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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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只能独立适用
B、只能附加适用
C、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D、只能并科适用
3、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d)。
A、从轻处罚
B、从轻、减轻处罚
C、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赵某欲毒杀萧某,萧某中毒后,腹痛难忍,赵某见状,顿生悔意,急将解药给萧某服下,并将其送往医院,但萧某因抢救无效仍然死亡,赵某的行为属于(a)。
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
5、黑夜中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认识甲,即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对乙说:
“跟你闹着玩的。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b)
A、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D、犯罪预备
6、胡某,27岁,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强。
一日,胡某带小强到一座桥上玩,胡某提着小强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处,开玩笑说要把他扔到河里去,小强边喊“害怕”边挣扎,胡某手一滑,小强掉入河中,胡某急忙去救,小强已溺水而死。
从刑法理论上看,胡某对小强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c)
A、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
7、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d)
A、甲和乙共同抢劫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抢劫事实,但未提及乙。
B、甲和乙共同抢劫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万元,经查证属实。
C、甲给检察机关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0万元贿赂,并交代了受贿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D、甲抢劫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抢劫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8、张某1998年3月5日犯甲罪,追诉期限应为10年,2003年3月5日又犯乙罪,乙罪的追诉期限也是10年。
这时,甲罪的追诉期限应如何计算?
A、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20年,即以甲罪的追诉期限10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10年。
B、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15年,即以甲罪追诉期限剩余的5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10年。
C、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5年。
D、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10年。
9、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前还犯有盗窃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甲还需执行的刑期最高为(a)。
A、18年B、20年C、23年D、25年
10、施某,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年5月14日以旅游者的身份来中国旅游,6月3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d)。
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受害人亦为外国人,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
B、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而因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
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领空则适用他国法律。
D、施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中国刑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二、名词解释
1、犯罪中止:
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2、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4、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三、简答题
1、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具体讲,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②犯罪分子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③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
2、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
a.定罪判刑方式,即在宣告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某种犯罪的同时,对基适用一定的刑罚方法。
b.定罪免刑方式,即只宣告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了某种犯罪,但对其不适用任何刑罚方法。
四、论述题
参考答案: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规则。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项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为准,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所谓“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是"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为准绳"
,其具体内容和贯彻措施为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所谓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诸种情况的总和。
它既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直接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
(2)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对这里的"
刑法"
应作广义的理解。
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种;
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度;
以及全面认识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决定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都应严格以刑法规定为准。
刑法总论2
一、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规则。
二、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的一般原则及贯彻该原则的具体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是"
三、《刑法》第239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款)
试分析该法条的法律规定。
该条是关于绑架罪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
规定的罪状是叙明罪状。
根据该条的规定,绑架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人质为目的。
本罪的法定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分为两个量刑档次,构成本罪的即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四、被告人张乙,男,17周岁,某村村民。
被告人张甲,男,50周岁,系张乙之父,某村村民。
因琐事,张甲在村部与村长卜某争吵起来。
在争吵中,卜某动手打了张甲两拳。
这时张甲高喊:
“村长打人啊!
村长打人啦!
”。
在附近干活的张乙(张甲不知其儿子在附近干活)听到其父呼喊,手持铁锹赶来,照着村长卜某头部猛劈一下,将卜某的颅骨劈碎。
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
对张氏父子应如何定性处理?
张甲与张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
(1)张乙闻父呼喊,赶来朝被害人头部猛劈一锹致被害人死亡,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张甲与张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犯罪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张甲主观上没有杀害卜某的故意,他不知道其子就在附近,其喊人不是希望其子来杀人,而是出于气愤,为了让别人知道真情好评理,不料却引来其子,这是出乎他的意料的。
2)张甲在客观上也没有杀害卜某共同行为。
仅从他高喊不能说明是在实施杀人的预备行为,更不是在与其子配合,其行为与卜某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张甲与村长吵架以及呼喊的行为,并非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五、马某挖菜窖占了被告人张某家的地,张某便找马某讲理。
马某不但不认错,反而依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
张某气愤异常,便伺机报复,某日,张某见马某15岁的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报复马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伤人犯法。
这时,他想起别人说过的"
少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便找来自己的13周岁的儿子和15周岁的侄子,叫儿子和侄子去打死马某的女儿。
儿了和侄子听了张某的怂恿,一人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马某的女儿的小腿各铲一锹,顿时将其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
邻近的群众见状,急忙将马某的女儿送往医院抢救,但其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如何处理?
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
(1)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其15周岁的侄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其13周岁的儿子不承担刑事责任。
理由是:
张某为报复马某,唆使其子及侄子故意杀害马某的女儿,使其子及侄子产生杀人的故意,符合教唆犯的特征;
其侄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儿子因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张某与其侄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作为教唆犯的张某起了主要作用,所以根据刑法关于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对其应按照主犯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又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侄子犯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总论3
一、简答题
1、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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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