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燃气热水器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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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6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32
附件1-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33
附件1-8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34
附件2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6
附件3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43
附件4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4
附件5检验报告 45
附件6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48
II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燃气热水器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如下。
根据燃气热水器产品的结构、功能和具体特性,将燃气热水器产品划分为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三个单元。
其产品定义和适用范围见表1。
表1燃气热水器产品单元及说明
序号
产品单元
单元产品说明
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产品定义:
具有水气联动装置控制燃烧燃气的开关,采用燃气燃烧的热量快速加热通过热交换器内流动的水以提供生活热水的器具。
产品范围:
该产品单元适用于GB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标准规定的、额定热负荷不大于70kW的热水器。
2
燃气采暖热水炉
采用燃气燃烧的热量快速加热通过热交换器内流动的水以用于采暖、或采暖和生活热水两用的器具。
该产品单元适用于GB25034-2010《燃气采暖热水炉》标准规定的、额定热负荷不大于70kW、最大采暖工作水压不大于0.3MPa、工作时水温不大于95℃、采用大气式燃烧器或风机辅助式燃烧器或全预混式燃烧器的、采暖热水两用的和单采暖的器具。
3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采用燃气燃烧的热量加热容器内的水以提供生活热水的器具。
该产品单元适用于GB18111-2000《燃气容积式热水器》标准规定的、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0kW、工作压力仅来自于自来水压力、最大水容积不超过500L的器具,包括封闭式和敞开式两种结构型式。
第五条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1燃气热水器产品执行标准
产品标准
GB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20665-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5034-2010燃气采暖热水炉
GB18111-2000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注: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表2-2燃气热水器产品相关标准
相关标准
GB/T10410-2008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GB/T12206-2006城镇燃气热值和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GB/T13610-2014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4
GB-T13611-2006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5
CJ/T132-201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用自吸阀
6
CJ/T198-2004燃烧器具用不锈钢排气管
7
CJ/T199-2004燃烧器具用不锈钢给排气管
8
CJ/T346-2010家用燃具自动截止阀
9
CJ/T421-201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凡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
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8。
表3-1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
设施名称
设施要求
生产场地
生产场地应能满足正常批量生产所申请产品的需求,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存放、产品的生产、成品存放和质量检验等过程应有适宜的、满足实际生产状况的场地。
生产场地应布局合理,各工序衔接顺畅,不应有与申请产品无关的其它活动的干扰和影响。
水、电供应和照明设施
水、电供应设施应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要求,照明条件应保证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排风设施
排风设施应能将器具燃烧产生的烟气排出。
检验设施
应有相对独立的进货检验场所,与其它工序无相互干扰和影响
应有独立和封闭的成品检验场所,其环境条件应符合检验标准的要求。
应有独立和隔离的配气场所,其应有进风、排风措施。
仓库
在平层时,应有防水浸泡措施
零部件、半成品、成品等应有物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以能有效区分物品、防止物品混淆。
存放的各类物品应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隔离。
表3-2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设备要求
流水装配生产线
1.生产线至少应具有热交换器装配、阀燃总成装配、电子控制系统装配、排烟气系统装配、采暖水循环系统装配等装配工序,以及水路系统耐压性能检验、气路系统气密性能检验和燃烧稳定性能检验、电性能检验等过程检验工序。
2.生产线及其工序设置应能满足生产规模要求,应能保证生产所需要的照明、电力和工序间物品的传输等要求,应能保证通风换气要求。
3.生产线应便于操作人员的装配操作,相邻工序间不应有影响生产的干扰和影响。
4.生产线上的装配工序应使用电动或气动装配工具。
5.生产线上的水路系统耐压性能检验工序应有水压泵和压力表,气路系统气密性能检验工序应有气体检漏仪,燃烧稳定性能检验工序应有燃气调压装置、排烟气装置和供水排水装置,电性能检验工序应有电气强度检验仪、接地/绝缘电阻检验仪等。
6.上述设备和仪器属于生产线上的固定设施,不应挪做它用。
燃气供应装置
1.应能够满足产品所需要的燃气种类要求。
液化石油气产品可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和人工燃气产品可使用配制气,也可使用当地燃气管道供应的天然气和人工燃气。
2.应能够满足生产所需要的供气量要求。
连续式配气设施的每小时供气量应能满足最大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
间歇式配气设施应具有合适的容量和数量以满足最大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
热水器整机调试系统
1.应能满足产品功能调试要求。
应有燃气调压装置、排烟气装置、供水排水装置、热水器燃气流量调节装置、电子控制系统实际运行状况或模拟运行状况的监测和调节装置等。
2.采暖热水炉应对其采暖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进行实际运行状况或模拟运行状况的监测和调节。
其生产线上用于过程检验(逐台检验)的综合数据自动采集测试处理系统应具有全项目自动检验、全部数据自动采集,并便于对其装配的仪器或传感器进行后期校准。
3.应能满足生产规模要求,配备适合的数量。
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表3-3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应具备的关键零部件检测设备及检验项目
部件名称
检测项目
判定要求
依据标准条款
检测设备
规格
精度/最小刻度
点火控制器
产品标识
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
GB6932-2015
—
结构
点火器工作时不得从其外壳向外放电;
点火器装配牢固,组件齐全,可触及部位不得有容易引起伤害的毛刺;
工作电压范围
0.7~1.1倍(市电:
0.85~1.1倍)额定电压下应能正常工作
电压表
满足检验要求
0.01V
放电距离
≥5mm
水气联动阀
外观
光滑无毛刺、无杂色
气密性
外泄漏:
10kPa气压下,泄漏量<0.03L/h;
电磁阀:
4.2kPa气压下,泄漏量<0.03L/h;
水气联动阀:
4.2kPa气压下,泄漏量<0.07L/h
气密检漏仪
0.001L/h
自动截止阀
应有制造商和/或商标、型号、生产日期或系列号、阀门等级、最大工作压力、燃气流动方向、接地标记(如适用)。
CJ/T132-2014;
8.1
目测
-
外部气密性
在15kPa的气压下,泄漏量不应超过:
DN<10:
0.02L/h
10≤DN≤25:
0.04L/h
25<DN≤50:
0.06L/h
CJ/T346-2010;
6.3.1
内部气密性
在0.6kPa和15kPa的气压下,泄漏量不应超过:
自吸式电磁阀
应有制造商或商标、型号、生产日期或系列号。
25<DN≤32:
6.3.1.1
闭阀电压
不小于0.1倍额定电压
6.3.11
自吸阀性能测试仪或双路输出可调电源、电压表
燃烧器
外观
燃烧器外观无变形、损伤、毛刺、锈斑等缺陷。
燃烧器部装应无扭曲变形,燃烧器之间排列均匀无翘曲,无损伤、裂纹、毛刺等缺陷。
GB6932-2015
应无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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