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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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人员密集场所、城市基础设施、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压减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要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
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依法保证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必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企业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四)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要查验承包、承租方的相应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发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销售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
(五)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要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企业还要根据生产经营的性质和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规范现场生产作业行为。
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从事爆破、吊装、挖掘、建设工程拆除、高处悬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各类地下管线、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安全作业条件,加强作业现场监护。
(七)及时排查治理隐患。
企业要建立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监控、统计分析、验收销号制度,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要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员工查找和举报隐患以及监督隐患整改。
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依靠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整改方案,指导整改过程,进行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档案。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严格考核,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上岗;
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其他从业人员由企业自主培训或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保证企业安全投入。
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
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其他行业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十一)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
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分步实现达标。
2012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达到国家三级标准。
2013年底前,煤矿企业要达到本市一级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运行尾矿库要达到国家三级标准;
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企业要达到市级标准。
其他企业要在“十二五”期间达到区县级标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市级标准,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区县级标准。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二)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要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日常监测,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和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重点行业和规模企业要配备职业健康管理员。
(十三)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要把安全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弘扬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
以“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培养和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树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价值,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十四)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其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矿山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内分步实施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内完成。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十六)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
企业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2011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企业要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及时、准确上报隐患、危险源、职业危害、易制毒和管控化学品流向以及事故等信息;
2013年底前,利用物联网技术完成对重点设备设施、重点工艺环节、危险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控和预警处置。
市政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等企业,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十七)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制定行业(领域)安全标准,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
(十八)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议事决策和监督考核功能。
运用联席会议、约谈函告、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巩固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坚持并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评估制度,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农业、水务、商务、文化、工商、安全监管、质监、广电、体育、园林绿化、旅游、民防等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统筹协调机制,健全执法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制度,构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责任体系。
强化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在京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要加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检查形象和水平。
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执法检查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执法检查能力。
努力改善基层执法检查办公条件,充实配备检查车辆及其他技术装备。
建立基层执法检查人员岗位津贴和工作补贴制度,稳定一线执法检查队伍。
(二十一)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安全监管。
要加强对保障城市运行的水、电、气、热、交通运输及通信企业的安全监管。
科学合理地确定轨道交通建设周期,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坚决防止和遏制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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