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昌铁路局职工奖惩办法》的通知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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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为全局有关职工奖惩的基本规章。
路局其他单项奖惩规定,必须以本办法为指导,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制订。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所属劳动合同制职工。
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入本局务工的劳务工,符合本办法奖惩条件的,由所在用工单位比照本办法提出建议,书面告知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奖励分为即时性和周期性两类。
即时性奖励为在某项工作或某种特定情况下,对为企业、社会、他人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记功、记大功,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周期性奖励为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和集体授予单位级或局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先进集体分为先进单位、先进车间、先进班组),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六条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和集体,视成绩或贡献,即时给予记功或记大功:
1.防止可能发生后果严重的事故的;
2.在应急处置、抢险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优质服务、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
5.在建设和谐铁路、和谐社会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即时性奖励的权限与程序
1.对符合即时性奖励条件,需要给予记功的职工和集体,由所在车间呈报,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对符合即时性奖励条件,需要给予记大功的职工和集体,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呈报路局主管部门。
经路局主管部门对其立功事实审核后,提出建议报路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并以局发文件的形式向全局通报表彰。
3.对在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故等特殊情况下的奖励,在单位和路局的权限范围内,经单位或路局主要领导批准,可直接进行奖励。
4.即时性奖励的标准,由单位或路局视个人或集体立功的成绩及贡献大小研究决定。
第八条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由单位或路局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
1.在安全质量、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创新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2.立足本职,敬业爱岗,勤奋工作,遵章守纪,出满勤、干满点,出色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3.立志岗位成才,刻苦学习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在学技练功、传授技艺,推动铁路科技进步,技术革新,采用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攻克难关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4.在勤政廉洁、经营管理、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5.在抗击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确保铁路畅通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6.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车间、班组,由单位或路局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1.政治氛围好。
班子团结、队伍稳定、纪律严明、管理有序,在职工中有较强的凝聚力。
2.安全生产好。
职工安全意识强,安全基础工作扎实,全年单位无责任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无责任职工重伤及以上事故;
车间无责任一般D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无责任职工轻伤及以上事故;
班组无专业安全控制关键点违章行为。
安全生产成绩和各项任务完成指标在本系统或本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
3.管理基础好。
强化车间能力建设,夯实班组基础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有序,骨干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充分体现,形成一套好的管理工作经验。
4.职工素质好。
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学技练功活动,在技能比赛中成绩突出,职工在实际工作中业务能力明显提高。
在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增收节支、和谐铁路建设等工作中成绩显著。
第十条周期性奖励的评选比例与奖励标准
1.评选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单位和路局每年同步开展一次。
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是单位或路局最高等级的综合性先进。
其他评先活动,均属单项先进。
2.局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原则上按全局职工人数0.5%比例评选;
局级先进车间和先进班组,分别按全局车间数和班组数的5%比例评选;
先进单位按全局单位数的30%评选。
单位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按单位职工人数的3~5%比例评选;
单位级先进车间、先进班组,分别按单位车间数、班组数15%的比例评选。
3.表彰奖励。
局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由路局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励。
单位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由单位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励。
奖励标准由路局或单位在每年评选时确定。
单位奖励额原则上不超过路局的奖励标准。
同一集体或同一个人同时获得局级和单位先进,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周期性奖励的权限与程序:
1.评选单位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工作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从班组到车间、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
(2)单位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推荐上报的个人、集体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3)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单位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并确定推荐上报局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车间、先进班组。
2.局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车间、先进班组,均由单位呈报路局评选,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主管部门对拟评选的个人、集体的先进事迹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建议,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2)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呈报路局评选;
(3)路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建议,报路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路局下达奖励决定。
3.评选先进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主管业务处提出局级先进单位的建议,征求分管局领导意见后报路局主管部门;
(2)由路局主管部门将各业务处提交的先进单位建议名单汇总后,就拟评为先进单位的安全生产、路风建设、完成任务、经营管理、廉政建设、民主管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情况,交由路局相关主管部门考核。
(3)路局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先进单位建议名单,报路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所有对个人的奖励决定等相关材料,都应记入职工档案。
第三章处分
第十三条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其中降级系指降低技能工资,一般降1~3档;
撤职一般适用于干部,也适用于具有职务管理关系和特殊岗位的工人,如工班长、车站值班员、机车乘务员等。
第十四条处分的条件。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但尚未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影响生产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服从分配,不服从指挥,或串通他人不服从分配、指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突发事件处理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能源、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或违反财经纪律,使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6.违反职业道德,损害路风路誉的;
7.损公肥私、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贪污腐化等行为的;
8.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9.偷摸盗窃、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以及赌博、嫖娼、吸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应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五条处分权限、时限与实施部门
1.路局享有对全局职工的所有处分权;
2.单位对任免权限内的职工享有所有处分权;
3.各级事故调查组行使同级处分权限;
4.决定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一般不超过3个月;
情形复杂的,不超过5个月;
5.对职工实施处分,按干部、工人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人事、劳资部门办理。
各级纪委、监察部门查办的案件,按有关程序调查取证、审核后,需对干部给予处分的,提出处分建议,由各级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处分程序
1.对职工实施处分前,单位应派2人以上专题调查。
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由调查人员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2.单位劳人部门(涉及党群干部的,为党委组织部门,下同)对调查报告及其旁证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建议,并填写处分呈报表(式样见附件1)。
3.单位劳人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找拟处分职工谈话,将其错误事实与职工见面,听其申辩,并由职工本人在处分呈报表中的“本人意见”一栏签字确认。
错误事实认定清楚,本人拒不签认的,可由谈话人在该栏中注明。
4.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并由工会在处分呈报表中签注意见。
5.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6.下达处分决定,抄送本人一份,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处分决定、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记入职工档案。
第十七条在处理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拒不服从指挥、拒不履行职责的职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实行停职处理。
待工作结束后,再按上述程序实施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根据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0号令)的规定,对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依据事故调查组提供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按《南昌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南铁劳卫发〔2008〕8号)的规定进行处分或处理。
第十九条对连续旷工15日,一个周年之内累计旷工30日的职工,以及自动离职(包括出国、出境、外出劳务、休假等期满15日后仍然不归)的职工,单位按下列方式送达限期15日内返回单位上班的书面通知(式样见附件2):
(1)能直接送达本人的,由单位派2名干部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
同时将通知书送达本人,由本人签收;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人直系亲属签收;
本人或同住成人直系亲属拒不签收的,由送达干部当场在通知书中注明“此件已于X年X月X日在XX(地点)送达XXX(人)”的字样。
(2)不能直接送达,能用邮寄送达的,以特种挂号邮寄送达。
回执上的收件日期视为本人收件时间。
(3)在上述两种方式都不能送达的情况下,采取登报形式以公告送达,见报30日即视为送达,所登报纸存入本人档案。
职工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返回的,单位应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对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并上班的,单位要给予必要的处分和经济考核;
对上班后又旷工的,前后旷工时间合并计算,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处分决定送给本人后10日内,可向单位或路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单位和路局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本人。
第二十一条处分期限与处分期间的待遇
1.处分期限:
警告,3个月;
记过,6个月;
记大过,9个月;
降级和撤职,12个月。
2.职工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周期性的评先、评奖;
不得提级、提职、调资等。
处分期满后,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3.职工因受处分而调整工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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