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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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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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三、《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四、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五、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六、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九、《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十、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十一、《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本资料由为你辩护网(原四川刑事律师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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