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Word下载.doc
- 文档编号:15250416
- 上传时间:2022-10-28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9.50KB
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Word下载.doc
《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Word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Word下载.doc(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
李心鉴:
《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页。
佘祥林冤案的发生,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
法律终于还佘祥林一个清白。
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佘祥林最终获得清白,可是,对侦查而言,意味着侦查结论被完全推翻,出现了根本性的错误,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
对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分析,寻找出提高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能力的办法就更为重要了。
一、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祥林杀害。
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个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警方推测死者可能就是张在玉。
经张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当时张的亲属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但当地警方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两万元做亲子鉴定,张的亲属说:
“没有能力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
在辨认无名女尸是否为张在玉的过程中,佘祥林及其哥哥并未见到尸体。
由于无名女尸高度腐败、面目全非,辨认条件非常不好,因而,辨认时须注意核对尸体细微特征,必要时必须进行DNA鉴定。
但是,侦查人员未经深追细查,在女尸出现仅6个小时就草率做出结论。
加之,据张在玉亲属反映,佘祥林曾有外遇,二人夫妻关系紧张,时有斗嘴、吵架之事发生。
据此,公安机关将佘祥林确定为重点犯罪嫌疑人。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
当时京山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佘祥林突审。
11天后,由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死者系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系被钝器击伤后沉入水中溺水窒息而亡,并从腹内提取有硅藻之类。
据佘祥林的叙述,他被拘留后,经历了连续10天11夜的高强度“突审”,一天只吃两顿饭,不给喝水,不让睡觉,连打带骂。
如此“车轮战”最终迫使佘祥林在极度疲劳,困乏之下招供,供出了四种作案方式。
但他毕竟未作案,仍然说不清埋尸地点、作案工具等现场情况。
据佘祥林回忆,刑警大队民警对他审讯时,见他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他拉到写字台旁,边讲解如何走边给他画一张“行走路线图”,之后,还叫他仿画一张给刑警大队长看。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月6日做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佘祥林案的主要侦查错误
侦破无名尸体案件,主要有三个环节:
一是查明死者身源,这是前提;
二是准确认定作案人,这是关键;
三是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这是保证。
然而,佘祥林案的侦查错误就是在这些环节出现。
(一)查明死者身源——侦查错误的起点
唯有准确认定死者身份,才能通过对死者的调查揭示因果关系,发现嫌疑线索,进而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途径。
佘祥林案的侦查错误,就是从确认死者开始的。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根据张在玉的亲属称张在玉失踪,并怀疑和佘祥林有关,就推测无名女尸可能就是张在玉。
由于无名女尸高度腐败,面目全非,因而,知情人员也无法准确辨认出尸体身源,加之,侦查人员并没有对尸体进行指纹、血型DNA等物证技术鉴定,也没有扩大排查范围,获取更多的失踪人员信息,就草率认定死者是张在玉。
由此,侦查员从头至尾都围绕张在玉之死来展开调查,其恶果不仅仅是冤枉了佘祥林,还耽误解开无名女尸案谜团的时机,也导致了侦查错误的开始。
(二)认定嫌疑人错误——侦查错误的诱因
在确认死者就是张在玉后,根据张的亲属反映的情况,和侦查人员调查得到的一些信息,公安机关就把佘祥林确定为重点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拘留审查。
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于侦查人员而言,佘祥林之妻被害无疑是事实,但要认定佘祥林为犯罪嫌疑人,至少应找到佘祥林杀人的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现场遗留物,以及找到佘祥林是否具备犯罪痕迹物证条件。
但事实上,佘祥林既未实施作案,也未去过埋尸现场,并且佘祥林不具备作案时间。
在侦查员提审时,佘祥林反复交代在张在玉出走当晚,他从凌晨两点半到六点钟一直在寻找妻子,期间曾经搭乘过两次路过的汽车。
这一点,经警方调查,佘祥林搭车的司机也证实了佘祥林的说法。
警方仅凭佘祥林曾经有外遇、夫妻关系不和,就认定佘祥林有杀人动机,并实施抓人、拘留,实属草率。
(三)侦查取证错误——侦查错误的形成关键
随着侦查阶段的深入,收集证据成为核心任务。
按常理推断,佘祥林并没有真正实施作案,所以并不存在他所供述出的现场和“行走路线图”。
侦查人员只要仔细寻找遗漏的地方,定能推翻佘祥林的供述。
可就是因为取证的错误,使得佘祥林越陷越深了。
同时,冤案的另一元凶——指供、诱供的出现,也导致佘祥林最终做出了与现场基本一致的虚假供述,除口供外侦查人员还炮制了其他证据,如所谓的“行走路线图”及“指认现场记录”,无不是在侦查人员的诱导、提示下形成的,是典型的虚假证据。
(四)运用证据错误——一错再错的悲哀
侦查到了最后的阶段,就是重点审查和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得出侦查结论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于佘祥林案而言,运用证据存在六大误区:
1.把一般证据等同定案证据。
佘祥林妻子出走的事实;
与一个女青年有特殊关系;
发现一具面目全非的女尸,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为张在玉。
这些是一般证据,只能证明某些案件情况,但它还不能作为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的定案证据。
2.把证据线索当作定案证据。
在佘祥林妻子出走后发现的无名女尸,佘祥林与某女子有特殊关系,这些事实与佘祥林杀妻之间没有直接因果联系。
这仅是证据线索而不是定案证据。
3.证据印证想象。
以证据印证想象,表明上似乎重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但其本质上是在搞有罪推定。
