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现行的调节公司的一些法律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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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有以下特点:
1、国有企业有两种:
有经营行为权的国有企业和有作业管理权的国有企业。
其相同之处为:
都由国家投资,拥有的权利基本相同,即企业从国家获得财产,财产为国家所有,企业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财产有掌管、使用和支配的权利。
2、两种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领域不同。
有经营行为权的国有企业活动领域为:
军事工业、放射性物质生产和销售、药品及其生产设备、能源、水利、供暖、交通、通讯、公共设施、居民住宅服务、银行、保险、公路交通、邮政、电讯、卫生、环保、教育、社会保障、科学、文化、体育、大众传媒、出版、印刷等。
有作业管理权的国有企业活动领域为:
紧急矿山救助、火灾水灾救助、刑事执行、大地测绘、地图印刷、卫生、环保、教育、社会保障、科学、文化、体育、办公楼开发、为国家机构提供保障服务、开辟航道、开发水力设施、其它国家垄断的领域。
3、上述两种企业的资金来源不同:
有经营行为权的企业自负盈亏,国家拨款需符合相关法规,企业有向国家财政上交收入的义务,上交标准每年5月1日之前由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制定;
有作业管理权的企业主要依靠国家采购的预算生存,国家采购需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超出预算以外的收入上缴有关财政。
4、以不同的具体所有形式划分,国有企业又可分为共和国所有国有企业和公共所有国有企业。
5、国有企业创立的子公司为国有子公司。
6、国有企业中国有银行立法的特殊性和银行的建立、经营许可、活动调节、相关责任、改组条件、消亡等由现行银行法规调节。
7、国家银行建立的企业为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建立、活动的调节和中止根据《国有企业法》,并结合银行法规的特殊性实施。
二、《股份公司法》
根据2003年5月修订的《股份公司法》,股份公司的定义为:
为吸引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发行股票的法人组织。
定义中明确,股份公司用公司的财产对本公司债务负责,不对属于股东的债务承担负责。
如公司的资产大于100万个月核算指标(注:
月核算指标在各财政年度哈萨克斯坦国家预算法中规定,目前为872坚戈),股东人数超过500人,则定义为人民股份公司。
根据新《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成立合同应包括:
1、公司建立者的基本情况,如是自然人,应有姓名、国籍、居住地、身份证明材料;
如是法人,应有名称、居住地、在国家机构注册登记的资料。
2、公司成立的纪录,公司的全称、简称,创建的程序。
3、创建者支付的注册本金数额,支付的时间、过程。
4、在国家机构进行有关登记后,即将在创建者中发行的股份数量、形式、面值。
5、创建者的权利和义务,成立过程中开支的分配,以及成立过程中其他活动条件。
6、在创建过程中和在国家机关进行登记时代表企业利益的人选及其授权。
7、以后召开创建者大会的程序和每个创建者的有效表决数。
8、公司章程确立的纪录。
9、其它根据创建者的需要和哈萨克斯坦有关法规应包
括在成立合同中的内容。
根据法规内容,股份公司的主要特点为:
1、股份公司由自然人或法人建立。
2、除哈萨克斯坦政府、地方执行机构、国家银行外,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公司创建者或股东。
3、企业最低注册本金应不低于50000个月核算指标,目前约合28万美元。
4、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分为普通股、优先股(不超过公布的股份总额25%)、金股。
普通股的持有者有权参加全体大会,有投票权、分得纯收入红利权和公司撤销时按法律规定分得财产权。
优先股持有者相对于普通股持有者在获得红利、公司撤销时财产的分配中有优先权。
经过公司成立大会或全体大会通过可发行金股,金股在注册资本之外,不参与分红。
金股持有者就公司章程中的问题对股东全体大会、经理会和执行机构的决定有否决权。
金股的否决权不能转让。
5、股份公司的管理:
最高机构为股东全体大会;
管理机构为董事会;
执行机构名称由企业章程确定,可由一人或几人组成。
6、有国家参股的股份公司管理:
根据政府和国家银行的决定,国家股可由授权支配的国家机构转交另一国家机构。
7、财务核算:
根据哈萨克斯坦会计结算和财务核算的法规,股份公司的财务核算应包括企业收支状况、支出和收入报告、资金流动报告等内容。
8、年度财务审核:
执行机构应每年向股东全体大会提交上年度的财务报告供大会讨论、通过。
哈萨克斯坦股份公司的特点还包括,按照股分出售转让对象的不同,股份公司分为开放式股份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两种,开放式股份公司指股东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属于自己的股份自行出售转让,如果股份仅在创建者和预先确定的人员范围内发行,则为封闭式股份公司。
与旧的《股份公司法》相比,新法规显著的区别在于规定了较高的企业最低注册本金,为50000个月核算指标,约合28万美元。
新法规出台时工贸部曾解释,新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建立更多有实力的公司,吸引更多的投资。
根据工贸部统计材料,目前哈萨克斯坦约有5000家股份公司,近600家达到上述标准,还有600家有潜力达标,不能达到标准的将转为有限合伙公司。
企业应在两年内完成转型注册。
三、《有限和附加责任合伙公司法》
《有限和附加责任合伙公司法》于1998年4月22日颁布。
按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和附加责任合伙公司的定义有较大区别。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定义是:
由一个或几个创建者成立的合伙公司,其注册资本金按创立文件的规定划分为若干份。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参与者对公司的债务没有责任,而是按照投入的比例对合伙公司的经营亏损风险负责,如哈萨克斯坦《民法》和本法有特殊规定除外。
如果成立文件中没有特殊规定,公司的活动无期限。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是法人,公司以自有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对参与者的债务没有责任。
附加责任公司是指参与者以自己的投入资金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如不够,则用公司额外划拨的等同于其投入资金数量的补充资金对债务负责。
其责任的最大限度在章程中确定。
根据法规,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主要有以下特点:
1、拥有民事权及相关权利。
2、合伙公司参与者最多不超过100人。
3、合伙公司的成立过程从签订建立合同开始,至完成
在国家机构的注册登记结束。
4、注册登记由有关司法部门完成。
5、如果证明公司的参与者的确为了公司利益而活动,则全体参与者对公司在注册登记之前的成立过程中出现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公司在获得全体大会同意后对这样的债务负责任。
6、合伙公司的注册资金由成立者(参与者)的投入资金组成,其数量应等同于参与者的投入,并不低于100个注册登记当天时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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