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法学综合法制史名词解释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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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公制礼”:
据《礼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已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5、吕刑:
是西周时期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
周穆王时,为革新政治,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
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侯作“吕刑”。
6、圜土之制:
是中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圜土”是西周时的监狱,西周对违反法律或有罪过,但尚不致五刑处罚的罪行轻微的犯人,让其于狱中进行劳作进行改造,并不让其佩戴成年人正常冠带以示耻辱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7、嘉石之制:
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
指西周时,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上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过改,并交于司空,在司空监督下进行一定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的刑罚制度。
8、刑罚世轻世重:
是西周初年以周公为首的统治者提出的重要理论,并以此作为刑事政策,指导法律实践。
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9、族刑:
秦代死刑方式之一,也称夷三族,即将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
作为最严酷的刑罚,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
10、具五刑:
秦代死刑方式之一,即对应除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指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11、城旦舂:
秦朝时期最重的徒刑强,即强迫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等一类重劳役的刑罚。
12、约法三章:
汉代主要立法活动之一。
楚汉相争时,刘邦为争取民心,在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12、比:
汉代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又称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即当发生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可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比照同类典型判例处理,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被广泛应用。
西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13472事。
13、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汉宣帝时确立的重要刑罚适用原则之一,,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了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并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14、《春秋》决狱:
是汉朝自西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方针后,传统法律开始儒家化至司法领域的反映。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一部鲁国编年史,它集中反映儒家思想观念与判断是非的标准。
《春秋》决狱的特点即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依据汉律审案。
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的,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
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给予严惩。
15、录囚制度:
自汉代开始一直受到后世王朝重视的一项司法制度。
即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录囚对于长期滞案提前审理,对于冤假错案平反昭雪有重要意义。
16、“八议”入律(名词):
魏明帝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八议”制度。
所谓“八议”是对其时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自此,“八议”制度成为以后历代王朝律典的重要内容。
“八议”包括: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17、“重罪十条”:
是危害封建国家社会根本制度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始于《北齐律》,《北齐律》将“重罪十条”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严厉打击对象。
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18、“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19、编敕:
是宋代重要立法活动之一,即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20、编例:
是宋代重要立法活动之一,是对皇帝与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判例加以汇编。
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
21、《盗贼重法》:
北宋中期后内外矛盾尖锐,农民起义风起云涌,统治者重新调整法律手段。
神宗熙宁4年(公元1071年)颁行《盗贼重法》划分重法之地,重惩盗贼。
22、刺配刑:
封建社会刑罚制度一种,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宋太祖初期原为宽待死刑之制而规定,但被后代滥用,既复活肉刑,又没有发配地近远之限,造成了恶劣影响。
23、凌迟刑:
封建社会刑罚制度一种,即以利刃残害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致其死亡的残酷刑罚。
宋仁宗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地区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
从北宋至南宋,适用愈益广泛,至宁宗制定《庆元条法事类》时,凌迟与绞斩并列,成为法定死刑。
这种酷刑延续至清末才被废除。
24、“妖书妖言”罪:
宋代主要社会犯罪罪名之一,即宋代统治者为对以言论文字组织反抗的行为增加打击力度,以“妖书妖言”罪论处。
真宗年间与“十恶”罪并论处,仁宗时对以妖术“杀人祭鬼”者处以残酷的凌迟刑,徽宗时“加以重辟”
25:
户绝:
指家无男子承继。
南宋规定了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
户绝立继承人分两种,一是“立继”,即立继从妻;
二是“命继”,即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26、充军刑:
明代在徒流刑外新增的刑罚之一,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四千里,近至一千里。
有些不仅本人终身充军,子孙还要永远充军,直至本犯亲属内勾补尽绝为止。
27、枷号(名词):
为明代创设的耻辱刑。
即将犯人在监狱外带枷示众,受尽羞辱和痛苦。
到后来枷号不只是耻辱刑,也是一种致命的酷刑。
28、奸党”罪: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但在实施中导致冤狱丛生,激化统治阶级内部矛盾。
29、“三司会审”:
始于洪武十五年,由太祖下令“议狱者一归于法司”而得名。
凡是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亟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
30、“九卿”圆审:
是明代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经过二审后罪犯仍不服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31、廷杖制度:
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32、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是指外国侵略者再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受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一般不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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