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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为进一步明确月工资标准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作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而被解除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合同法》第46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和《对关于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
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合同法》第46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和《对关于执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
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发。
4.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5.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合同法》第46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应纳税的各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包括: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经济补偿金不在其列举之中,因此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7.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
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包括:
在本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年限;
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具备以上情况的,可合并计算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8.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依据的是“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是否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2002年以前从政策上没有直接做出规定。
然而,《国务院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83]16号)第9条规定:
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2号)第4条规定:
复员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和投保年限。
《关于做好1998年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第4条规定:
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
因此,对退役军人(包括退役士兵,复员、转业的士官和军官)计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可以将服现役期限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人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办发[1997]50号)规定,在职职工应征人伍后,“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
按照《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用人单位的职工,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因此,对于在职职工入伍,退伍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时,用人单位在计算医疗期、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时,应当将职工人伍前的工龄、军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入伍的在职职工退役后未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到其他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应按退役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规定执行,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2002年以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第1条中规定:
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的通知》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9.由于用人单位合并等原因而使职工改变工作单位的,如何计算连续工作年限?
《劳动部对<
的复函》中规定: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因此,由于用人单位合并、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使职工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在改变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时间是可以合并计算为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的。
但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0.经济补偿中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不
能工作、情况变化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11.计发经济补偿时“工作时间不满1年”如何理解?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
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是指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1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计发经济补偿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分两种情况,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经济补偿如何衔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该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该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13.外商投资企业对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4条规定: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也不例外。
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4.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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