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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分管生产矿长和安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和实施,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煤矿中长期的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参与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管理,对安技措工程进行检查、落实。
五、负责监督检查奖惩制度的执行。
参与安全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
六、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四定”措施,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直至整改解决.
七、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和职工健康档案管理,对煤矿新建,改扩建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严格按制度执行。
八、监督检查煤矿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选型使用。
九、参与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及具体实施细则,并落实实施定期检查验收.
十、参加本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执行,组织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人员现场勘查、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十一、做好本矿安全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办理上岗证件工作,监督检查其持证上岗情况。
十二、定期分析本矿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十三、参与本矿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采区及工作面设计,重点单项工程作业规程的审查。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安全技术审查。
参与各项目工程建设和建成移交验收工作.
十四、参与煤矿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重大安全技术措的施编制和审查,并检查落实实施。
十五、协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科工作制度
1、建立明确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制度,每个安监人员都要对自己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做到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2、坚持做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处理情况,要做到班班有记录,月月有总结.
3、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掌握安全动态,及时向矿领导反映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安全奋斗目标。
4、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制止一切“三违”行为,对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追查,严肃处理。
5、按时参加每天安全生产调度会和每周安全办公会,参与处理解决各类安全问题.
6、建立各种违章和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和安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7、建立学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1、全科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文件、办法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搞好本职工作.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遇到重要事宜要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3、积极参加科内各项活动和政治理论学习,坚持每周对各区队安全活动进行检查。
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加强对采掘、机电、运输、通风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新工艺、新技术及各项规程措施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能力.
4、深入井下作业现场,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及设备运行情况,发现“三违"
有权制止与处理.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向信息站汇报,现场督促处理,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5、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有事必须请假,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对各类不安全隐患及“三违”必须如实登记,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或吃拿卡要,如有违纪,从严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在矿党政和驻矿安监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安全监督检查,定期研究分析处理各类事故和重大隐患,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生产。
2、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对照审查作业规程、工程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划、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并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和职工贯彻执行情况。
3、按照质量标准等级,技术规范,监督验收矿井的开拓、掘进、采煤、“一通三防”、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和安全设备、设施、仪器等有关产品的安全质量情况。
4、了解现场安全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提出隐患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处理存在隐患,并搞好复查工作.严肃查处“三违”人员,并按局《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处罚.
5、参与审查安技措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安技措费用合理使用和完成情况。
6、负责日常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坚持每班都有盯面、包片、跑线人员现场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7、负责各类事故统计、分析、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各类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防范措施。
8、负责对全矿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9、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科研成果,树立安全生产先进典型。
10、制定月、季、年安全工作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现场巡回检查制度
1、各级干部和安检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巡回检查,带头遵守各项安全法规、法令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检查不间断。
2、检查地点、区域、路线不受约束,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无死角、不漏项,每到一处必须全面细致地进行安全检查.
3、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对现场“三违"
人员要敢抓、敢管、一抓到底.
4、处理重大隐患时,要蹲在现场盯住不放,制定整改方案,现场督促整改,直到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5、认真搞好复查工作,对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的项目,要下达停产通知书,严格按照“五落实"
的原则进行整改和复查,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1、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和铜川矿务局文件规定要求,矿井必须建立安全事故隐患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2、各业务科室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制,各级干部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定期对矿井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业现场、设施设备、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分类和登记,对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质量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3、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力度,按照分级分期的原则,确保排查出的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改治理,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和采空区等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场所要重点治理,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
4、各业务科室要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的检查力度,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蹲在现场盯住不放,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直至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5、对上级部门和矿组织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各类隐患,各业务科室要按照分管业务职责范围认真组织隐患整改,并进行跟踪监督复查,直至隐患消除。
6、安检员检查的各类隐患,要在现场落实整改,对现场未能整改的,必须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明确提出具体整改项目和标准及复查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整改的,对有关责任者及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处罚.
7、对查出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现场停止生产,并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议进行落实.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1、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各单位行政正职全面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分管副职对本单位行政正职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2、矿安全部门,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任定办法》,组织业务科室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应立即对其下发《安全监察意见书和停(限)产整顿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排除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
3、矿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科室、各岗位应严格按照《煤矿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制度》中规定的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搞好本职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
4、上级部门和矿安全部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将严格按照《煤矿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5、煤矿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及其配套办法中各有关条文涉及的内容,此外集团公司和矿务局有关文件及矿印发的《预防重特大事故管理规定》中的规定,都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
6、矿组织的安全检查、旬检、标准化检查和“一通三防"
检查及其他专项安全检查,并同时进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7、由分管矿领导牵头组织业务科室、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排查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
8、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单位,签字要齐全,复查要及时。
9、矿安监处和安全科对上级和矿检查出的隐患要建档登记,隐患项目、查出时间、检查人、落实整改单位、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时间、复查人、复查结果必须填写清楚,及时填写,存档备案.
10、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
A级隐患报项目公司解决,B级隐患由矿解决,C级隐患由队组解决。
11、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12、隐患的整改时间,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要求立即整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
13、隐患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隐患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时间落实“五落实”,并且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复查、谁负责"
的原则。
14、矿在安全办公会上和生产调度会上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责任人的追究情况进行通报。
15、安全生产隐患按照报告程序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报告,安全生产隐未彻底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任何单位、个人对煤矿违法、违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生产的都有权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举报。
2、职工家属和群众发现矿井存在《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矿安全科、驻矿安监处、安监局或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3、井下作业职工发现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因素时,未及时整改处理和消除危害因素,并且继续督促职工作业的,都有权和责任向矿安监部门举报。
4、对于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或其它违章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和责任予以制止或者立即向矿安监部门举报.
5、对于安全管理人员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渎职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和责任向矿安监部门举报。
6、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上报矿安委会给予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奖励费用由矿安全基金列支.
7、安全部门有为举报人保密的责任。
8、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调查处理;
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事故追查制度
1、矿井发生非伤亡事故和生产事故,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事故分类,由业务科室牵头、相关科室配合进行追查处理。
2、生产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由安全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配合进行追查。
3、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
原则及时认真进行追查处理。
4、调查处理各类事故,必须坚持“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安全检查制度
1、每月逢五逢十检查,每月检查验收考核一次.
2、每次检查验收由安全科牵头,各业务科室技术人员参加,组成安全检查验收小组,共同检查验收,现场打分,现场定级。
3、每次检查前,所有参加检查验收人员下井前先到安全科集合点名,统一分工,提出具体要求.
4、所有参加检查验收人员统一时间入井,不得单独行动,有事不能参加检查验收的必须提前请假,并由科长安排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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