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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
公司型基金主要特点包括:
A.设立为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公司本身依法注册为法人。
B.公开发行基金凭证,募集投资者的资金。
C.认购人和持有人是基金的股东。
公司型基金的结构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设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基金资产由公司拥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资产的最终持有人。
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最为常见。
其优点在于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结构较为简单、投资人对基金的参与度以及控制力较大。
其劣势在于需承担基金公司所得税和投资方的所得税双重税负。
此外,投资人较强的控制力可能导致基金的运营效率受到影响。
2.契约型基金(信托基金)
契约型基金,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
信托契约"
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
基金单位持有证"
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根据当事人各方订立的信托契约而组建,在组织结构上,它不设董事会,基金经理公司自己作为委托公司设立基金,自行或再聘请经理人代为管理基金的经营和操作,并通常指定一家证券公司或承销公司代为办理受益凭证--基金单持有证的发行、买卖、转让、交易、利润分配、收益及本益偿还支付。
受托人接受基金经理公司的委托,并且以信托人或信托公司的名义为基金注册和开户。
基金户头完全独立于基金保管公司的帐户。
契约型基金在英国较为普遍。
相比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而且只需承担投资人的所得税一层税负。
但契约型基金的结构通常较为复杂,基金管理费用较高。
(3)结构图
信托基金的结构图(以房地产信托基金为例,详见讲义PPT)
3.有限合伙基金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组成的合伙制基金。
有限合伙制基金以合伙企业作为法律载体,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以实物资产、信誉、劳务等出资,通常的出资比例为1%,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
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般是个人、养老金或者保险机构以现金、财产等实物资产进行出资,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通常提供的出资比例为99%。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力义务关系由合伙协议规定。
有限合伙制基金结构简单、只需承担投资人的所得税一层税负,具有灵活的激励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
在实践中,虽然普通合伙人的出资一般只占基金总额的1%左右,但普通合伙人从基金投资中获得的利润分成却在20%~25%之间。
对于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创业投资家而言,通过1%的出资就可以支配100%的资本,这不仅形成了资本放大的杠杆效应,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对创业投资家的内在激励;
同时,根据合伙契约,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干预投资决策,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创业投资家们拥有较大独立性和灵活性地做出决策的权利。
有限合伙制基金一般通过契约安排来约束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防范普通合伙人道德风险的措施还包括:
支付固定比例管理费(一般为1.5%~3%)、无限责任、限制性合同条款和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为10年左右);
而且,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分成一般要等到有限合伙人收回其全部投资后才可以提取,处于分红链的末端,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约束措施。
(详见第二部分分析)
有限合伙基金的结构图(详见讲义PPT)。
(二)按照资金来源分为四类:
人民币基金、境外基金、平行基金、中外合资基金
1.人民币基金
人民币基金,是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募集的基金。
人民币基金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人民币基金一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除非在基金的销售及组成文件中另有订明,否则投资者在认购及赎回人民币基金单位时必须以人民币结算。
2.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是指境外设立的以外币出资的基金。
国内发行的海外基金与国外的境外基金,其中的差别就在于货币计价单位的不同,一般而言,国内的海外基金大多以本币为计价单位,而后者则为外币计价,如美元(USD)、欧元(EUR)、日圆(YEN)等。
境外基金结构灵活,由于面向国际资本市场,资金成本较低。
境外基金境内投资需按照外商投资的程序进行审批。
3.平行基金
平行基金模式是外资创投在中国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
所谓平行基金就是在海外和国内分别募集两个规模相差不多的投资基金,通过有共同利益的管理公司把两个基金模拟成一个基金进行分配和清算。
在平行基金模式下,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在中国境外建立一家创业投资基金,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在国内建立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或公司。
原则上,这两家基金平行存在,在法律上各自独立。
但这两家基金在相互磋商,确立合作意向的基础上,共同在国内建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并委托这家公司同时管理国内外两只基金。
这种模式的操作过程为:
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机构,行使基金管理人的职能,负责寻找项目,审核项目,尽职审查。
一旦投资项目确定,即向境外基金和国内基金同时推荐项目,申请所需投资的款额。
投资后,管理公司直接参与所投项目公司的运作及管理,帮助其成长。
必要时,管理公司也积极帮助所投公司进行再融资。
待企业成功后,可以采取境外上市或国内上市,境外基金和国内基金(公司)可以通过股权协议转让的方式顺利完成退出。
