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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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现有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劳动人事部通知要求,市政府责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对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检查、整顿。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按1986年底各事业单位实有人数,对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控制,未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
二、事业单位门类很多,专业复杂,工作任务与政府职能部门有很大不同,简单套用国家机关的级别会产生许多矛盾。
因此,在中央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全市事业单位暂不定级别。
三、凡是企业单位不要转为事业单位,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也不能转为全民性质。
要根据改革的精神,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向企业化过渡,有计划地进行与企业联合和融合的尝试。
四、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特点,结合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搞好各单位的岗位工作量的测定。
凡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增编的单位,要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和有关定员标准,逐年逐步配备。
人员超编、结构不合理的单位,应积极精简和调整。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解决。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
几项规定的通知
劳人编[1986]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和经验,望及时告我部。
劳动人事部
1986年11月24日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
管理的几项规定
建国以来,我国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各类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对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管理,近几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机构增加过多、重复设置、布局不够合理和人员增加过快、缺乏必要的培训、比例结构失调,因而一些单位不能较好地发挥社会、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的发展。
为此,必须加强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
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事业机构的审批制度。
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掌握。
中央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凡已规定由国家教委、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今后由这些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共同审批;
没有明确属于哪个部门审批的,由劳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审批;
重要事业单位的设置,须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除已规定由国家教委、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认真审定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从1986年开始,由劳动人事部根据各单位工作任务等情况和现行有关规定,贯彻精简原则,按年度分部门审定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总额。
各主管部门要在人员编制总额内加强管理,防止超编现象发生。
地方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审定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地编制部门承担,劳动人事部负责业务指导。
三、制定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
为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中央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要会同劳动人事部,对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各类事业单位,分别研究制定机构设置的原则,并按照机构的性质、工作量和业务特点等,制定合理的人员编制标准(包括人员比例结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此为依据,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适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四、改进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应鼓励一些有条件的科研、设计、文艺、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经济上完全自给。
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国家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员额可适当放宽。
对仍需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员额要根据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从严掌握。
此外,应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管理同其他有关管理结合起来,即在人员编制总额以内,增列劳动计划,核定工资基金和办公经费,以及调配工作人员,确定各类职务数量等。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切实对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检查、整顿。
擅自增设的机构应予撤销,重复设置、任务长期不足的机构要作调整。
超编的人员应予精简,人员比例结构不合理的要采取措施加以改变。
同时,要注意安排好多余人员。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办法,充实管理力量,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把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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