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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宪法修改程序
提议;
先决投票;
公告;
议决;
公布
(三)宪法解释
1、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作用
①阐明宪法的基本精神;
②明确宪法的确切含义;
③弥补宪法规定的遗漏,可以起到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发展;
④保障宪法权威并维持统一的宪法秩序;
⑤为判断宪法行为是否合宪提供标准等。
3、宪法解释体制
①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社会主义国家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少数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
②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美国首创且为代表)
③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
4、宪法解释分类
①依宪法解释的效力,有权和无权解释;
②依宪法解释的目的,合宪解释、违宪解释、补充解释;
③依宪法解释的方法,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
④依宪法解释的尺度,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5、宪法解释原则
①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②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③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体系化);
④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
三、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基本原则
(一)宪法渊源中的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
1、宪法惯例:
它也叫做宪法习惯,或政治习惯,或政治常规。
它不具有法律的属性,不能为法院所适
用或执行。
它是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内容涉及国家的组织和公民的权利的某一方面,为
国家或公民普遍承认,但又不具有法律形式的重大原则和制度。
2、宪法判例:
它是指法律在审理与宪法问题相关的案件时,从案件判决中引申出来的、对法院处理同类性质的案件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3、区别:
(1)在生成上:
宪法惯例是众多领域的政治实践的产物,而宪法判例具有较浓的法律色彩;
(2)在约束力上:
宪法惯例对很多机关都有约束力,如议会、政府、国王等,而宪法判例只限制法院;
(3)在表现形式上:
宪法惯例可以用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形式来表达,而宪法判例必须以成文形式;
(4)在发展和变化的方式上:
宪法惯例无须有专门的形式来改变其约束力,而宪法判例必须有新的判
例形成才能能被推翻或否定。
(二)宪法结构
是指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2、结构
概括起来,包括基本权利规范、国家机构规范、(修正案)。
3、我国宪法的结构
序言;
总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4、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历史;
20世纪中国发生的四件大事;
规定国家根本任务;
肯定四项基本原则;
指明实现国家根本任务的条件;
确认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三)宪法基本原则(p14-15)
1、人民主权原则
(1)人民主权的含义和由来
所谓主权,一般意义上,有两种说法:
①所谓主权是一个民族国家相对于其它民族国家的地位,即每个国家在其自身的地理范围内拥有自主的
管辖权;
②所谓主权是每个个别的国家之内存在着构成最高政治和法律权威的实体,主权构成国家权力存在和行
使的正当性基础。
布丹最早提出主权理论。
他认为,主权作为政治制度的实体,其权威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和永久的,
且主权属于国王。
霍布斯将国家主权由国王转移到政府。
卢梭则提出了人民主权原则。
(2)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
人民主权必须外化为一定的制度安排。
各国普遍的代议制是人民主权实现的基本制度形态,议会的
意志又必须是真正的人民意志,直接民主是修正议会民主的不可缺少的制度形态。
所谓直接民主具体包括:
(1)承认公民有创制权和复决权;
(2)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以及公民
投票制度(即全民公决)。
(3)人民主权与政体的关系
当今世界,政体主要包括共和制和君主制。
而人民主权和国家政体的最佳“匹配”形式没有一定的绝对定论。
2、基本人权原则
(1)基本人权的理论形成
人权(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极为人权)是满足人们自身生存需要而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
人权理论来源
于洛克、卢梭等人的人权口号和主张,其理论依据是与自然权利相结合的社会契约理论。
自然权利最初
为人们的理性所尊重,其后为国家权力所保护,是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的目的之所在。
(2)基本人权的发展
人权的发展一般被分为两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理论主张和政治宣言时期。
在这个时期,人权是作为批判的武器,反对封建特权和专制,
缺乏将其转化为现实的社会条件。
因此,该时期人权的内容具有理想性和抽象性。
第二个时期是宪法的确认学期。
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为人权实现创造了政治前提。
各国纷纷制定宪法,
对人权给予确认和保护。
比如,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美国前十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人民
的基本权利。
(3)现代基本人权内容的发展变化
在经历了由国内法调整的个人享有的权利到国际法调整的整体享有的权利的发展过程。
《联合国宪章》,它重申基本人权、人权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大小国平等之信念。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的制定以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成立,都体现了人权内容的发展变化。
(国家主权、民族自觉权、民族生存权、民族平等权、民族发展权、社会环境权等,这些都是扩大发展的地方)
3、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1)权力制约的必要性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的国家权力,都必须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以避免权力滥用。
要这样的核心原因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具体使用者发生了分离,致使国家权力在运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异化”。
