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与赔偿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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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则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的处理:
1.1玩忽职守、损毁、浪费公司财物,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
1.2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或管理的。
1.3出现一般性工作失误,且相同错误当月累计发生三次(含)以上的。
1.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和员工行为规范规定的。
1.5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发生擅离职守、早退,旷工,一个月内迟到5次(含)以上的。
1.6用不良方式,对同事和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7与客户发生争执、吵架或违反公司规定向客户乱承诺的。
1.8在员工中散布流言蜚语或小道消息,影响同事团结和工作正常开展的。
1.9人为调整指标、数据,上报给公司领导的报表、资料不属实,欺骗公司及领导的。
1.10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的。
1.11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或同事财物的。
1.1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
1.13拉帮结派、恶意打压或孤立员工,制造不团结因素的。
以上各情形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当年度受3次(含)以上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或2次记过处分的,取消调薪资格;
此外,涉及财产损失的,按制度规定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的处理:
2.1违法乱纪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2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妨害团体秩序,或在同事中散布不实信息,对他人进行中伤的。
2.3无故毁损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涂改重要文件,损毁贵重公物的。
2.4仿冒上级领导签字或盗用印鉴的。
2.5不服从公司或上级调动且经说服教育仍不服从的。
2.6当年记过3次者,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5日的。
2.7违反公司规定向客户乱承诺或欺骗客户二次(含)以上的。
2.8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
2.9散播谣言,挑拨员工和公司发生矛盾的。
2.10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有拉帮结派、制造不团结因素、结成三人以上不正常团体,影响或妨碍工作及团结的。
2.11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或泄露公司技术、商业机密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2.12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的。
2.13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学历或职称证明的。
2.14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酿成重大安全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2.15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纵容包庇,情节严重的。
2.16在媒体上发布对公司有负面影响的报道的。
2.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情节严重的。
以上各种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
涉及财产金额的,按制度规定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3.追究领导责任的行为
3.1追究领导责任,是指任何一级员工出现过失或重大责任事故,并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商誉毁损,在依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同时,追究其直接上级的领导责任。
3.1.1根据事故大小,分别追究到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
3.1.2若各级领导及时发现问题,自行解决处理,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免予追究其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3.2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视为责任事故,并追究其上级的领导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
3.2.1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或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的。
3.2.2工作不负责任,损毁、浪费公司财物,在生产经营中出现漏算漏计、多计多算,损害公司利益的。
3.2.3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2.4对外宣传、活动组织中因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3.2.5渎职致使公司财产或小区业主的财产被盗、被抢,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伤害的。
3.2.6因管理不善,导致客户闹事,或在媒体上发布对公司有负面影响报道,或职能部门对客户和业主投诉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
3.3致使公司产生经济损失的,按本制度规定予以赔偿;
对未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但在公司内造成负面影响或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主管(含)以上员工罚款3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4.对责任事故按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分为轻微、轻度、中度、重大、特别重大五个等级。
按经济损失大小划分如下:
4.1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为轻微责任事故。
4.2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为轻度责任事故。
4.3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为中度责任事故。
4.4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责任事故。
4.5涉及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50万以下的,为重大责任事故。
