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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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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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
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原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敲锤)审判长: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今天公开审理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张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
文赢杰
樊昀佳参加合议,书记员王绅担任记录。
审判长:
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由审判员宣读)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
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被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
你们提供了哪些证据
用来证明什么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作答辩
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被告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以及提供的证据
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
1第一,原告提出取消“话费有效期”与“月最低消费”的双重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二,被告在与原告办理业务时有无履行告知原告“话费有效期”的义务,是否有效告知。
(《业务受理单》并未列出“话费有效期”一项)第三,原告要求中国移动公司废止“话费有效期”与“月最低消费”的双重规定的诉求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原告
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
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好
下面
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举证质证
当事人举证质证注意事项由审判员……宣读
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
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
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第一个争议焦点是
……
首先,有原告对此进行陈述
原告代理人是否要向委托人提问
提问时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性语音和方式
。
开始问吧
原告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被告方对原告的陈述有什么需要提问的吗
下面由被告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陈述
被告代理人是否要发问
原告方是否要发问
原告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现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第二个争议焦点是……
首先……
……第一,原告提出取消“话费有效期”与“月最低消费”的双重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庭调查结束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顺序为: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首先,原告发言
原告代理人有无补充
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有无补充
经过一轮辩论,双方当事人已经详尽阐明各自的观点,法庭已记录在案,如果没有新的辩论意见,将结束法庭辩论。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有无最后陈述
被告,有无最后陈述
宣判长宣读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徐商终字第391号
原告:
刘超捷。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原告刘超捷因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发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超捷诉称,2009年11月24日,原告在被告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矿大南湖营业厅办理一张“神州行”手机卡,号码为1590520xxxx,并与被告签署《业务受理单》,开通如下套餐:
“月最低消费10元,长话一费,生效时间为2009年11月24日”。
2010年7月5日,原告通过中国移动官方网站用银联卡进行网上充值,充值金额为50元。
原告在2010年11月7日使用该卡时发现该卡已被被告停机,原告到被告的营业厅查询时方知该卡于2010年10月23日因有效期到期而停机,账户中尚有余额11.70元。
原被告订立服务合同时合同未规定“有效期”限制,被告也未告知原告相关规定,且被告在中止服务前后未给原告任何提示,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面中止提供服务,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取消对原告的话费有效期的限制,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辩称,根据《电信条例》及原邮电部及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被告依法对提供给原告刘超捷使用号码的话费有效期进行限制,且充分保护了客户的权利。
根据原被告之间建立的电信服务合同,约定了付费方式为预付费,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关于预付费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是否应当设定原告有效期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有相关判例。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超捷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09年11月24日客户姓名为刘超捷的中国移动通信业务受理单和入网服务协议,借以证明2009年11月24日原告刘超捷在被告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营业厅办理入网业务,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业务受理单和入网服务协议没有有效期的内容,被告未向原告告知有效期的限制。
2.江苏移动网上营业厅网上充值截屏
1张,借以证明原告刘超捷于2010年7月
5日通过网上银行现金充值50元。
被告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江苏省邮电通信业通用发票3张,系被告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在营业厅收集的客户遗弃的发票,借以证明被告出具的发票均为单联发票,在发票联明确告知了客户有效期,这是通信业的交易习惯。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07661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5443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原告刘超捷要求确认充值卡后有关有效期限制的条款违法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以“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借以证明是否应当设定有效期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有相关判例证实。
3.邮电部移动通信局《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SIM卡和充值卡管理办法(暂行)》,借以证明被告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对话费有效期进行限制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设定,且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函(2008)
393号《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试行使用计算机系统开具单联式发票的通知》,借以证明2009年5月20日后被告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已经全面启用单联发票。
5.被告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信息技术中心系统截屏1张,借以证明2009年11月24日原告刘超捷在被告营业厅充值50元,被告在向原告提供的服务中,在发票的显著位置标注了话费有效期。
6.被告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通知》1份,借以证明2009年5月20日被告全面启用单联发票。
7.中国移动通信《神州行》宣传册一本,其中宣传册第7页有关于银联卡充值和有效期的介绍说明,借以证明关于有效期的限制被告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向原告刘超捷进行了告知。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9年11月24日,原告刘超捷在被告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神州行标准卡”, 手机号码为
1590520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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