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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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为避免重复监督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给油田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油田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组织产品质量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活动,不得发布产品质量抽查通报。
若需对某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应与技术安全监督处联合开展。
油田所属单位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检验不得代替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以监督抽查为准。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是以《标准化法》的要求和中原油田有关规定的有效标准、技术规范等为依据。
第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在目前所抽查产品的类别中,除各种橡胶制品和阀门产品属破坏性检验外,其它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
对各种橡胶制品抽样时,质检站以领料的形式抽取样品,质检站付给被抽查单位所抽样品的费用,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核后,随每次的检验费用补偿;
阀门样品的处理暂按阀门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八条
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任何被抽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收取检验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务资产处(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抽查计划和抽查实施细则
第十条
技术安全监督处根据上年度的抽查情况,结合本年度的主要工作量,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监督抽查计划,通过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以油田文件形式下发,并向有关局级质检站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一条
承担监督抽查的质检站应根据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每期制定出本站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抽查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抽查产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二)抽样地点及时间。
(三)抽样。
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四)检验依据。
说明检验时所依据的有效技术标准。
(五)检验项目。
说明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包含的项目,根据实际检验能力所检验的项目。
(六)判定规则。
若所执行的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
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由承担该产品监督检验的质检站提出判定方案,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批后施行。
(七)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二条
承担监督抽查的质检站将制定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于上期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批,技术安全监督处把审批情况及时反馈承检质检站,并向承检质检站开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各承检质检站在开展本期的抽样、检验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本和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第三章
抽样及检验
第十四条
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是技术安全监督处指派的人员或承检质检站的人员。
到现场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技术安全监督处开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向被抽查单位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五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以油田使用单位现场待用产品中抽取为主,在使用现场抽不到的产品依次到采购单位、油田内部生产厂家成品库房内产品中抽取。
特殊情况下,经技术安全监督处批准后,可到外部厂家成品库房内待销售给中原油田的产品中抽取,抽查样品要具有代表性。
第十六条
抽样时除成件产品外,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原则上每期只抽查一个样品,需要加密抽样时必须按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安排进行。
成件产品抽样数量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被抽查单位可以拒绝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三)产品未经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
(四)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该产品的存放已经超过保质期的;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生产厂家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七)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八)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该批产品为上期中抽查过的。
第十八条
抽样时,若发现有待抽查产品在标识中标明的执行标准注册过期或作废的,承检质检站应及时通知生产厂家提供有效标准文本,并要求厂家对标识予以更正。
否则,报技术安全监督处按不合格处理。
同一厂家的标识发现两次有误的,对该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在抽样现场按照规定要求内容如实填写抽样单。
被抽查单位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抽样负责人和被抽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
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被抽查单位及技术安全监督处。
第二十二条
抽样时应通知被抽查单位的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协调。
各被抽查单位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单位拒绝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在做工作的情况下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单上填写拒绝抽样的具体情况,并让被抽查单位签字、盖章。
同时,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按拒绝抽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应当按照产品的存放条件及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好所抽查的样品。
质检站对备用样品在监督抽查通报发布后需要退还的,应按照规定要求退还被抽查单位,不需退还的要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质检站应当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相应标识后入库。
第二十七条
样品的保存和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制度、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记录。
检验所剩余样品应当及时收回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质检站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
第三十条
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二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有充分的证实材料,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
第三十三条
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实施细则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四条
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
一份由承担监督抽查的质检站留存;
两份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其中一份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存档,一份下发被抽查单位。
第三十五条
质检站对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应于当天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
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抽样单、抽查情况总结、质量状况分析等材料应在该期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技术安全监督处。
第三十六条
抽样、检验结束后,质检站根据抽查、检验样品数量,依据检验收费标准如实填写《监督抽查检验费用结算审批表》(见附件二),按照《关于进一步理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渠道的通知》(中油局技安[1997]445号)要求,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对实际抽查数量和工作质量审核后,由财务资产处(部)划拨。
第四章
异议及抽查结果的处理与汇总
第三十七条
技术安全监督处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在审核无误后,应及时电话通知被抽查单位,要求暂停发放、使用该产品。
同时,向被抽查单位下发《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见附件三)及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并填写《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通知和确认记录表》(见附件四)。
第三十八条
油田内部的产品不合格,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及时通知生产厂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暂停生产和销售。
外购产品不合格,由被抽查单位及时通知生产厂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第三十九条
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技术安全监督处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条
复验一般在原质检站进行。
若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提出正当合理的要求时,以合理要求并用该次抽查的备样为准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一致时,复验费由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支付,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费用由原质检站承担。
第四十一条
被抽查的采购、使用单位在接到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及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除暂停采购、发放、使用外,应当根据不合格的程度和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对该批产品进行退货、索赔等处理。
若该批产品实属供应部门采购的,在处理时供应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处理困难的产品要及时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帮助处理,将处理结果和能证明真实处理的证据及时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
第四十二条
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整理、汇总抽查结果,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向全油田公布抽查结果。
对于拒检和不配合抽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在本年度的技术监督先进单位评选中一票否决。
第四十三条
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对每期的抽查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要及时组织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产品质量分析会,制定办法,采取措施。
第四十四条
每期抽查工作结束后,技术安全监督处及时组织各质检站召开监督抽查总结会。
第四十五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内部生产厂家(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和若继续在中原油田销售产品的外部厂家,必须进行整改。
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帮助、督促厂家的整改工作。
第四十六条
在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家整改和复查期间,生产厂家不得销售,采购、使用单位不得采购、使用该产品。
第四十七条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一)生产厂家应向本厂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二)查明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三)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并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作技术处理;
(四)根据不合格产品生产的原因,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检验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五)积极参加技术安全监督处组织的有关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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