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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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
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
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
当然,事实是否清楚,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
二、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很难说得清的问题。
因为它是从定性上而言的,而非从定量上来把握。
虽然如此,仍然存在着一个界定的标准。
单纯从文义上来讲,“证据确实、充分”,不等于所有证据确实、充分,也不等于次要证据确实、充分,拟或部分证据确实、充分,而是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
因此,衡量主要证据充足与否的标准是一个法律标准。
主要证据:
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证据。
证据确实:
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
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
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
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
证据充分:
一是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佐证,如涉及“非法收入”,必须要核定清楚非法收入的金额,需要有进销票据作依据,而不能单凭市场行情推定。
二是用来证实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形成“证据链”,如处罚假冒产品行为,既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采购及销售票据,还要有实物证据,即假冒产品,必要时还可对经营场所摄制照片,制作知情人(特别是购买者)调查笔录等。
三是足够的证据量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轮廓实在、环节清晰,主要方面不存在模棱两可的因素。
证据确凿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方面来讲的,侧重于质量。
而证据充分主要侧重于证据的数量。
三、适用法律正确
“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准确。
对于法律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在法律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没有矛盾冲突完全可以适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指违法行为发生时在新法颁布实施前,对其查处程序适用新法,实体适用旧法,而对于发生在新法之后的违法行为,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适用新法而不是旧法。
其次,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不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
反之,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常见的错误:
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适用依据进行处罚时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等。
四、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准确。
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能否得以正确执行。
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
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
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定性准确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
1、定性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2、所认定的案件性质应具备该种性质案件的构成要件;
3、适用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准确。
五、处罚适当
要注意两个重点,一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处罚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过罚相当”,要合理运用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有免于处罚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
尤其注意不能因当事人认罚则轻处,不认罚就重处。
同时,对于事实、情节、规模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处罚结果应大致相当,切忌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另外,还要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不使其丧失基本的生活条件。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行政处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表现出的时间和空间的形式。
时间包括行为发生的顺序和时限,空间则包括了行为进行时所表现出的方式和步骤。
一个法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步骤、顺序、方式、时限。
步骤。
程序作为一个过程,是一个步骤一步骤完成的,程序犹如一条锁链,步骤犹如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不可脱节。
顺序。
程序虽然由若干个步骤组成,但步骤与步骤之间前后排列有序,不可颠倒。
如先表明身份,后实施监督;
先取证,后裁决;
先裁决,后执行等等。
方式。
完成行政处罚程序的外在表现形式,行政处罚程序的任何一个步骤都要通过一个形式去完成,没有必要的形式,行政处罚程序就无法进行。
时限。
行政处罚程序既要保障公正,又要保障和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法律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否则无法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与效率。
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通常为: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执行。
在执法实践中,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
擅自减少或改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步骤;
破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步骤的先后顺序;
随意改变了或取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
缩短或拖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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