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一:合同协议书标题、当事人、引言及工程概况(第一条)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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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时间: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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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一:合同协议书标题、当事人、引言及工程概况(第一条)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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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__
承包人(全称):
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__。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较之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在“合同协议书标题、当事人、引言及工程概况(第一条)”中,《示范文本》主要修改如下:
1.在标题部分,《示范文本》在“协议书”前增加了“合同”二字;
2.在引言部分,将法律依据中“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为“有关法律规定”;
并将“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修改为“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以使合同协议书之用语更为规范、准确;
3.在“一、工程概况”部分,将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之“二、工程承包范围”调整为本条第6项。
二、解读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合同协议书是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其附件的高度概括,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其中,引言部分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法律依据,同时确立了订立合同协议书应适用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这些法律适用原则的确立,在法律或者协议未予规定/约定或者规定/约定不明时对于定纷止争具有指导意义。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共计十条,主要包括:
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词语含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以及合同生效等;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
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
根据《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协议书在解释优先顺序上要优先于中标通知书(如果有)、通用合同条款等其他合同文件,因此,为更利于理解和适用协议条款,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对于合同协议书的缺省内容,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均须慎为填写或者有效补充,具文明定。
在填写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和工程概况留白时,需要注意:
1.对于发包人、承包人的留白处,均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填写全称;
2.对于工程名称的留白处,应填写工程全称,如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工程;
如果工程有分期的,应标明XXX工程XX期,如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工程XX期;
如果工程有标段的,则应标明XXX标段,如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工程XXX标段。
3.对于工程地点的留白处,应填写工程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如: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路XX号。
为更清晰、准确地描述工程所在地,避免日后双方发生争议如管辖权争议,在此,我们要求合同协议书当事人在此留白处同时注明工程四至范围(东临XX路、西临XX路、南临XX路、北临XX路)。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健全备案制。
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根据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令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指出,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目的就是“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
对此,合同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均须关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确实明了政府核准制的项目适用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的留白处,填写时须注意:
(1)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填写的是立项部门的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对于核准类项目,填写的是项目核准文件的文号;
(3)对于备案类项目,填写的则是投资项目备案证号。
5.对于资金来源的留白处,应填写获得资金的渠道,具体包括单位自筹、外商投资、财政拨款、金融机构借款、国外金融机构借款、捐赠款项、其他资金等;
如若存在多项资金来源时,则应标明不同方式所占百分比。
6.对于工程内容的留白处,应填写反映工程状况的关键指标内容。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应填写工程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等;
对于道路、隧道、桥梁、机场、堤坝等其他土木建筑工程,应填写反映设计生产能力或者工程效益的指标,如长度、跨度、容量等。
7.对于工程承包范围的留白处,应填写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般来说,工程承包范围通常会在招标文件或者施工图纸上确定,在此只需由合同协议书双方当事人予以细化明确即可。
需要指出的是,工程承包范围往往与承包人的资质等级正相关,资质等级越高,可承包的工程范围就越大。
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具备二级资质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人,只能承担一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米以下、单跨跨度15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而具备一级资质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人,则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因此,对于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而言,需要特别注意不同工程承包范围关于资质等级的要求。
三、研析
在“合同协议书标题、当事人、引言及工程概况(第一条)”中,要特别注意工程地点与合同签订地的区别以及通过协议管辖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合法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实施(2015年2月4日)之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于不同地区司法环境不同,实践中,许多建筑施工企业更愿意把管辖法院确定在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或者企业注册地法院,从而通常预先采取协议管辖的手段或者有效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规定等。
《民诉法解释》实施之后,根据该解释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后果有二:
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专属管辖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已无操作空间;
二是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规定亦无适用的余地,因为与实际施工人相关的挂靠合同、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等本质上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基于该等分析,为避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法院管辖争议,徒增诉累,建议将工程地点与合同签订地两者统一规定,显属必要。
当然,如果合同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时,根据《仲裁法》第5条规定,由于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管辖,故当然地排除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合同法院的专属管辖,则另当别论。
【作者简介】
法学博士,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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