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追查、分析)处理制度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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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屯留煤矿生产调度、安监处负责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
第六条生产现场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跟班队干、班组长、安全员)必须立即按规定向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汇报。
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接到汇报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矿值班领导、矿相关领导汇报。
生产调度和安监处按集团公司规定统一向上级单位进行汇报。
第七条现场作业人员有权要求进行事故汇报或直接汇报和举报。
第八条发生各类事故时,各单位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要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伤亡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
第十条发生轻伤及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由安监处、调度室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10日内向公司安监局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出现配合不积极、隐患事故真相的现象,要对责任人给予300-500元罚款,若造成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影响,要严肃追查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矿安监处、调度室负责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发生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按《集团公司事故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2、认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4、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事故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对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或由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事故,严格按照《潞安矿业集团公司瓦斯超限处罚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发生轻伤及非伤亡事故的,依《屯留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否决当月安全结构工资的50%。
第十八条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20000元罚款,否决当月安全结构工资。
对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处以2000元罚款,安监处副处长(安全科长)、分管业务科长处以1000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责任大小给予警告、降薪、记过、降职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一起二人死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否决当月安全结构工资。
对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处以3000元罚款,安监处副处长(安全科长)、分管业务科长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责任大小给予记过、降职、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发生一起三人以上重大事故,对事故相关责任者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山西晋政发[2004]44号文《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大事故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未实现年度安全考核目标,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者年终评先资格。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依据公司、矿安全1号文件和《安全生产奖惩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经矿安委会研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实行安全奖励基金制度。
按进尺每米20元或按吨煤0.3元提取奖励基金。
第二十四条安全奖励基金实行统一提取,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由安全矿长审批,安监处考核,用于各种安全活动奖励。
安全奖励基金从集中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按吨煤0.2元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基金,用于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供电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奖,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考核奖励。
第二十六条其它奖励执行潞矿安字[2006]3号文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事故分类细则
一、职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三种: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①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②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③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7)脚部伤害:
①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②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职工伤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以下5类:
(1)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5)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伤亡事故
二、煤炭工业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为以下八类:
(1)顶板:
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露天滑坡、坑槽垮塌。
(2)瓦斯:
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含有害气体中毒)。
(3)机电:
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
(4)运输:
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
如车辆撞、挤、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竖井蹲罐、皮带及刮板输送机等伤人。
(5)火药放炮:
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
(6)水害:
指透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
(7)水灾:
指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溢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地面火灾。
(8)其它。
三、非伤亡事故的分类: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h~8h。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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