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经理激励指导意见草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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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项目管理考核激励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定量原则;
结果导向为主与过程导向为辅的原则;
科学严谨且适宜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是项目管理考核激励工作的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审核公司项目管理考核激励制度;
审批年度项目管理考核激励成果;
对项目管理考核激励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建立公司项目完工考核制度;
审核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考核。
第七条
财务部是项目管理考核激励工作的协助单位,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依据公司经济责任制主要精神编制和修订本指导意见;
组织各单位计划财务部完成项目管理考核激励成果核算。
第八条
项目生产单位是项目管理考核激励工作的执行单位,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制订本单位项目管理激励制度和完工考核细则;
组织本单位生产项目的完工考核;
组织本单位项目管理考核激励成果核算并向人力资源部报审;
按人力资源部批复意见兑现激励。
第三章
相关术语
第九条
项目年度营业收入:
项目当年纳入经济责任制结算的营业收入(含税)。
第十条
预算利润率:
制作成本预算中“管理费上缴”和“项目预期毛利”之和,与项目总营业收入(内部预算额)的比例。
第十一条
目标利润率:
由生产单位与项目经理签订的责任书规定的项目预算利润率,包含管理费基础上缴部分。
第十二条
决算利润率:
制作成本决算中“管理费上缴”和“项目预期毛利”之和,与对外结算额的比例。
第十三条
超额完成奖:
在二级公司核定的目标利润率基础上,因项目结算利润率上升而产生超额利润,各单位对项目部的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
是指在项目实施中任职并担任项目经理岗位的人员。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任职期间:
指公司授权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止。
第四章
履约风险保证
第十六条
采取激励措施的项目,应对其项目目标责任的完成实施履约风险保证。
第十七条
履约风险保证金缴纳参考标准。
合同额范围(万元)
参考缴纳标准
计算方法
A<3000部分
0.2%
采取累进计算方法,万元取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000≤A≤6000部分
0.15%
6000<A部分
0.1%
第十八条
缴纳人员及分配比例原则
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应缴纳风险保证金,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宜缴纳风险保证金。
不缴纳风险保证金的不宜参与超额完成奖的分配。
序号
岗位名称
建议缴纳比例
年度缴纳限额(万元)
1
项目经理
20~50%
15
2
项目总工
10~40%
10
3
项目副经理
4
其他管理人员
5~25%
个人风险保证金当年未返还的可以转至第二年其他项目的风险保证金使用。
第十九条
履约风险保证金缴纳方式
项目部成立后,由项目经理对履约风险保证金额度进行分配交底。
履约风险保证金由项目经理负责催收,于《项目目标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缴纳到公司财务部,财务部以实际收到日期为准开具收款收据,作为退款凭证。
第二十条
履约风险保证金的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项目部管理人员加入或退出,其履约风险保证金应根据项目产值完成情况予以缴纳或退还。
缴纳(退还)金额=(未完产值/预计总产值)×
应缴纳(已缴纳)总额。
如因工作正常调动人员的激励兑现应综合考虑缴纳金额、工作时间及工作期间项目完成产值情况,由项目经理予以调整,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第二十一条
履约风险保证金返还
项目完工,并已全面完成工期、质量、安全等责任目标,项目经理完成项目制作成本预结算、分包、材料租赁预结算(非对外),债权债务明确后,项目部提出返还履约风险保证金申请,经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可返还履约风险保证金。
项目部应确保预结算数据真实,预结算产值高估1%以上、预结算成本±
0.5%以外的项目,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基本绩效参考下限发放。
项目管理过程中因管理过失或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调整责任人基本绩效和岗位。
第二十二条
履约风险保证金使用
项目未达到制作成本预算书核定的预算利润率时,根据项目决算利润率降低情况,用风险抵押金弥补,用完为止。
项目发生其他应使用风险抵押金的事项,按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激励的对象及计算方法
第二十三条
实施激励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施工类项目;
2019年及以后开工的项目;
已参与年度经济责任结算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激励对象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一)项目部成员收入划分为固定薪酬、绩效奖金(基础奖金、超额完成奖)两部分;
(二)固定薪酬根据人力资源部规定执行;
(三)基础奖金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
按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范围×
基础奖励系数
基础奖励系数表
年度营业收入范围(万元)
基础奖金系数
1.5%
1%
0.5%
2.
根据项目规模、工程特性、施工地区、岗位综合考虑系数,每月按考勤发放,该部分纳入生产单位统一分配,参考基数、系数见下表:
基础奖励计算表
岗位
基数(元/日)
系数
100
2.0-3.5
项目总工/副经理
1.5-2.5
部门负责人
1.5-2.0
一般管理人员
1.0-2.0
(四)超额完成奖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计算:
超额完成奖=项目营业收入×
(决算利润率-目标利润率)×
A(A取值参考下表),按分段计算;
超额完成奖A值取值表
决算利润率-目标利润率
A
1%部分
5%
2%部分
10%
3%部分
20%
4%部分
30%
5%以上
40%
2.
超额完成奖=项目预算期营业收入×
A+(项目决算书-项目预算期营业收入)×
B(A\B取值参考下表),按分段计算;
采用本计算方式时,生产单位应根据核实预算期营业收入的因素确定B值;
超额完成奖B值取值表
B
4%以上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为预期亏损的,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核定项目主要责任人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奖励兑现
项目激励计入生产经营单位当年人工成本总额;
基础奖励根据考核结果随当年承包费发放,超额完成奖在项目完成对外结算、分包、材料、租赁结算,锁定债权债务后根据项目收费同比例支付,不得超发;
项目激励与项目全生命周期考核绩效挂钩,可以按兑现金额=项目激励×
考核分值/100计算,也可以采用兑现奖金=项目激励-考核罚款的方式;
项目激励由生产单位核算并按人力资源部批复意见兑现,超额完成奖分配比例原则上参考下表执行;
建议分配比例
20~40%
10~20%
10~30%
5
事业部调配
对跨年度项目,基础奖金按项目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例兑现;
项目经理应在项目完工后三年内办理完对外结算,收回所有欠款,否则未兑现的项目激励将自动转为结算清欠奖励。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激励是指在承担项目期间可兑现的奖励(基础奖金、超额完成奖),未承担项目期间,按其所在岗位依据《薪酬管理规定》、其所在单位薪酬管理细则等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考核由工程管理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绩效考核流程为:
项目部发起—二级生产经营单位预考核—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评定—工程管理部分管领导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应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在本指导意见框架范围内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区域特征和业务模式完善本单位项目考核激励制度,上报工程管理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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