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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
2006年6月9日
财经预[2006]62号
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水利部中央预算项目的评审管理,保证预算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评审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评审工作指南》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评审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的评审管理,规范中央级预算项目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保证预算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中央级预算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
本指南所称项目评审是指水利部组织评审专家,对部直属预算单位申报纳入水利部项目库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内容进行的咨询和评判的活动。
第三条 评审专家由水利部财务经济司公开征集。
采用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
经审查合格的纳入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四条 水利部财务经济司是水利预算项目评审的管理机构(简称项目评审管理机构)。
受财务经济司的委托,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负责水利预算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简称项目评审组织机构),以及预算项目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和评审专家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审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章 评审专家任职条件
第六条 评审专家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为水利预算项目评审提供服务;
(二)熟悉水利行业专业领域国家政策法规,具备较高的专业业务知识,了解水利行业专业业务工作内容和流程,熟悉项目组织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运转规律;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处级以上职务;在水利行业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10年以上);
(四)能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审原则,自觉遵守预算项目评审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认真负责,能够按照项目评审的要求独立完成任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和精力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六)有条件通过网上交换信息,及时收发电子邮件;
(七)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第七条 项目评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认定专家,并把聘任结果通知本人。
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评审组织机构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和维护,对评审专家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根据新增或解聘情况进行更新。
项目评审组织机构每年要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一次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项目评审管理机构。
复核合格的评审专家继续聘用,复核不合格的解除聘任资格。
对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可以随时解除聘任。
第十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熟悉和掌握水利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
(二)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预算项目评审工作要求;
(三)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指南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其他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实行相对分离的原则。
在进行项目评审前,项目评审管理机构按照项目所属类型,随机从专家库相关专业组中抽取评审专家。
部直属预算单位自行组织评审的项目,其评审专家组成也需由项目评审组织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参与项目评审的人员不得泄漏每位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水利预算项目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阅读水利预算项目的申报材料,了解掌握评审的有关内容;
(二)对申请评审的水利预算项目发表独立评审意见;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公正行为向评审管理机构反映和举报;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水利预算项目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水利项目评审管理机构聘请,担任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并履行评审职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为参与评审的水利预算项目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报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时,应当主动申明并提出回避;
(四)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
(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秘密;
(六) 发现项目评审各方在项目评审活动中有不正当或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报告并加以制止;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十四条 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或专业技术复杂的新增项目,应该组织专家评审。
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评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不足5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项目评审组织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各项目单位委托评审时发生的办公用品购置、专家咨询、差旅、会议、邮电等所有评审费用,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以合同形式支付给评审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部属各单位对申请评审的项目,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和《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水财经[2005]549号)的规定,编制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并在每年6月30日前的整个项目准备期内报项目评审管理机构(500万元以上项目)或项目评审组织机构(大于100万元、不足500万元项目)。
第十六条 水利预算项目评审可以召开评审会,也可以组织函审。
总投资中利用财政拨款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召开评审会。
第十七条 函审一般由3人或5人专家进行评审。
会议审查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
专家的组成除项目涉及专业的专家外,还应包括财务专家。
专家组由指定的一名专家任组长,对项目评审过程负责。
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评审管理机构指定专家组组长,不足5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评审组织机构指定专家组组长。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前10天,项目评审组织机构要通过函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评审项目资料发送给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必须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包括项目评审的时间、地点、评审方式、专家组成、评审情况、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优先选择”、“可选择”或“慎重选择”)、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的内容。
评审报告格式参见附件。
采取函审方式评审的,由专家组组长对各位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在征得其他专家同意的基础上形成最终的结论性评审意见,并填制评审报告提交项目评审组织机构。
专家意见中可以对项目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并对完善后的结论意见更动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管理机构要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将评审的最终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对同意立项的纳入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库。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专家的修改意见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予申报预算。
第六章 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就下列内容对申请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及产业政策;
(二)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
(三)项目目标设置是否合理;
(四)项目单位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
(五)项目建成后预期社会经济效益;
(六)预算支出的合理性;
(七)项目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时,评审专家按下列程序对预算项目进行评审:
(一)项目评审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情况决定评审专家组是否听取项目单位就申报项目的情况报告;
(二)审阅项目申报文本;
(三)评审专家提出个人的评审意见;
(四)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总评审专家的意见;
(五)评审专家组组长组织形成最终的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函审时,评审专家按下列程序对水利预算项目进行评审:
(一)审阅项目申报文本;
(二)评审专家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三)评审组织机构汇总评审专家意见,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项目评审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宣布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同时把有关情况通报给评审专家推荐单位。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指南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由水利部财务经济司负责解释。
附件:
项目评审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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