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表彰和奖励办法.doc
- 文档编号:1526287
- 上传时间:2022-10-22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4.50KB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表彰和奖励办法.doc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表彰和奖励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表彰和奖励办法.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文章类型:
转载 内容分类:
公文 来源:
省委文明办 发布日期:
2008/7/3017:
52:
11 访问次数:
1791
第十七条 省委常委会审议批准拟表彰名单后,由省委、省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表彰对象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八条 省委、省政府对获表彰的文明城市、县城、城区、社区(小区)、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获得省级先进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命名后的三年内,每年可给在职的干部、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奖金按人均工资总额的1个月发放,行业性质为行政和事业的,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行业性质为企业的,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荣誉称号的单位、学校,命名后的三年内该单位或学校的干部和教师、职工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分别按15%和25%掌握,并每年发给在职干部和教师、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
奖金按人均工资总额的1个月发放,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获得省级文明乡镇荣誉称号的镇(乡),命名后的三年内,每年可给在职的乡镇干部、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乡镇干部、职工的奖金按人均工资总额的1个月发放,从乡镇财政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
获得省级行业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省级示范窗口,命名后的三年内,其省级主管部门每年可给该窗口的在职干部、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奖金按人均工资总额的1个月发放,行业性质为行政和事业的,奖金从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行业性质为企业的,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企业生产成本。
但在同届期内已从所隶属的行业、单位获得省级先进行业或文明单位奖金的,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九条 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在命名后的三年内,是该单位、乡镇、学校评选上一级别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主要领导评选上一级别劳动模范和党内各类先进的必备条件。
评选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原则上应从本届期前连续两届以上的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中推荐。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文明或先进城市、城区、县城、行业、风景旅游区及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行业先进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市、县、区文明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参赛行业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文明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创建工作上新水平。
第二十一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弄虚作假、隐匿问题不报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全省,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文明或先进城市、城区、县城、行业、文明风景旅游区及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行业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文明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参赛行业省级主管部门每届届中要对所负责推荐的申报对象荣誉称号获得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向省文明办提出复查报告。
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省文明委复查。
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经省文明办查明情况属实的,由省文明办向省文明委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城市、城区、县城、行业、景区的届中复查与新一届初评结合进行,由省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省级文明或先进城市、城区、县城、行业、风景旅游区及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业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参加新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业先进单位若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省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并报省文明办备案。
重组、分立、合并的,其主体若是成建制转换,新一届申报时经同级文明办审核认定后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明或先进城市、城区、县城、行业、风景旅游区及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业先进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获得省级文明或先进荣誉称号的设区市、行业,由省文明办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获得省级文明或先进荣誉称号的县级市、城区、县城、设区市行业,由设区市文明办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业先进单位和文明或先进风景旅游区荣誉称号的单位、村镇、学校、窗口、景区,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接受申报的文明办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包括档案、年报、学习交流三个方面。
档案内容主要有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和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社会各界反映、主要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的报道等;年报内容主要有年度创建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学习交流主要包括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组织参观考察,部署创建任务。
各荣誉称号获得单位,应根据管理层级,向管理机关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各管理机关应根据管理权限,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
所有获表彰单位均得在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最新一届、最高一级荣誉牌匾,新一届未被命名的,其往届获得的牌匾不再悬挂。
设区市、行业(全系统)的牌匾规格为长75cm、宽55cm,县级市、城区、县城、设区市行业、景区的牌匾规格为长70cm、宽50cm,单位、村镇、学校、窗口、社区的牌匾规格为长65cm、宽45cm。
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市文明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适时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荣誉获得单位进行视察,并组织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
暗访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城市通报,并报省文明委和省委、省政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福建省 精神文明 创建活动 表彰 奖励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