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高分通过之笔记中国法制史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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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铸刑鼎
晋国的赵鞅将范宣子所编刑书铸刑鼎,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4)作《法经》
魏国的李悝作《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
体系共六篇:
①盗法(惩罚危害国家和他人);
②贼法(侵犯财产);
③网法(囚禁和审判罪犯);
④捕法(追捕犯罪者);
⑤杂法(惩罚盗贼之外的犯罪);
⑥具法(加减刑的适用,相当于总则);
(5)商鞅变法
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①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②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奖励告奸;
鼓励农业生产;
奖励军功;
强调分户;
废除井田制;
同一度衡量;
③运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④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明法重刑”主张,包括实行亲属、邻伍、职务、军伍连坐;
5.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活动
(1)汉《九章律》
汉《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篇:
户律(户籍、赋税和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厮律(牛马畜牧和驿传);
(2)《魏律》
《魏律》,又称《曹魏律》,由魏明帝下昭制定,共18篇;
改革之处主要由:
①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
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表明封建等级原则法典化;
“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上诉八种人犯罪,享有减免特权;
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的机构和内容;
并限制从坐的范围;
(3)《晋律》
《晋律》由晋武帝诏颁,又称《泰始律》,由于张裴、杜预为其作注,故又称“张杜律”,《晋律》共20篇,改革之处主要有:
①在刑名后增加法列,使《晋律》的总则分为刑名、法列两篇,同时对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
②直接纳礼入律,并将“服制”列入律典,即“准五服以制罪”;
③规定“杂抵罪”,即官吏犯罪可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这是“官当”的雏形;
(4)《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并规定了“官当”制度;
(5)《北齐律》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其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之先河流,在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北齐律》共12篇,依次是:
名列、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厮牧、杂律;
其改革之处主要有:
①将刑名与法列结合为名列一篇,充实刑法总则;
精练刑法分则;
②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
“重罪十条”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主要对象,并且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③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6.隋唐宋元明清时期的立法活动
(1)隋《开皇律》
《开皇律》共12篇,是隋文帝开皇年间所作,其改革之处主要有:
①确立新的五刑制,即死、流、徒、杖、笞;
②确立了“十恶”罪名;
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唐《永微律疏》
《永微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微年间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为,其特点是礼法和一、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中国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亚洲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共12篇,依次是:
依次是:
①名列律(刑罚制度与基本原则);
②卫禁律(保护皇帝、国家、边境安全);
③职制律(国家机关官员管理制度);
④户婚律(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
⑤厮库律(饲养牲畜、仓库管理);
⑥擅兴律(军队管理、征发徭役);
⑦贼盗律(危害国家和他人,侵犯他人财产);
⑧斗讼律(惩治斗殴和维护诉讼);
⑨诈伪律(惩治欺诈);
⑩杂律(不属于分则篇的其他犯罪惩治);
⑾捕亡律(追捕逃犯);
⑿断狱律(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3)宋《宋刑统》
《宋刑统》,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宋刑统》共12篇,其特点是:
以刑律为主,将赦、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
(4)宋“编赦”
所谓编赦,是把日积月累的单行赦令,加以分类整理,然后再颁布,使之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5)明《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洪武年间所作,共7篇,分为名列、吏、户、礼、兵、刑、工;
其特点是“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明一代通行不改的根本大法;
(6)明《大诏》
《大诏》是明太祖在制定大明律的过程中,为防止“法外遗奸”,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并加上太祖的训导所制定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大诏》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诏》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但由于过于苛刻,明太祖死后,《大诏》即不再具法律效力;
(7)清《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于清乾隆时所作,其机构和内容基本与《大明律》相同;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8)清代的例
清代的例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包括:
①条例(刑事单行法规);
②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③事例(皇帝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④成例(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
(9)清末“预备立宪”和变法修律
(9)清末预备立宪
清末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下,对原有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统治者认为立宪有三大利:
一是皇位永固,二是外患渐轻,三是内乱可弥;
其主要活动有:
新政、五大臣出洋、设宪政编查馆、预备立宪、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发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各省设立谘议局、中央设立成立资政院;
主要立法有:
①《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机构上分为正文“君主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其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②“十九信条”(《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十九信条”是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其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利,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利,但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只字未提;
(10)清末修律的内容
清末统治者对原有法律制度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改,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清末变法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瓦解,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其主要立法有:
①《大清先行刑律》
《大清先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一部新刑法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主要变化是:
该律名为“刑律”、取消六律总目、取消凌迟等残酷的刑罚、增加新罪名;
②《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机构上分总则、分则两篇,确定了新的刑罚制度,刑罚为主刑、从刑;
③商事立法
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
④《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结构上分五编:
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其中总则、债权、物权由日本法学家仿照日本和德国的法典草拟而成,亲属、继承有修订法律馆会同里礼学馆起草;
但《大清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实行;
⑤诉讼立法法院编制立法
《大清刑事诉讼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刑事诉讼法典草案,但未及实施;
还包括:
《大清民事诉讼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草案》;
⑥法院编制立法
《大理院编制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关于法院组织法方面的法律,另外还包括: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
7.民国时期的立法活动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由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颁布的,它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但不是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2)“天坛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法”是由北洋政府于1913年完成的,它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其采用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也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利的意图;
(3)“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于1914年颁布,其特点是:
彻底否定了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个人独裁;
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代了国会制;
限制否定了人民基本权利;
“袁记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4)“贿赂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
“贿赂宪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其特点是以资产阶级民主掩盖军阀独裁统治,
(5)《中华民国宪法》1947
《中华民国宪法》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颁布的,基本精神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其特点是:
表面上民主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
政体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或内阁制,有非总统制,实际上是总统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
罗列人民各项民主权利,却有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保护封建剥削和加强官僚垄断经济;
8.秦代的刑罚制度
(1)秦代的罪名
①危害皇权罪;
②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③渎职罪,包括官吏失职罪、军职罪、司法官吏渎职罪(见知不举罪、不直罪、纵囚罪、失刑罪过);
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违令买酒罪、逃避徭役罪、逃避赋税罪;
⑤破坏婚姻家庭罪
(2)秦代的刑罚
①笞刑;
②徒刑;
包括: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徒刑中的最轻等级);
③流放刑;
④肉刑;
黥刑、劓刑、斩左趾、宫刑;
⑤死刑;
弃市、戮、磔、腰斩、车裂、坑、定杀、枭首、族刑、具五刑;
⑥羞辱刑;
主要包括髡刑和耐刑;
⑦经济刑;
主要包括赀刑和赎刑;
其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是赀刑;
⑧株连刑;
主要包括族刑和收;
(3)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①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免刑事处罚。
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秦朝规定大约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
③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④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⑤累犯加重的原则;
⑥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⑦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⑧诬告反坐的原则;
即以被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9.汉代的刑法制度
(1)汉代文帝、景帝废除肉刑
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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