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长征路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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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收签约期限:
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载明。
六、征收补偿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第2章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证照齐全房屋的认定及处理
能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的被征收房屋,按本方案给予补偿、奖励和补助。
能够提供两证的,按照证载最大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
二、证照不齐房屋的认定及处理
指两证中只有一证或两证均无的房屋。
经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龙场镇人民政府、龙岗社区服务中心、县房屋征收管理局、规划等相关部门对权属和性质认定后,按照下列情况执行:
1.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本方案给予补偿、奖励和补助。
2.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在修文县人民政府关于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修建的,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
如当事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配合签约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工料补助:
砖混结构760元/㎡;
砖木结构630元/㎡;
其它结构380元/㎡;
活动板房250元/㎡。
超过规定签约期限不签约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助。
3.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抢种抢建的,以骗取国家资金为目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助。
第三章评估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协商选定,并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协商达不成一致,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在规定期满后未收到申报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按照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民主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确定。
三、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如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如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按鉴定结果处理。
第四章补偿
补偿方式为货币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所得金额=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签约奖励+搬迁交房奖励(按规定搬迁交房可享受)+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非住宅用房)+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补偿费。
(一)签约奖励
根据房屋类别,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以(表一)方式给予签约奖励:
房屋类别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给予奖励
自建住房且主体房屋总楼层为
一层
50%
二层
40%
三层
20%
四至五层
15%
六层及以上
10%
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办公用房
商业用房
(表一)
(二)搬迁交房奖励
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县内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且确定在本县购房的,在完成签约搬迁交房手续12个月内在本县内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凭签订的购房合同和交款依据并在房产部门备案。
备案后,产权办理部门不能给予被征收人办理退房手续。
按照下列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助。
1.购住宅用房、办公用房的补助:
(1)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照被征收主体房屋评估价值的30%一次性给予现金补助。
(2)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照购买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相同面积的评估单价计算总价值的30%一次性给予现金补助。
(3)被征收人在县内购买商品住房手续办理完后,征收部门将按照被征收人获得补助的面积增发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2.获得县内购房补助的条件: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是住房的,县内购房必须是住房,是办公用房的,县内购房必须是办公用房。
(四)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具体标准见下表:
标准
16元/㎡•次
办公、住宅用房
12元/㎡•次
生产用房
8元/㎡•次
畜圈
2元/㎡•次
(表二)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表二)的标准计算一次搬迁补偿费。
(五)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面积按月计算,具体标准见下表:
每月按评估价值的0.4%计算
10元/㎡•月
2元/㎡•月
(表三)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按(表三)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的房屋评估价值,按照等价值的标准以房屋调换的形式进行补偿(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先签约先选、后签约后选”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一)计算方法
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安置房评估单价。
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结算和认定: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折算后安置建筑面积相等的互不补差;
2.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折算后安置建筑面积的(含奖励),超出折算后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价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差价后获得产权,差价部分除过渡费、搬迁费以外的其它各项补偿款项作为抵扣,仍不足部分在安置房交房前一月内结清差价;
3.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折算后安置建筑面积的,所差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安置房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二)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户型面积,原则上应为最接近折算后安置建筑面积。
可以是一套(间)面积或者多套(间)面积之和。
1.住宅用房产权调换:
采用成套住房进行产权调换。
2.商业用房调换方式:
采用独立门面或商业铺面进行产权调换。
(三)签约奖励
根据房屋类别,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以(表一)方式给予签约奖励。
(四)搬迁交房奖励
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
(五)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具体标准见(表二)。
,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按两次计算,并一次性结清。
(六)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面积按月计算,具体标准见(表三)。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并自行过渡的,按照被征收人搬家交房时间开始起算执行,采取每6个月发放一次的方式,直至公告通知交房之日起3个月终止(注:
3个月的过渡费按表二标准计发)。
超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超过过渡期后,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表三)标准每6个月递增20%,超期临时安置补偿费递增后的总额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的5倍,直至通知交房时终止。
因被征收人不按期履行新房交付手续的,征收部门不再承担逾期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若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证明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又实际用工,在本方案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职工失业补助:
临街一层经营的,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与30元/㎡补助;
其它经营性用房、企业生产用房按建筑面积给与10元/㎡。
四、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补偿费
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章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公共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为本栋建筑服务的电梯井、楼梯间、管道井、通风井、公共门厅和过道的建筑面积之和;
二是套内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二)房屋面积认定和复核
房屋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基础,结合实测面积进行认定,测量技术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为准。
若实测建筑面积与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相差在2%以内(含2%)的取较大的面积认定为该房屋建筑面积;
若房屋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相差超过2%的必须进行复核,按复核后的实测面积给予确认。
如当事人对实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后以复核的面积为准。
二、其它情形的认定及处理
(一)国有划拨、国有出让地建房的认定及处理
国有划拨、国有出让地建房的认定,以被征收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性质为准认定建房性质,按本方案规定的程序评估后,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临时建筑的认定及处理
本方案所称临时建筑是指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
属临时建筑的,如在批准期限内,原则上按批准的剩余期限评估后据实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不予补偿。
(三)工业用房的认定及处理
企业用于生产、加工、仓储、办公和住宿等的房屋,统称为工业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现仍按批准生产性质正常运营,确需异地迁建的,按照规划要求,另行处理。
(四)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认定及处理
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如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同时产权证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的,按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1.1990年4月1日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至今的,相关部门按规定扣缴土地收益金和国家税收后,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
2.1990年4月1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至今的,在该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额度进行补偿。
3.2001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至今的,在该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额度进行补偿。
4.2008年1月1日后改为商业用房的,不增加补偿。
(五)被征收人使用的水、电、电话、电视、宽带等设施费用的处理。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前使用的水、电、电话、电视、宽带等设施涉及到的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搬家交房前自行缴清并申报停户,交房验收时需提供水电户停户销户手续,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被征收人不明确或者无法联系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被征收人不明确或者无法联系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经申请证据保全后,如没有人主张权利或被征收人仍然无法联系的,公告规定期满后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为其开设专户,将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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