平行基金的结构图(有限合伙形式)(详见讲义PPT)
4.中外合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为例)
中外合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中包括境内投资人,也包括境外投资人。
中外合资基金的境内投资仍需要按照外商投资审批。
中外合资有限合伙基金结构图(详见讲义PPT)
二、有限合伙基金的治理结构及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结构建立在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完全分离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基础上,并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来规范双方之间的关系。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投资决策,“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68条)。
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无权干涉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决策,普通合伙人获得全部管理权,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清晰,保障了基金管理的专业性。
讲义PPT中阐述了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管理人等机构的组成、职责等治理情况,并附有投资决策流程图以及收入分配--waterfall式分配图。
有限合伙能把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相结合,把私募基金经理的人力资本和投资者的货币资本相结合,同时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使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很好的统一,从而充分发挥私募基金制度的灵活性。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治理机制
私募基金投资者将资本交由私募基金经理去运营,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即私募基金经理掌握的信息比投资者要多,比如私募基金经理对其自身的资本运营能力、水平高低及其诚实信用的个人品质是较清楚的,而投资者很难全面掌握,这就是隐蔽信息,它可能引起能力低下品质不良的基金经理被投资者选中,而优秀的私募基金经理被排斥的“逆向选择”问题。
同时,基金经理在风险资本的运作过程中,其行为很难被投资者观察和掌握,这就会产生“隐蔽行动”,它可能导致基金经理不尽勤勉的职责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增加自己的利益,从而发生“道德风险”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有限合伙合同来约束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经理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与公司制私募基金不同,由于有限合伙基本上是以双方合意的形式来构建有限合伙的治理结构,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因此,有限合伙合同条款的设计周密、详尽。
在投资实践中,有限合伙合同文件“总是长达数百页,并几乎考虑了可能出现的每种情形”。
1.有限存续期
有限合伙基金在组织结构上有一个特点即有限存续期,这个特点可以激励和约束普通合伙人的活动,使其为有限合伙人利益服务,从而发挥治理作用。
以一般的风险投资基金为例,其存续期一般为10年,期满后根据要求经大部分股东同意可增加2-4年。
有限存续期在基金治理方面有两个后果,一个后果是,由于基金存在的时间有限,基金管理人就不能永久地控制基金资金,并需要在存续期终结时对基金清盘。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存续期间曾发生过损害投资者的行为,或投资管理水平不佳,必将在基金清盘时暴露出来,管理人的声誉会受到损害,甚至将因此而被排斥在基金管理业之外。
另一个后果是,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的私募基金经理,他的事业和收入都来源于私募基金管理,为了维持在这一行业中的地位,继续在业内取得发展,必须在原来的基金到期后不断发起设立新的基金,通常情况下在将原基金的资金投资完毕后,就要设立新的基金,这一过程一般为3-5年。
如果所管理的基金业绩不好,基金管理人就很难募集到新的资金。
投资者会将清算后的剩余资金转向表现优秀的基金管理人,新流入的资本也会避开绩差基金,投向绩优基金。
这也就意味着基金管理人职业生涯的终结。
因此,有限存续期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解雇不合格基金管理人、选拔优秀管理人的作用。
这种作用能起到评估和激励基金管理人表现、约束其机会主义行为的效果。
2.承诺资金制
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投资者不仅在基金到期后可以选择将基金从表现不佳的基金管理人那里撤出,而且在基金到期之前也可以在发现管理人不合格或即将失败的情况下及时地停止投资。
承诺资金制就是起到这种作用的。
所谓承诺资金制是指,合伙基金的投资者通常在基金发售期先承诺认购一定量的份额,但实际上仅支付认购份额的25%-30%,其余资金在基金进行实际投资时再按照认购的比例分批注入,这种已经认购但并未实际支付的资金在有限合伙基金中称为承诺资金,这种分批投入资金的做法就是承诺资金制。
通过承诺资金制,投资者就可以根据基金的管理状况和项目的进展,决定是否提供后续的资金投入,每一次资金投入,实际上也就是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实行的一次评估。
如果投资者对普通合伙人的表现不满意,他可以拒绝投入后续资金,当然投资者如果放弃继续注资,他只能取回已投入部分的一半,产生的投资收益也只能拿到一半。
但放弃注资一般是投资者认为投资人水平太低,投资项目肯定要失败,或普通合伙人出现严重的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况下出现的,因此,资金安全是第一位的。
分期投资机制使得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管理人在每一阶段的表现做出选择和激励决策,有力地限制了普通合伙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3.薪酬激励条款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为了保持有限责任的地位,应该避免直接参与有限合伙事务的日常管理。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要解任或更换普通合伙人是非常困难和耗费精力的。
有限合伙合同中对于薪酬条款的设计和约定,有着激励普通合伙人勤勉尽责的作用,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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