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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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设备租赁、建材销售(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公司由1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为:
股东姓名:
家庭住址身份证明编号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的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时间
金额(万元)
比例%
出资方式
货币
合计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2)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3)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4)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缴纳认缴的出资;
(2)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4)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人代表;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8)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9)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作出决定;
(10)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2)组织公司清算;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1、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相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七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设
(一)执行董事
(二)经理(三)监事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职权、职责。
公司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任命担任。
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执行股东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议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公司经理的产生办法、职权、职责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决定任命产生。
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的产生办法、职权、职丽: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扫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扫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6)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整,必要时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依法行使用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对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第二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时,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二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4、支储股利
5、
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会决定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因1、2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决定清算组成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开始清算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仅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二十六条债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
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清算结算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股东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公司登记,公司公告终止。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低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锁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未尽事宜。
按《合同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低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订立,由股东签名。
盖章。
自公司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相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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