可视为其工作的一种预备状态。
收尾性工作,须是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且与与工作有关。
如矿工、环卫工人等从事比较肮脏工作的劳动者,以及从事纺织、玻璃等粉尘较严重工作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者,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可以说就是必要的,应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如商场保安在看到窃贼现场行窃时加以制止,窃贼恼羞成怒,对保安进行攻击,保安因此受到的伤害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
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我国卫生部和劳动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现行职业病共计十大类、一百一十五小类,大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
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第一种情况既包括领导指派的情形,也包括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劳动者自己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
第二种情况则必须是领导指派的情形。
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在外出差期间,劳动者因探亲访友,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的伤害,不在此列。
“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上述各种形式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下班、加班加点或者处理用人单位临时加派的工作任务的途中,同时,在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时也应加入“合理性”的标准,应将上下班途中为处理私事的合理绕道也纳入上下班途中,但如果下班后直接目的是逛街或喝酒娱乐,则以到达的第一站期间的路线视为下班途中。
“机动车事故”,包括劳动者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劳动者采用非机动车交通方式但遭受其他机动车撞伤的情形,非机动车事故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如劳动者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与另一骑自行车的行人相撞导致受伤,则不构成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强调突然发作、情况危急导致当时死亡,不涉及抢救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一般不存在争议。
对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界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
一是突发疾病的时间,即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不属于此类情况;
二是是否经过抢救,即发病、抢救是否从工作岗位到抢救的医疗机构之间“两点一线”,若突发疾病后回家休息或办理其他事情后死亡,则不应视同工伤;
三是死亡时间,即是否在48小时内死亡,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若在48小时之外死亡,则不应视同工伤;
四是抢救是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若抢救无法改变死亡的结果,及时死者家属中途放弃抢救治疗,也应视同为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这里未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工伤要素,只要劳动者是在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的公益性活动中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因工作原因均应视同为工伤。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劳动者,旧伤复发是由于以前在部队服役期内因战、因公负伤所致,虽与现行工作无关,但也应视同工伤,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的认定不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依其内部规定对违章操作的劳动者给予处分的权力。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劳动者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需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是与劳动者的伤亡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劳动者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即应认定为工伤。
2、醉酒导致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般饮酒或者醉酒与伤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实践中,自残与自杀的认定属于难题,一般情况,若自残者或自杀者没有留下可以表明其自残或者自杀意图的物品时,很难认定构成自残或自杀,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系自残或自杀,则应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问题
(一)工伤处理流程图
(二)大连市工伤认定的管辖范围
1、市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管辖范围
(1)在市内四区生产经营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在市内四区生产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地驻连企业;
(3)在市内四区有无军籍职工的驻连部队机关、事业单位。
2、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工伤认定管辖范围
除市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外,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劳动保障工伤认定实行经营地管辖,其管辖范围:
(1)在本辖区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在本辖区(市内四区除外)生产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地驻连企业;
(3)在本辖区(市内四区除外)有无军籍职工的驻连部队机关、事业单位。
3、关于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管辖
(1)一个企业多处生产经营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管辖;
(2)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期间,招用的农民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均按生产经营所在地管辖;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认定的案件;
(4)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管辖。
(三)工伤认定程序要点提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有争议的,在工伤认定之前,需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确定是否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属于补正申请认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受理时效内。
2、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填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章),属职业病的需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个案认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工会文件、驾驶证、考勤表、委托书、户口簿、购物发票等);
(6)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乘公交车在车内受伤的,需提交公交公司赔偿协议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超过1年受理时效的;
(2)事故伤害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3)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姓名与受伤职工真实姓名不一致的;
(4)受伤害职工参加外地工伤保险,提供不出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委托书的;
(5)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
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病名,但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6)就医资料尚没有明确诊断意见的;
(7)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用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8)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
(9)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中受到事故伤害的;
(10)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应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
(11)用工主体不明,事故伤害事实证据不清等其他情况。
三、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一)工伤待遇标准(大连地区)
伤残等级工伤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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