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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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用于经县发改委批准的节能减排项目建设、节能减排工作奖励和节能减排管理技术服务等。
第二章节能减排项目补助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用于经备案或核准的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项目。
第六条申报节能减排项目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单位;
(二)银行信誉在A级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项目总投资不超过企业净资产;
(四)企业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并按照规定实施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则。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纳入县政府考核的年综合能耗在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和已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第七条申报的节能减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发改委备案或核准;
(二)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COD和S02减排明显;
(三)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具有先进性,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示范效果。
第八条在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中,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当年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节能减排能力;
(二)年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
(三)项目实施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第九条节能减排项目补助标准由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当年可供资金量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条申请节能减排项目补助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备案表或项目核准文件;
(二)企业资金申请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报告;
(四)项目资金证明;
(五)能源审计报告;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
(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需新征土地的项目须提供用地证明材料;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各乡镇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县发改委四份,同时报送县财政局一份。
第十二条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拟定节能减排项目补助单位及补助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第三章节能减排工作奖励
第十三条节能减排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超额完成节能减排责任目标的单位以及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节能减排奖设目标奖和优秀奖。
(一)节能减排目标奖:
奖励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乡镇政府、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企业,奖项名额根据当年超额完成县政府下达节能减排目标的单位数量确定。
(二)节能减排优秀奖:
奖励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十四条节能减排奖评选条件:
(一)节能减排目标奖。
《范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和《范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确定的考核对象,与县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减排指标。
(二)节能减排优秀奖。
申报节能减排优秀奖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在节能减排管理、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2、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在全国同行业居于领先水平,当年实施完成节能减排项目,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3、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有广泛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五条县发改委会同县人事局、县财政局负责节能减排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发展改革、人事、财政等政府管理部门和节能减排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本着“科学、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县节能减排奖评选程序。
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可向县节能减排办提出申报,并提交县节能减排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县发改委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范县大河网上公示。
根据公示结果,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各项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经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委公布奖励名单,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节能减排目标奖和节能减排优秀奖每年评选1次。
企业和单位同时具备多个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节能减排技术服务补贴
第十九条节能减排技术服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为促使企业合理利用能源、清洁生产和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水平而提供的技术支持,包括节能减排培训、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节能咨询、诊断等。
第二十条节能减排技术服务补贴实行报帐制,县发改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节能减排技术服务项目和内容,编制费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计划下达后,县属单位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
其他单位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规定逐级拨付。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资金要按国家财务规定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地方和单位,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地方或单位的节能减排资金补助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报节能减排奖励的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追缴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并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全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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