4.举证责任不当转嫁。
5.非法取证,搞逼供信。
6.认定证据环境不透明。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警方如何认定尸体,认定理由一律不向被告人说明,被告人的合理参与要求也被拒绝,整个认证程序封闭也是另一误区。
三、佘祥林案侦查错误的形成原因
侦查错误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包括生理性、心理性、感知性、思维性(主体性);
客观方面、客体方面(非主体性)。
佘祥林案侦查错误主要形成原因有:
(一)“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
大量的冤狱,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的推断。
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用证据来印证想象,但不做深入的调查分析,这样就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使得佘祥林背上了本来就没有的罪名。
(二)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现象是我国刑事追诉程序中一项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它的普遍存在,使其成为制造冤案的罪魁祸首。
在追诉过程中倾向于“由供到证”而不是“由证到供”,重口供,轻物证。
过分追求口供体现到司法实践中,即出现了刑讯逼供及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现象。
(三)侦查人员没有恰当应用科技侦查手段
忽视必要的科技手段以获取关键物证,成为当前造成冤案的一大肇因。
或偶有应用技术者,也未做深入全面分析,反为技术所误,得出错误结论。
在佘祥林案中,如果对涉案无名女尸进行DNA鉴定确认死者身份,即可避免酿成冤案。
(四)公、检、法三机关重配合轻制约
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规定本身违背了司法中立应有之义。
这种事先协调、先定后审,公、检、法一条流水线强调配合而忽视制约的做法,使法庭审判沦为形式,使二审终审名存实亡,最终不可避免地催生出了一桩冤案。
(五)非理性的民愤影响法庭公正裁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将“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由于人们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传统“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对刑事案件的“民愤”多倾向于严刑峻法,致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语,屡屡出现在死刑的判决书上。
在佘祥林案中,所谓的“被害方”要求从速判处并执行佘祥林死刑,鼓动了两百多人签字、示威游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判决。
(六)其他因素
除了以上方面的因素外,还有许多因素对侦查错误的形成起着不同程度的催化作用。
如:
“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违背司法规律的人为压力,不当的错案追究和奖惩制度,都不当地影响着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
在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关押迫害证人就体现出这一点。
四、侦查错误的防范与纠正建议
遏制侦查错误,一靠预防,即消除各种致错因素、减少侦查错误发生机会;
二靠纠正,即完善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
因而,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既要立足于侦查,又不仅局限于侦查。
佘祥林案的侦查错误警示我们,必须提高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的能力。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侦查错误进行防范和纠正:
(一)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改善侦查工作
通过工作报告和述职等方式加强检察机关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
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监督应贯穿于整个案件侦查全过程,实现及时监督;
实行案件线索跟踪制度,强化举报中心的监督作用,举报中心应专门从事对举报、控告的受理,登记、审查、分流以及对举报线索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一定要加强法学素养,关注法律要求的事实;
侦查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树立起正确的司法理念;
重视侦查环节:
(1)改变侦审合一的现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侦查体制;
(2)建立稳定、具有专业侦查素质的侦查队伍;
(3)建立科学的刑事侦查工作机制;
(4)抓好侦查的几个重要环节。
(二)增强科学、法治意识,提高侦查能力
在办案理念方面,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要树立发现真相、尊重人权的理念;
提高逻辑推理、取证、询问、非法证据排除、科技侦查手段的运用等能力;
提高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等方面的法律素养。
在运用科学技术方面,要建立高素质的刑事科学技术人才队伍;
促进刑事科学技术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
加强公检法之间刑事技术工作交流,使新技术得到合理运用;
要慎用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结论。
(三)完善证据制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问题不单单是法律问题,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来获得真实、客观的证据。
由于可能直接涉及人权保障,因而在侦查阶段应禁止刑讯逼供;
一些如传闻证据规则等应该在侦查阶段适当放宽,至少应允许将其作为证据线索使用;
更新侦查观念,淡化口供意识;
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学取证能力;
改善证据收集调取规则;
规范存疑证据的审查规则。
(四)完善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合作办案流程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加大侦查监督力度:
制定完善投诉接待制度;
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和网址,运用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公民意识;
进一步加强完善侦查机关和起诉程序;
确立并细化警察制度原则;
建立侦检一体化模式,从而确立新型公检关系;
实行侦查鉴定分离的原则;
逮捕审批程序应贯彻执行法院审查制。
从古至今,侦查破案都是为打击犯罪、除暴安良、伸张正义。
面对犯罪案件,我们需要侦查人员运用相关的专业知识来收集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佘祥林 冤案 侦查 错误 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