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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一:
学校踩踏事故
《昆明9.26踩踏事件》
201X年9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造成学生6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两人重伤。
昆明明通小学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创建于1955年,是国家教育部首批命名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是“云南省一级示范学校”、“云南省实验学校”、“云南省文明单位”,“云南省优级甲等学校”。
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在201X年9月26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当时一二年级的小朋友正集体结束午休,从休息的楼层下楼返回教室。
一名学生回忆称,午休室门口有两个长约3米的棉花垫,很多学生出于好奇,上前击打,致棉花垫翻倒在地,将一些学生压在下面。
后面的同学不知道有人被盖住了,就踩了上去,同学们有的哭、有的喊、有的叫,现场一片混乱,由此引发事件。
该学生称,当时现场有老师。
根据事发的时候,出来的学生的跟我介绍,当时两点多钟的时候,有一批学生午休结束从2楼正往1楼走,他们有几个学生就在楼道旁边发现了这两个床垫,他们就有人就是去触碰这两个床垫,结果在触碰的过程中这两个床垫忽然就倒地,把学生就绊倒了,这时候后面还有正在下楼的学生,不断从三楼、二楼往一楼走,下面的学生绊倒后,上面的学生又继续往下走,这时候就造成了非常不幸的踩踏的事故。
[到当天下午5点,受伤学生已全部送往医院,其他学生也陆续被家长接走。
从1楼楼梯堵到5、6楼一位目击事发经过的二年级小学生王嘉(化名)告诉记者,午休楼住有一、二年级各五个班的学生,每个班有50至60多人。
学校午休后2点响起上课预备铃,学生们准备离开午休楼上课。
她从5楼走下,当走到1楼出口处看到有5人在一张有床垫大小、黄色海绵垫子上玩闹,有的用脚踢有的用手打垫子,玩闹过程中后续下楼的学生被在宿舍楼道出口处玩闹的学生堵住。
楼梯口较窄,无法散开。
“有些同学赶着写作业,下楼时速度很快,几乎是跑着的”,不宽的楼梯道瞬间挤满了人,前面陆续有学生倒下,后
面不清楚情况的学生又跑下楼,人群拥堵至5、6楼都无法动弹。
哭声和喊声在午休楼的楼梯道里此起彼伏。
事故原因:
201X年9月26日下午,明通小学体育教师将两块体育教学使用的海绵垫子(长200厘米、宽150厘米、厚30厘米)临时靠墙放置于学生午休宿舍楼一楼单元过道处。
9月26日14时许,学校起床铃拉响后,明通小学一、二年级午休学生起床后返回各班教室上课,学生在下楼过程中,由于靠墙的其中一块海绵垫平倒于一楼过道,造成通道不畅,先期下楼的学生在通过海绵垫时发生跌倒,后续下楼的大量学生情况不明,继续向前拥挤造成相互叠加挤压,导致学生严重伤亡。
事故处理:
经查明,昆明市教育局副局长王坚、盘龙区政府副区长陆佳在校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等问题,昆明市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二人停职检查:
201X年9月29日,昆明市公安机关对该校校长李岚、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杨霖、体育老师李鹏程三人,以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刑事拘留:
盘龙区委决研究决定,给予盘龙区教育局局长李谦、盘龙区拓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石玉、明通小学校长李岚停职检查;
免去盘龙区教育局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李章副局长职务、免去盘龙区明通小学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杨霖副校长职务。
保险赔偿:
记者28日从中国大地保险云南分公司获悉,每名身亡学生可获得最少80万元赔偿金。
学生们涉及的保险赔偿分2部分:
昆明市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统一购买的校方责任险;
学生家长自愿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
理赔工作正在开展中。
《四川通江小学生踩踏事故》
201X年10月25日,晚上8:
00左右,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某镇中心小学发生了一起踩踏事故,导致该小学四年级和五年级的8个学生死亡,27人受伤住院。
中心校一共有近201X名学生,发生踩踏事故的是四年级和五年级学生的教学楼,死伤的孩子都是下晚自习的住宿生,而起因则是孩子搞恶作剧。
发生事故的现场是二楼的楼梯处。
这个楼梯大约有1.5米宽,从上到下有10级台阶,二楼和三楼的500名学生都要经过这个楼梯上下楼。
事故发生的晚上7:
50,学生下了晚自习开始下楼回宿舍。
当走到二楼的这个楼梯口时,突然有人开始大喊“屈飞来了!
”。
原来,就在这起踩踏事故发生前一周,该镇小学有一个叫屈飞的孩子误喝农药导致死亡,
所以那天晚上当有人喊屈飞来了的时候,大家便有些害怕,争相拥挤。
有的同学就被挤倒在二楼的楼梯上,而踩踏事故也就因此而发生了。
法律评析:
最近一个时期因教学设施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内蒙古、江西、四川都因楼道狭窄、灯光昏暗发生踩踏事故,重点是各学校楼梯、走廊、护栏存在问题等。
因此,教师要对学生集体活动上下楼进行巡查和疏散,以确保学生不会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除此之外,学校要定期检查校内的楼梯、走廊、护栏的设计和体育设施、教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楼道、走廊及其他通道是否安全通畅。
各类学校要从学生实际出发,要教育孩子在学校上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追逐。
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避免学生拥挤。
目前,一些学校放学时间已错开,学生放学由班主任统一带队,并护送至校门前。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这次踩踏事故的起因确实是因为学生搞恶作剧,引起大家的恐慌而发生的。
但是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与教学楼里的灯非常昏暗,照明不好有关,这些因素导致学生们拥挤之后看不清情况,造成严重的踩踏事故。
学校说灯光昏暗的原因是当天电压低,是客观原因。
但是据了解,这座教学楼的二楼和三楼一共有6个班级500多名学生,而大家放学后只有这一个楼梯可以下楼。
校方解释说,其实他们也意识到了危险,但是这么多年从来没出过什么事故,所以也就一直没有着手解决。
闹鬼的恶作剧和电灯的昏暗引起了学生的恐慌,通道设置的不合理使拥挤的学生不断倒下。
而让大家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几百人同时下楼,而且又是在晚间,却只有一名老师在场呢?
