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超时加班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20160323)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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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超时加班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20160323)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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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年安排职工工作达到2840余小时,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年工作时间2000小时达800多个小时,该单位依据劳动者每月签字确认的考勤,按月发放了工资及加班工资。
现劳动者陈某等五人以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国家关于工时的规定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1、用人单位超时安排劳动者加班,但已支付加班工资的,是否仍属于违法?
2、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超时安排劳动者加班,但已支付加班工资的,是否仍属于违法?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
本案中的劳动者陈某等五人应当属于“其他适合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在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实行了年综合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英英制造公司在实施综合工时工作制过程中,每月根据标准工时制要求,将劳动者陈某等五人超时工作的时间依法计发了加班工资,可以认定符合规定,不属违法,劳动者陈某等五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获得经济补偿。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英英制造公司虽然经批准实行综合性计算工作时间制,但该职工全年加班达840多个小时,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年最高允许加班限度。
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从该案劳动者每月工作时间来分析,陈某等五人所在岗位工作,并不符合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因此,即使英英制造公司工时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职工加班加点也按规定支付了加班工资,但其行为仍属于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职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535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根据该法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强制性规定时,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
据此,本案陈某等五人以用人单位英英制造公司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安排“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强制性规定为由,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流观点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用人单位虽然已经经过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但是当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并未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也未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而是与标准工时制无异情形时,应当认定特殊工时制对劳动者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每月均超过36小时的,即使已经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其长期超过安排加班的行为仍应认定属于违法,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要“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因此,笔者建议,劳动行政部门要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在审查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时,不能停留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上,而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实地的调查分析,并在特殊工时制审批后,加强对企业的跟踪监督和管理,对已经获得特殊工时制审批但实际不适宜实行的企业或相关岗位,应及时取消其许可,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特殊工时制度作用的发挥,才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同时确保劳资关系平稳发展,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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