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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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
权责发生制、配比性原则、历史成本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3.起修正作用的原则
重要性、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重要性原则:
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在报表中单独设置项目反映。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税收制度原则及其与会计制度原则的差异
1.流转税销售额(营业额)确认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利益实现原则。
2.进项税额扣除原则:
法定原则(法定范围、法定凭证、法定时间)。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基本原则未作明确规定。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历史成本原则。
二、收入确认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一)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1.会计制度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1)企业已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上述四个条件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税务处理:
(1)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并规定了若干结算方式下销售额确认的时间。
但在销售额金额的确认上,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有时会产生差异,如价外费用。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中对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时间未做一般性规定,只是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跨年度工程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做了规定。
2.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认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职工福利奖励和对外投资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例:
某公司某项工程领用本企业自产品1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10万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14万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5%,所得税税率33%(其他税费略)。
有关计算如下:
(1)成本=10×
10=100(万元)
(2)增值税=14×
10×
17%=23.8(万元)
(3)消费税=14×
5%=7(万元)
(4)所得税=(14×
10-10×
10-7)×
33%=10.89(万元)
会计分录:
借:
在建工程130.8万元
贷:
库存商品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3.8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7万元
税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1)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八种行为。
(2)消费税中的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提供营业税劳务;
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集资、赞助、捐赠、广告、样品、职工奖励、福利。
“三个方面”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3)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实施细则》第55条。
商品、产品。
《实施细则》第58条。
国税发[1994]132号。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财税[1996]79号。
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十个方面。
国税发[2000]118号。
用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用非货币性资产分配股利。
国税发[2003]45号。
用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
总局6号令。
用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
国税发[2003]83号—国税发[2006]3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视同销售。
不再提开发产品自用、广告、样品。
(4)外资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税法实施细则》第13条。
财税[1995]83号。
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国税函[2005]970号。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
3.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
售后回购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会计不确认收入,通过“应付账款”或“待转库存商品差价”核算。
某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一栋商品房按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公司(成本价为4500万元),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双方商定3年后该房地产企业再按5600万元的价格回购。
房地产企业销售时:
借:
银行存款5000万元
贷:
应付账款5000万元
每年年末计提利息费用时:
(一共做3年)
财务费用200万元
贷:
应付账款200万元
到期回购,支付货款时:
应付账款5600万元
银行存款5600万元
税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税法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要计算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二)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1.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在年末确认收入和费用。
完工进度的确定的方法一般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例如:
某建筑企业与客户签定了总造价为1400万元的合同,工期为3年,工程预计总成本为1000万元。
第一年已经发生了成本200万元。
按完工百分比法,第一年的完工进度可确认为:
200÷
1000=20%
则当年应确认的收入=1400×
20%=280万元
2.税收制度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及其与会计制度差异及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扣除项目确认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一)存货业务的处理
1.存货的入账金额
(1)会计处理——历史成本原则
①工业企业包括:
买价、附加费用、税金(价内税、关税)和制造费用。
②商品流通企业购进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附加费用不计入商品入账金额,应计入“营业费用”。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产所发生的利息(指完工前)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不允许计入“财务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用土地的费用也应计入开发成本。
(2)税务处理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和纳税调整:
①《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
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条: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2.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1)会计处理: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
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
(2)税务处理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和差异: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
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③国税发[2004]82号:
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之一。
3.存货期末计价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
对于存货下跌的价值,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并核算为企业的管理费用。
华光公司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核算。
2003年年末存货账面成本为10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90000元。
管理费用10000
存货跌价准备10000
当以后会计期间该存货价值回升时应做相反的账务处理:
存货跌价准备
贷:
管理费用
(2)企业所得税处理和纳税调整:
①《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
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国税发[2003]45号: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4.存货损失的处理
当企业的某种存货已毫无价值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
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税务处理及其纳税调整——作为财产损失处理。
(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业务的处理
固定资产业务的处理过程:
新增计价—折旧—期末计价—后续支出—处置
1.固定资产的标准
①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②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2)税务处理:
增值税: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企业所得税:
与会计制度规定相同。
2.固定资产的计价——历史成本原则
计价方法: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
重置完全价值
注意:
①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以冲减债权作为取得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
②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固定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增加方式
会计处理
税收处理
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
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购入的
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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