唯一在场的老师,也被学生们挤倒在楼梯上,当其他老师从外面赶来的时候,踩踏事情已经发生了。
但是如果当时能有老师在场维持秩序,也不会导致那么严重的后果。
按
照规定,学生上晚自习必须要有教师陪同,可当时6个班的孩子上课,为什么却只有一位老师在场呢?
其他班级的老师哪里去了呢?
这是值得思考的!
面对质疑,这个小学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解释说,这个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几大因素,一是学校校长安全意识薄弱,二是学校管理缺位,三是防范措施不力。
校方承认他们的管理确实存在着漏洞,事发后他们已经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对在校的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心里咨询,教育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同时,学校在上下楼楼道都安排专门的老师负责疏通,还安上了一些警示牌警示标语。
该中心小学校长已经接受调查,通江县教育文化局局长已被免职。
预防与对策:
在这个事件中有8个学生失去性命。
应该说校园安全是这几年来一直议论的一个话题,而且校园安全似乎包含着方方面面,学生在学校里所有可能受到伤害的地方,都是学校应该注意的地方。
作为学校来讲,学校的安全工作是由谁来负责?
(1)校长负责制。
从学校本身来说,安全事故必须由校长直接来抓,这是保障和基础。
(2)教师参与。
这项工作要让每个老师都意识到,学生的安全保卫的细节工作是由每个老师来完成的。
(3)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放到细节当中去。
关于在学校里发生的安全事件,作为学校包括教育主管部门要承担行政责任,有的人会被免职,其次学校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但最关键的是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事例二:
教师体罚事故
《六个耳光浑身是血,教导主任怎能如此暴力?
》
201X年6月29日,都市晚间新闻播放了题为“六个耳光浑身是血,教导主任怎能如此暴力?
”的新闻,自此,一起关于学校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引起了方方面面的关注。
事件的经过:
201X年6月28日上午10:
30-11:
10,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组织期末考试,当时为上午的最后一堂考试时间,A校长和B主任到考场巡视时,某班考场的监考老师正在处理考场内学生违纪事件(考场内考生C同学将往后传的三张试卷揉成了纸团),B主任看到C同学不接受批评后在考场内扇了他一耳光。
后怕影响考场内的考生,将C同学喊到了考场外的走廊,因C同学不接受教育,B主任又扇了他几耳光(B主任说3-4耳光)。
C同学当场流了鼻血,B主任意识到出手过重,第一时间带领C
同学进行了止血处理,观察无碍后送其返回了考场,并交代了监考老师(C同学班主任),本堂考试结束后妥善做好该学生的思想工作。
考试结束后,六年级考生按照规定全部离校返家,C同学是学校住宿生,其父亲来校帮孩子拿行李,发现孩子衣领上有血迹,C同学告诉其父亲被老师打至流鼻血的经过,C同学的父亲非常气愤,第一时间找到了班主任老师。
班主任老师反复沟通解释后并未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C同学的父亲随后又找学校的领导要求处理被打事件,扬言要学校出两万元钱,否则誓不罢休,学校行政人员出面劝解,但因各类考务工作繁忙,加上组织召开会议,此事件学校没有协调处理达到化解矛盾的最终结果。
中午12点多,C同学的父亲和他的一位朋友(孩子的干爹)冲到学校教导处,在B主任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扇了B主任一耳光。
经多方协调沟通未果。
另外,还有罚学生吞食大粪的、蹲着听课的、耳膜打穿孔的、舔他人屁屁的、打180个耳光的、逼学生活吞苍蝇的、当众脱裤子的等等。
使学生喝药、上吊、割腕、跳楼致死。
所做的工作:
学校针对此事件已经召开了行政会,学校再次与C同学的父亲沟通,B主任的妻子(同一学校的教师)通过与C同学的母亲沟通,带领孩子到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详细的检查,体罚未对C同学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经过与家长的商议,B主任预交了1000元医药费,负责C同学后期留院观察,但C同学的父亲仍然对事件的处理不满意,诉求孩子被打事件经济上的赔偿。
存在的问题:
1、教师对禁止体罚学生认识不深,体罚事实存在。
对学生实施体罚违背国家法律。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而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局三令五申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禁体罚学生,B主任仍然我行我素,对学生进行体罚,应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是一种极端愚昧、变态的非正常行为。
2、学校对体罚学生现象重视不够,处理不及时。
B主任体罚学生的事实引起家长的不满后,虽然家长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但学校领导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体罚出现问题后学校领导没有从事实出发,严肃处理,甚至持各种理由袒护教师,没有认清事态发展的形势,记者到校采访时,没有注意确立良好的舆论导向,致使事件的处理不及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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