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的通知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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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建会企业集体合同覆盖面达到95%以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达到75%以上。
二、推动实施彩虹计划的重点对象是非公有制企业,具备条件的企业应以企业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小型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在区域、行业签订集体合同,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要主动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建立企业组织的,区域、行业工会应与企业组织协商,没有建立企业组织的,可与区域、行业内的企业推选出的代表或与区域、行业内的企业逐个协商,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的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
三、根据当前企业调整劳动关系需要,集体协商的核心是集体协商工资,妥善处理企业工资分配存在的诸多矛盾。
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职工工资指导价位,结合企业实际集体协商工资。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突出协商工资增长水平和改善劳动条件,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理顺企业内部不同岗位职工的分配关系;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突出协商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要通过集体协商理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提高职工工资在企业分配中的比重。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全面、准确地把握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的愿望诉求,将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集体协商范畴,主动提出协商要约,及时启动集体协商程序。
要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及时准确地反映职工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拒绝、拖延集体协商的行为,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通过调解化解争议。
五、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推动各类企业积极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职工一方代表要求集体协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职工一方如果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不得拒绝或拖延,并为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也可以就调整劳动关系难点问题,主动提出协商要约,职工一方也应响应。
要进一步推动区、县及街道、乡镇企业组织建设,沟通用人单位诉求渠道。
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指导用人单位依照集体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备案审查工作,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彩虹计划工作方案,明确重点目标,落实责任单位、确定工作措施,8月31日前,将工作方案上报到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次年元月底前上报彩虹计划实施方案年度完成情况。
附件:
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八月六日
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既有利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也有利于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部署,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地区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不够广、协商机制不完善以及实效性不够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更好地搭建企业与职工沟通协调的虹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整体部署,依法推进,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不断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其中,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
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
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完善,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明显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深入宣传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先进典型。
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活动组织形式,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通过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的意识和自觉性,为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把深化“共同约定行动”与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
继续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资水平(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涉及劳动报酬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专项集体合同,推进建立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增长;
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重点通过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鼓励和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与企业开展以稳员增效、协商薪酬为重点内容的“共同约定行动”,促进双方共同应对困难,稳定劳动关系;
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进行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和休息权。
同时,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突出问题,推动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三)进一步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
积极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或者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同时,要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工作。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推动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在同行业企业特别是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要重点推动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市、区)一级积极探索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
(四)进一步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重点支持工会提出要约。
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
当前应把开展集体协商要约的重点放在五类企业,即没有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
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
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
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企业;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
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
在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
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可由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提出协商要约;
尚未建立基层企业组织的,也可直接向区域、行业所属企业提出协商要约。
企业或企业组织也可就有关问题向职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五)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程序。
要把依法规范集体协商程序作为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性的重要措施,保证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具有合法性,协商过程充分表达职工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协商内容得到双方一致认可。
一是要规范集体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指导双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协商代表,赋予其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力。
二是要规范集体协商启动程序,指导职工方或企业方协商代表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积极予以回应。
三是要规范集体协商会议程序,指导双方协商代表采取召开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就协商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四是要规范审议通过程序,指导企业将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六)进一步加强集体协商主体能力建设。
继续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和基层企业组织建设。
进一步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积极推进建立县级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加强职业化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稳步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加大对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创新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活力。
进一步加强企业组织建设,加快建立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步伐,支持加强其他基层企业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设,推动企业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向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延伸,积极培育企业方集体协商主体。
继续加强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现场观摩、召开交流研讨会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协商代表的劳动法律知识和协商技巧的专项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协商代表的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
(七)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主动为集体协商提供从确定协商代表、拟订协商议题到召开协商会议、起草合同文本等环节的全程指导。
要制定推广集体协商指导手册以及适合本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的企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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