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与分析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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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收案4件,涉案标的将近130万元;
2014年8月止收案4件,涉案标的为271万多元。
(二)判决案件多,调解案件少。
从2011年到2014年8月止,调查的13件案件中,调撤方式结案的只各占一件。
其余都是判决的,判决率达84.6%。
(三)完工后自行结算的少,未结算或结算未完成的多。
调查的13件案件中,完工后自行结算并达成结算协议的只有1件,自行结算但未达成结算协议的4件,其余的均是未结算的。
而未结算或未达成结算协议中申请评估的占8件。
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审理难度大。
建设工程施工时间长、标的额大,当事人诉争的问题较多,诉讼中本诉与反诉相互交织在一起,证据数量多,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给正确审理案件带来了相当难度。
(二)审理周期长。
1、因管辖权问题延长审理周期的。
涉诉当事人出于种种目的,利用案件管辖权拖延诉讼。
如原告在基层法院起诉被告拖欠工程款,被告则到中院起诉原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原告赔偿,则原告提起的拖欠工程款诉讼就必须中止审理。
有些当事人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主张权利,法院在诉讼环节上都要对当事人诉请进行审查,导致时间过长。
2、绝大多数案件均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鉴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时间较长,此外,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也为数不少。
(三)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
诉讼当事人主张合同效力的情况占一定比例。
合同的效力事关案件的性质及适用法律的处理结果,因此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主体不合法。
依照《建筑法》第26条的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公民个人既不能成为建筑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合同承包人。
但一部分案件中,承包人是个人的情况很突出,此外,根据《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具有法定与其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应有的技术装备,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建筑工程。
2、变相的合作。
实践中最为普遍的是有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体施工队挂靠在有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而施工企业为谋取管理费用,双方变相合作承揽工程。
在诉讼中,个体施工队一般称呼为某公司第几分公司,个体包工头是该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这些分公司在没有工商档案登记,其自身也无营业执照,诉讼中,施工企业和个体施工队为利益驱动,均不承认其实质的挂靠关系,只承认是上下级隶属关系,且对合同效力均不主张,给法院认定合同效力带来一定难度。
3、违法转包。
转包容易造成投机行为,易造成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严格禁止。
有些案件诉讼双方并没有建设单位,而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将工程又转手渔利,全面转包他人后发生的纠纷,此种行为往往以“内部承包”为名的表现形式或以“内部经营管理”的形式逃避相关部门的审查。
4、报建手续不合法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建筑工程项目首先要有报建手续,进行招投标,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筑单位还需办理《规划许可证》《安全生产合格证》《施工许可证》等。
有些案件涉及的工程手续往往不健全,也导致合同的无效。
5、口头协议多。
有些案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实际履行中出现纠纷,双方对口头协议内容各执一词,增加了审理难度。
上述几种行为往往导致合同无效或不生效。
(四)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1、工期。
合同中都约定了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但施工单位往往不能按时竣工,原因是多方面的,导致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则辩称对方没有按进度拨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延期,由于对“按进度拨付工程款”约定不够明确,因此,审理中判断谁先违约成为难点。
2、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
少数案件没有竣工验收方面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此问题避之不谈或不提供证据,工程是否合格无法确认。
有些住宅楼工程尚未验收,但做为发包方的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让住户先行入住,引发质量问题,住户向发包方反映,往往出现发包方与承包方因此问题发生扯皮的现象。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欠付工程款引发纠纷的问题较普遍。
调查发现,此类纠纷比例占全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80%左右,原因有三种情况:
一是建设单位无资金、无能力支付导致久拖不付;
二是建设单位故意不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决算造价,导致双方对工程造价意见不一,双方常为是否欠工程款,欠多少工程款相互纠缠不清,导致未付工程款;
三是建设单位认为所建工程有质量问题,以此抗辩拒付工程款。
(六)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建设单位因无钱支付工程款而立写欠条时间的欠款凭据,该欠条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是否适用最高法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严肃整顿建筑市场。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建筑企业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其资质、固定资产、企业经营状况等等,凡发现有违法行为者,一定要按《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罚,对该取消资质的取消资质,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对一经发现问题的,决不能用单一的罚款解决问题,要通过严格的监管查整等措施,坚决剔除“三无”企业,以期达到建筑市场的良性环境,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基本宗旨,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树立健康、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良好的行政监督机制。
对涉及工程的每一项环节严格审查,从源头上遏制隐患的发生,如对新建工程应重点审查有无订立合法的书面合同,有无合法的审批手续、施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有无转包或两次以上分包行为、有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问题。
各部门同时还要相互协查,防止有些单位漏办有关手续,真正做到齐抓共管的良好体系,不给违法者有可乘之机。
(三)完善审判机制,加强审判监督的执法力度,促进并协调建筑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
当前,为顺应该类审理难度大的实际需要,首先应当加强对专业审判力量的培养,努力提高有关审判人员的专业审判水平,其次是严格依法审查,公正判决,对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行为决不姑息迁就,为促进建筑市场的良性循环和社会经济有序增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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