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年度施工类集中采购标准框架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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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范围
1.1.甲方指定乙方为 工程的年度合作单位,负责协议期内甲方或甲方下属公司开发的项目(包括甲方下属全资子公司、合资公司等开发的项目) 工程的施工以及保修。
1.2.总价在各分项目合同中具体约定,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所开发项目的需求,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公司。
1.3.甲方开发的项目包括甲方在 开发的各项目(含 )。
二、协议价款
2.1.单价按照综合单价(不含增值税)包干:
综合单价均视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投标人承诺的条件下的包干价,即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协调管理、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等情形下,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人工、机械、材料、管理费及利润总和,该综合单价同时已充分考虑成品保护、产品修复等费用,且不因人工、物价及政府政策调整而调整,另措施费、税金亦相应确定且不因前述原因做任何调整。
2.2.年度集中采购综合单价(不含增值税)详见附件,按照此价格作为甲方和乙方双方签订各分项目施工合同的定价依据。
具体工期要求以各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2.3.价格承诺: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年度集中采购合作协议价比其与其他客户签约的价格低,在年度集中采购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始终遵守这一承诺,如甲方有证据表明乙方有违反这一承诺的行为,甲方将向乙方索赔已签约金额5%的违约金。
2.4.各分项目合同签订时,措施费按中标价格的费率计算后总价包干(签证、变更不再计取措施费),结算时不予调整。
2.5.合同中无单价部分的约定:
。
2.6.其它约定:
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按照附件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分项目施工合同另行约定)要求及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所有项目须达到 标准。
四、分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方式
4.1.乙方与甲方必须遵照本协议确定的综合单价,并遵照本协议提供的附件中的分项目施工合同范本签订合同,不得提出与附件分项目施工合同样本内容相抵触的条款。
4.2.乙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与甲方联系,根据施工图纸确定各分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合同总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分项目合同。
五、设计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确认
5.1.设计变更是指具体项目施工合同签署后,工程在设计(包括品质和数量)上的改变。
设计变更必须以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5.2.甲方如需进行设计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实施设计变更。
5.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4.《设计变更通知单》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甲方和乙方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
(2)《设计变更通知单》上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盖章;
(3)《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4)《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附原图和设计变更图;
(5)《设计变更通知单》如不能准确反映工程量,必须采用现场签证单的形式进行计量,方可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5.5.《工程现场签证单》(格式见附件1)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甲方和乙方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乙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
(2)《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甲方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甲方代表的签字;
(3)《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列明具体实施位置、尺寸、型号、具体工程量,必要时附计算算式,原则上不允许签工日。
5.6.《工程联系单》只作甲方和乙方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乙方认为应计价的,乙方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
5.7.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的其它变更,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
5.8.变更价款的确定
5.8.1.本条款只适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调整按下列方式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以下约定的计价规则(含下浮率)进行计算:
。
(4)其它:
5.8.2.在设计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乙方须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对涉及变更部分的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监理单位和甲方核实批准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进行现场计量。
5.8.3.在设计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乙方未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现场计量要求,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
但对于因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甲方有权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调减。
5.8.4.监理单位和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后7天内未进行现场核实,也未提出延期核实计量要求,则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催告监理单位和甲方。
其中,书面催告函中需要载明乙方是根据合同条款第5.8.4款发出的催告,监理单位和甲方经过上述催告后3天内仍不核实,则视为接受乙方提出的计量内容。
5.8.5.在设计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乙方须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批准后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5.8.6.凡涉及合同价款增加的设计变更,在设计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乙方未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增加,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5.8.7.凡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设计变更,乙方在设计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不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乙方完全接受甲方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依据合同约定做出的调减合同价款决定。
5.8.8.乙方依据设计变更指令及变更文件的要求,合格完成该项设计变更指令的全部内容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乙方和甲方依据已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5.8.9.变更指令发生后,如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不纳入结算范围,乙方对此无异议。
5.8.10.乙方不得以变更价款没得到甲方审批为由拒绝按后续变更指示实施,不得以未能接受甲方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为由拒绝按时实施后续设计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后续设计变更。
乙方与甲方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乙方应先按甲方要求实施设计变更,然后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8.11.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的,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5.8.12.包含在招标书及招标图纸范围内的而因投标书或预算书漏项的工作量,发生变更时,变更前后的工程价款均按合同第5.8.1款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
因设计变更不实施的,亦按合同第5.8.1款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扣减价款。
5.8.13.乙方报送相关工程变更价款时,必须附以下资料:
(1)甲方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原件;
(2)乙方报价书原件及其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
(3)附变更前后的图纸及相关资料。
六、分项目施工合同付款方式
6.1.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75%(支付时需提供按合同约定增值税率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分月度进行支付。
乙方每月25日前提交月度工程报告(含工程形象进度描述)和中间支付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初审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加盖乙方公章的付款审批单。
甲方在每月10日前收到乙方加盖公章的付款审批单的,甲方在当月月底前支付进度款,否则,付款时间为收到乙方加盖公章付款审批单后的30天内。
甲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事先提交经过甲方确认的合法的发票等付款证明文件。
6.2.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时(如发生工程量减少时,甲方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尾款暂停支付。
6.3.工程验收合格、移交所有资料并完成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工程总价的95%。
6.4.剩余5%结算工程总价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且乙方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并经甲方认可后一次支付,不计利息。
6.5.甲方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网银、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保理或国内信用证等形式支付工程款,开票人(开证人)包括甲方或XX公司。
乙方必须在开票人指定银行办理贴现,贴现利息由甲方承担,否则贴现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6.6.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实行按月审结。
但追加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再行支付。
6.7.甲方在支付每月工程款时有权扣除此前乙方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关条款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及甲方的其他损失。
6.8.甲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乙方应专款专用于本工程,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挪用行为,拖欠各相关供应方工程款造成该工程进度滞后情况,甲方有权直接付款给该工程的相关供应方,乙方不得提出异议,视同已收到该工程进度款,需提供对应发票,并配合完善委托付款相关手续及供应方详细信息。
6.9.乙方对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及其它变更需按合同约定条款中规定时限及时报送。
若乙方当月累计申报率低于90%时,甲方则对当月进度款降低5%支付;
若乙方下月累计审报率达到90%时,甲方则将上月所扣进度款补足支付;
若乙方在退场前累计申报率未达95%时,甲方对进度款的累计支付比例相应降低5%。
6.10.发票开具
(1)乙方应保证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具体开票信息如下:
A)甲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地址: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B)乙方开票信息
(2)乙方每次就付款金额与甲方进行确认,乙方就确认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不得在付款金额尚未确认时就提前开具专用发票。
(3)乙方应在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发票。
(4)甲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事先提交经甲方确认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付款证明文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付款证明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属合法有效后支付款项给乙方。
(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甲方的,乙方应负责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甲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6)乙方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收法规与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费、罚金、滞纳金和法律费用。
(7)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并经甲方签收后,若发生丢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甲方顺利获得抵扣。
七、竣工结算
7.1.竣工结算是指对合同内涉及的工程造价所有内容的结算,包括工程价款、奖励和违约、质量、安全、工期等内容。
凡是与造价有关的约定应纳入结算范围。
7.2.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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