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可编辑打印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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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别
适用对象
中央机关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省级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县级机关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级机关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基本
办公
用房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
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省级副职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正处级
副处级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市级副职
正局(处)级
副局(处)级
局(处)级以下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县级副职
正科级
副科级
科级以下
乡级机关
乡级正职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乡级副职
乡级以下
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
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
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第十二条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计算方法
7~9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
6~8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定。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
——
表中x为编制定员。
第十三条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食堂:
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
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
2、停车库:
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
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
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
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
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织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包括:
建筑主体及其附属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并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控制要求。
表5建筑容积率指标
类别
容积率
2.0
1.2
1.0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地面停车场面积指标为:
汽车25平方米/辆,自行车1.2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1.8平方米/辆。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
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基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表6的规定时,不宜单独建设。
表6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建筑面积(平方米)
6000
4000
2000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
表7标准层建筑面积
分类
四层及以下办公用房
600
五层及以上多层办公用房
1000
高层办公用房
1200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门厅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
表8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
使用面积(平方米)
300
240
120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
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层高应根据办公室净高要求、结构形式及设施情况确定,不得超越净高规定或结构及设施的合理技术条件加大层高。
办公室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5~2.7米;
2、无集中空调设施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6~2.8米;
3、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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