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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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2587、GB/T3484、GB/T15316、GB/T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2589、GB/T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不得对节能服务公司设置注册地域要求。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适用于节能服务公司开发并实施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开发并实施一个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要不断地对项目进行深入调研,与协作各方深入沟通,才能达成有利于各方的业务模式。
一般情况下,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以下步骤(详情看上述文件)。
地方政策
北京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其中:
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
上海
上海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符合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其中,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
其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
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
广东
广东省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年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单个项目,积极推荐其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
对符合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省财政在每吨标准煤中央财政奖励24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80元的奖励。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20元/吨标准煤,其中:
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80元/吨标准煤。
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节能量一次性奖励540元/吨标准煤,其中:
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奖励300元/吨标准煤。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
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自治区本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贵州
贵州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海南
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符合省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
其中,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480元/吨标准煤,市县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120元/吨标准煤,并且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
浙江
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00元/吨标准煤,其中:
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
符合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奖励200元/吨标准煤。
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在国家和省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符合市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市级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所在区、县(市)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江苏
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
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苏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每年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照双方约定比例分享。
无锡市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到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150个左右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培育30个左右重点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形成较为完善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和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重要方式。
重庆
重庆市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市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
天津
天津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办法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的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本市及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山东
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青岛市财政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承担,奖励标准为:
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市财政60元/吨标准煤。
福建
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
给予单个支持对象的单次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厦门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
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奖励标准为100元/吨标准煤。
湖南
湖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
河南省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到2015年,全省形成20家左右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5家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
河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节能量审核机构每完成一个项目基准能耗审核,省财政支付3000元;
每完成一个项目年节能量审核,省财政支付5000元。
安徽
安徽省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到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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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地方 合同 能源 管理 政策 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