权力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既能为追求公共利益服务,又能运用于私人利益的谋求和满足之上。
如此,为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国家权力的善,就有了某种内在的恶性。
另外,权力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力的主体是人,作用的对象是人,所以,权力之善和权力之恶,都是人运用的结果,而人性中不可否认的恶性存在会造成国家权力运用的腐败。
本质上说。
腐败是权力之恶与人性之恶相结合的产物。
(2)权力制约的制度形态——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的区别
①在人性观念上,三权分立的模式遵循的是性恶论,认为人的恶性不可改变,并注重制度防范;
而
议行合一的模式遵循的是性善论,认为人的恶性可以抑制,并注重选贤任能。
②在思想观念上,三权分立的制度形态,以洛克、孟德斯鸠完成的近代分权学说为理论依据;
而议
行合一的模式,以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的事件而提出的主张为理论基础。
③在权力结构上,三权分立的模式以国家权力平等为假设,形成国家权力行使的封闭圆圈,任何权
力均纳入此框架结构;
而议行合一的模式下代表机关是最高权力机构,它没有监督,如果有也只是人民
的监督,如果有人民的监督,也只是人民形式上的监督。
④在价值追求上,三权分立的模式追求的是自由价值,而议行合一的模式追求的民主价值。
⑤在出发点和追求上,三权分立的模式追求权力平等和公平,而议行合一的模式追求的是效率和效益。
(3)分权制度的发展
近现代以来,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有了新的特点,表现在英国的分权制度以立法为中心;
法国是以行
政为中心;
德国、意大利和日本设立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行使解释宪法和违宪审查权。
4、法治原则
近代宪法的法治原则,是以西方的法治思想或法治理论为基础,最终以卢梭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所创制
的法治理论为直接的思想源泉。
(1)宪法法治原则的基本原则:
①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②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秩序,借以
保证人们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
③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法治原则实施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2)理解法治的概念,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①法治在形式上表现为法律的统治,或者说是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就公民而言,法治表现为可以从事
法律不禁止的一切行为。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法治意味着国家不仅通过法进行统治,而且它
本身也为法所支配。
②不能够将法治单纯地理解为宪法和法律的最大权威。
法治与价值相关,法律的统治应当是良法的统治。
③法治原则的实现,只有良法仍然是不够的,它还有赖于其他一系列制度的支持和配合。
四、宪政、违宪审查
(一)宪政
1、什么是宪政(p12-13)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认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
将宪政与民主事实、民主政治、民主制度联系起来,揭示了宪政的实质内容和本质特征。
实际上,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
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理解,p13);
水平和程度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
2、宪法与宪政关系(p13-14)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二)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2、内涵(p40-41)
第一,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第二,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第三,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
第四,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合宪判断;
第五,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即进行宪法制裁。
3、基本功能(p45-46)
①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②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
③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4、现代违宪审查体制(p46-52)
①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②司法审查制;
③宪法法院审查制。
5、我国违宪审查体制(p52-55)
五、宪法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2、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统治
3、思想条件: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
4、法律条件:
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过程及发展(p63-67)
近代以来宪法发展的新趋势
1、出现了宪法的新形式,即社会主义宪法;
2、紧急处分权盛行;
3、政党地位的宪法承认;
4、议会权力的衰落和行政权力的膨胀;
5、绝对主权的限制,“人权高于主权”的立宪原则;
6、司法审查制度的国际扩张。
(三)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稍微看一下)
1、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晚晴皇帝、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
a、晚晴皇帝统治时期:
1908年《宪法大纲》、1911年10月《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b、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
1913年10月31日《天坛宪草》(于1914年1月1日被袁世凯废除)、
《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1925年12月11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c、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
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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