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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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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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施工污水排放控制在沿线地方各市排放标准以内。
⑶环境敏感地区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达标排放。
⑷能源、原材料消耗控制在计划以内。
⑸环境事故责任为零。
(三)管理体系
第五条巴达铁路公司建指成立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指挥长担任,副指挥长总经理、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设计总体任成员,由建指工程管理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日常工作。
施工单位须成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小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巴达铁路公司建指主要职责:
1.组织和督促设计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时向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2.将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质量、工期同时作为合同的重要内容纳入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中。
3.负责与绿色通道建设相关的工程初步设计初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核工作。
4.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掌握工程施工环保动态,定期检查和总结环保工程措施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
5.协调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的关系,消除环保遗漏和缺口,完善各项技术和管理措施,组织环保工程验收评定。
第七条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1.对环境保护的设计负责,在设计中须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明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费用,特别是取(弃)土场、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等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费用。
2.在设计中认真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方针,积极推行清洁工艺和技术,保护生态环境,千方百计节约土地,做到建设利用与保护增值并重。
3.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绿色通道设计,完善各项设计措施。
4.及时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有关部(委)批复,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设计跟踪和技术服务工作,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及时完善处理。
参与环保工程验收评定。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根据设计环保措施和方案,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环保施工内容及其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监督落实。
必须根据所监理项目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的环境监理人员,并将合同条款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监理工作范围,实行全方位监理。
在监理月报中按期向巴达铁路公司建指反映环境保护情况,参与环保工程验收评定。
第九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1.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的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环保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2.严格执行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制定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
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施工,应制定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将环保措施落实到施工全过程。
施工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公司建指、监理单位和地方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检查和监测,对检查或监测发现的环保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落实到位。
3.认真按设计及建设单位要求做好绿色通道的具体实施工作,应特别重视各类植物的及时栽植及后期的养护和管理,保证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形成符合设计及业主要求的绿色通道。
4.负责做好环保措施实施记录、工作总结及文档管理,办理相关竣工验收事宜。
(四)保护重点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有责任采取措施防治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任何环境污染。
对于本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和技术措施,在建设安排上应严格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在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时坚持先进、科学并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在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应着重对环境影响因素敏感工点做好重点控制。
如:
穿越城区及人口密集区的桥梁工程、跨越重要水源及河流的桥梁工程、岩溶水发育的隧道工程及穿越生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路基与隧道工程等。
第十二条开工前施工单位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详尽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和计划,按规定报批。
工程施工中因突发性事件或者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向公司建指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施工单位,必须对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同时对作业场所粉尘、废气及噪声进行监测,污染源及粉尘、废气、噪声监测每年不得低于两次,废水监测每季度不得低于一次,监测结果应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及时对超标排污进行治理。
所有有污染行为的施工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统计制度,编制和定期向建指公司上报各项环境统计报表,环境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应严格控制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临时降噪措施,将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要求的标准之内。
第十四条在城镇范围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十五条为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应对人口稠密地区的施工场地、施工道路进行硬化或采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十六条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运输或堆放必须遮盖或适当洒水湿润。
运输时采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第十七条运转时易产生粉尘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场)、大型碎石场、灰土拌和场等必须有防尘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确保使用的运输、装卸、挖掘等施工机械工况状态良好,并使用清洁燃料,保证其尾气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各种主要临时施工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碎石场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第二十条施工期间应严格控制工程破坏植被的数量,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外,严禁发生其他形式的人为破坏。
第二十一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铁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种。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施工场地和施工营地的良好环境状态,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应设置垃圾箱统一收集后,按照环卫部门的统一要求集中处理;
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随意乱泼乱排,应设置临时排水设施统一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冲洗集料污水、隧道施工渗水、钻孔泥浆污水等含有悬浮物的施工污水,必须采取过滤、沉淀等处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隧道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降水,须采取措施避免造成工程设施附近水源枯竭或地面沉降等生态失衡现象
第二十四条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存放严格管理,防止在雨季或暴雨时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和维修时产生的含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应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处理后再行排放。
第二十六条施工产生的废弃土、砂、石料等,在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以后应及时清理,统一收集,妥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防止对河道、溪流造成淤积。
第二十七条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应特别重视其中噪声、爆破引起的地下振动、公共安全等问题。
采石场的位置,须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附近施工,特别是涉及森林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的施工应严格应做好防火及安全工作,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雇用合同中增加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等方面的规定。
(五)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协调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了解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重点工序和重点施工地段进行重点检查、监督,对提出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掌握环境保护工程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项目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环境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步验收,环境保护工程不达标的不予验收,不予验工计价。
第三十一条建指公司安全质量部应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由环保审批机关组织。
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六)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建指公司将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考核,采取季度检查、年度考核的办法,将检查成绩纳入对各施工、监理单位的综合考核。
具体详见《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及《监理单位综合考核办法》。
凡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建指公司将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合同有关环境保护条款的,均视为违约,按合同中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接受当地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巴达公司达州建指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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