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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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八条)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
(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五条、第九条)
依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六百人以下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相比这一规定,《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于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
因此,企业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结合两者规定确定职工代表的人数。
职工人数<100,代表人数≥30;
1000<职工人数≥100,代表人数40+7×
(n-100)(n为职工人数,取100的整倍数)
职工人数≥1000,代表人数100+25×
(n-1000)(n为职工人数,取1000的整倍数)
职工人数>5000,代表人数≥200
职工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第三款)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扩大了职工代表的范围,明确了劳动派遣职工也可参与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选举,并成为职工代表的权利。
集团公司职代会形式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明确了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形式。
但尚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公司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规定,应结合《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理解解读。
《公司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如两者有不一致的,应以《公司法》为准。
而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的“依法”,当然应当包括“依照《公司法》”。
因此,那种认为在《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施行后,所有的公司都必须建立职工董事的观点,只是对法律规定的片面理解。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二)对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执行而拒不执行的;
(三)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与《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相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法律监督、法律责任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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