4.6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为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5.赔偿损失
5.1涉及经济损失的,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5.1.1轻微责任事故,按20%的比例赔偿。
5.1.2轻度责任事故,按18%的比例赔偿。
5.1.3中度责任事故,按15%的比例赔偿。
5.1.4较大责任事故,按12%的比例赔偿。
5.1.5重大责任事故,按8%的比例赔偿。
5.1.6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按6%的比例赔偿,但最高为10万元。
属轻度以上责任事故的,实行分段赔偿。
员工当月赔偿金额原则上不影响其正常生活,主管(含)以下员工当月扣发金额为绩效奖金的20%,赔付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从员工绩效工资中扣除,对当月不能全部赔付的部分,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记入员工激励台账,并负责逐月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5.2员工及相关领导赔偿标准:
5.2.1属轻微和轻度责任事故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5.2.2属中度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80%,主管承担20%。
5.2.3属较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70%,主管承担30%。
5.2.5属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60%,主管承担30%,公司负责人承担10%。
5.2.5属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60%,主管承担60%,公司负责人承担20%。
6.处罚管理。
在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同时采取改进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低至最小。
6.1对经济损失的认定。
由部门填写员工处罚意见书,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报人事行政部、公司负责人审批。
员工处罚意见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6.1.1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6.1.2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
6.1.3处罚赔偿的标准及依据。
6.1.4处罚意见与当事人沟通情况。
6.1.5各级领导审批意见。
6.1.6公司人事行政部意见。
6.1.7公司负责人意见。
(按审批权限规定需要审定的)。
6.2根据事故大小和情节轻重,按制度规定对员工处以行政处罚。
7.处罚权限:
7.1对轻微责任事故,且处罚金额在200元(含),提议后公司人事行政部审核即生效。
7.2超过200元的,由公司负责人审批。
8.处罚的执行:
由公司人事行政部在绩效奖金发放时执行。
9.处罚结果前,由部项目负责人或人事行政部通知责任人并与之沟通。
10.台账
台账全称为“员工激励台账”,处罚作为负激励进入台账。
台账根据员工激励内容按月建立,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
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内容如下:
10.1事故发生后,员工在3个月内有突出表现,如业绩突出或有突出事迹者,经项目提出申请,报人事行政部审批,可减免处罚金额的10-30%的负激励金额。
以此类推。
12.2三个月内没有发生相同错误的,可充抵其本人该事项10%的台帐负激励金额,以此类推。
12.3通过创新与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其奖金可充抵台帐中的负激励金额。
冲抵负激励后的剩余部分,按奖励制度的规定发给员工。
12.4工作岗位变动时,个人台帐累计计算,帐随人走。
12.5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时,员工应完清台帐;
未清帐的,公司可扣发其结算工资奖金;
对其结算工资奖金充抵后仍不能完清的,公司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13.台帐与员工的聘用、职务晋升相结合。
员工处于负激励状态满一年,没有通过本制度规定减免的,当年度上不予调薪和晋升。
14.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服从领导安排造成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加倍处理。
15.事故发生一年内重复犯相同或类似错误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加倍处罚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
16.负激励金额在两年之内仍未通过自己努力使其充抵者,公司视其情况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
17.公司项目负责人负有对新员工进行本部门经验、事故教训进行宣讲教育的责任。
三、申诉
1.提交:
责任人如不服处理结果,可在五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应同时提供申诉书,能够证明减轻或免受处罚、处分的证据(包括人证或物证)。
2.受理:
公司人事行政部在接到申诉材料日起七日内,召开由责任人、责任人事行政部成员参加的申诉会,审核处理结果,分别总经理审批。
该处理决定为最终结果。
3.放弃申诉和无效申诉。
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不提出申诉,或规定时限内申诉但未同时提交申诉书的视为放弃申诉;
直接责任人不提出申诉,其他人代为提出的申诉视为无效申诉;
责任人不按规定渠道申诉视为无效申诉,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同时追究其直接上级的领导责任。
四、执行
行政处罚由公司人事行政负责。
五、其他
触犯法律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并移送司法依法处理。
六、注释:
1.罚款是指对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罚款的权力源于《公司法》确立的法人财产权,适用范围限公司内部。
2.直接责任人指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指负责该项目的主管。
若职位缺乏对应人,其责任往后推。
3.经审批同意后的创新与合理化建议工作正常开展造成的损失,免予追究。
七、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人事行政部部。
5.本规定由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
处罚意见书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五日
处罚对象:
所属项目: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简述(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处罚意见(含处罚赔偿的标准及依据):
处罚意见沟通(对当事人):
当事人:
年月日
人事行政部意见:
审批人:
项目负责人审批意见:
总经理审批意见:
(注:
对主要内容的简述,若内容较多可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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