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碳化钙(电石)产品部分)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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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企业实地核查 4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5
4.4审定和发证 5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
5审查要求 6
5.1企业生产碳化钙(电石)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6
5.2企业生产碳化钙(电石)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碳化钙(电石)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6
5.4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6
5.5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
6证书和标志 9
6.1证书 9
6.2标志 10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0
8监督检查 11
9收费 12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2
11附则 12
附件1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 13
附件2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6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6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27
附件5检验报告 28
17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碳化钙(电石)产品有1个产品单元(见表1)。
适用于碳素材料和生石灰在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电石)产品。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等级
碳化钙(电石)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表1 碳化钙(电石)产品单元、产品等级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碳化钙(电石)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碳化钙(电石)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碳化钙(电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碳化钙(电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
100723
电话:
010-84885009010-84885418010-84885339
传真:
010-84885009
电子邮箱:
hgscb5009@
联系人:
陈瑞英孙琳
2.3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
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碳化钙(电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北京化工研究院
100013
010-59202657010-64270352
电子信箱:
fanyanru@
范彦如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碳化钙(电石)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
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和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3.7.1.2限制类:
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3.7.2根据《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70号公告)的规定:
3.7.2.12007年10月12日后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
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
3.7.2.2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
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3.7.2.3鼓励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也可以改造为16500千伏安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
3.7.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规定,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3.7.4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生产碳化钙(电石)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碳化钙(电石)”,“产品单元”填写“碳化钙(电石)”,“规格型号”填写表1中的“产品等级”。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1.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9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一次性告知并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60吨为一检验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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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化学品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 碳化 电石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