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题分析汇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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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本例已由议付行在接到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前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开证行仍需向议付行偿付。
8.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
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
问:
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
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
理由如下: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
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现任。
因此就本案例来讲,B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等开证行无办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
他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9.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订立买卖合同并提供样品,由乙开出以甲为抬头的信用证,又由甲与制造商丙订立与买卖契约完全相同内容的合同,厂商丙于订货后自行包装交货,而甲因与乙、丙的合同内注明:
“以制造厂检验为最后标准”,同时甲与丙的合同内也订明如与规格品质不符时,由丙负责调换或赔偿,因此没有另外送样检验及验货。
现货物到达国外,进口商发现品质规格皆不符合要求而提出赔偿要求。
在此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1)甲是否应负完全赔偿责任?
或可将责任推给厂商丙?
(2)甲与乙曾多次与丙交涉均未获同意赔款,丙声称信用证并非直接开给丙,在此情况下,乙能否直接控告丙?
或必须先告甲再由甲告丙。
(3)如由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则赔款项就布何方负担?
本案虽然规定以制造厂检验为最后标准,但如买方能证明厂方提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则制造商仍应负责。
本案中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订有买卖合同,同时出口商甲与制造商丙又订有买卖合同,这两个买卖合同是独立存在的。
出口商既然与国外进口商订有合同,就应按合同规定履约。
至于厂商丙未按出口商与厂商所签订的合同履约是出口商与厂商之间的事,与国外进口商无关。
因此本案中:
(1)出口商甲应向国外进口商乙负完全责任,不可将责任推卸给厂商丙。
(2)国外进口商乙不能直接控告厂商丙,而必须先控告出口商甲,再由出口商甲控告厂商丙。
(3)如果由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将裁决由出口商负责赔偿,同时,如果厂商提交货物与其和出口商所签订合同内容不符,也会仲裁由厂商丙向出口商甲支付相应赔偿。
10、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
“数量共6000箱,1月-6月份分6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
”该信用证的受益人1月-3月,每月装运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
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
但由于台风登陆,该批货物至5月1日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
该公司曾以“人力不可抗拒”为由,要求银行通融,也遭到银行拒绝。
在上述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力?
我方有无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
根据国际惯例,如果信用证规定为货物连续分批分期装运,或者定期分批装运,只要其中一批或一期未按时装运,则以后各批均不得继续装运。
包括已过期装运的该批货物既不能延期装运,也不能在下批中补充。
因此,本案中,开证银行完全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除非开证人同意悠入信用证并通知银行办理者,开证行是不承担付款责任的。
至于出口人是否能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获得继续交货的权利,这同银行无关,只属于买卖双方之间的问题。
11.我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份。
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收购地点发生洪灾,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免除交货责任。
中方应如何对待?
依公约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阿方事件并非不可克服的,豆饼是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产地,阿商可从其他地区购买。
尤其是离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备货。
故中方不应同意阿方要求。
阿方应如期履约。
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向阿商提出索赔。
1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在这种情况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即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不可抗力的概念很清楚,即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至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合同。
本案例中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
(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2)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13、7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10日内发货。
7月11日受暴风雨影响,A公司无法装船发货,但并未通知B公司。
12月暴风雨结束,A公司立即装船发货,并通知B公司。
但B公司以A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延迟发货期为由,向A公司提出索赔。
B公司索赔要求是否合同?
为什么
B公司索赔要合理。
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部分或全部装船或延迟装船,卖方对此均不负有责任。
但卖方必须在事故发生时立即电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给买方灾害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发给的证件以证实灾害存在本案例中,虽然A公司遭遇暴风雨,属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按时发货,但并未及时通知B公司,故B公司事索赔合理。
14.我国某出口公司某月10日对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
12日接到对方回电:
“你10日电收到,请降价20%,即复。
”我方在14日回复对方:
“不同意降价,买否即复”。
对方在16日又来电称:
“同意按你方原价成交,信用证随后即到,请及时备货。
”这时,我方接到信息,该商品近期将大幅涨价,因此,我方不太愿意按原价售货。
请分析说明,我方不按原价售货构成违约吗?
为什么?
我们不按原价售货将构成违约。
因为我方14日的回电属于发盘,对方16日的来电是有效接受,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15.我国某出口公司10月14日对某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
16日接到对方来电:
“你14日电接受,但请降价15%,即复”。
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时,又在18日接到对方来电:
“经重新考虑,接受你方14日的发盘,我方将按时开证,请及时备货发运,致谢”。
但事过一月之后,该商品行情大幅下跌,该外商11月15日向我方来电:
“因故,撤销我方10月18日电的购买,致歉”。
请分析说明,外商是否有权不购买此批货物?
外商有权不购买这批货物。
因为,外商16日的来电对我方14日的发盘构成拒绝。
因此,我方14日的发盘已经失效。
故外产18日的接受无效,交易没有成立。
所以,外商11月15日的来电宣布不再购买,并不构成违约。
16.我国A进口公司向国外B商人询购核桃仁一批,之后,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到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
“若价格能降至5600美元/吨,我方可以接受”。
对方未作答复。
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时又向对方去电:
“完全接受你方8月15日发盘。
”
我方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
不能,因为我方8月20日复电已构成对对方8月15日来盘的还盘。
该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
因此,我方8月21日的接受已不具有效力。
17.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
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发盘。
试问我方该如何处理?
发盘一经受盘人还盘而告失效。
而英商2日的电传是一项还盘,因此,我6月1日发盘已经失效。
据此,如由于市场变化,我方不愿达成交易,则可予以拒绝。
如愿意按原价达成交易,则可立即回电予以确认。
18.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SHANGHAIUSD$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
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
“接受CFRSHANGHAIUSD$180”,我未予答复。
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
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
此项交易是否达成?
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1)此项交易并未达成。
(2)我方可告外商,其5月15日的接受是无效的。
然后可按上涨市价向外商重新报价,或寻找其他客户以上涨市价达成交昴。
(3)按照《公约》规定,如果发盘被受盘人还盘,可使受盘人后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原发盘的有效期之内,合同也不能成立。
(4)本案例中,5月12日外商的电传是一项有条件的接受,构成一项还盘,还盘到达我方,我方原发盘即失效,我公司不再受其约束。
而外商5月15日做出的接受表示是对一个失效的发盘做出的,不是有效的接受,因此,合同并不成立。
19.我出口公司于11月1日向美商A发盘供应某商品,限时11月10日回复有效。
11月3日我方收到美商的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
当我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了对美商有利的变化,于是该商又在11月7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11月1日的发盘。
我方未予处理,而是将该批货物于11月9日卖给另一美商B,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试分析本案中双方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并说明理由。
在本案中,美商在3日答复时,已经更改了我方发盘中的价格条件,应视为还盘,我方的发盘就此失效,不再受该发盘的约束。
我方掌握该交易的主动权,可以选择接受、拒绝或是再还盘。
因此,我方与美商A的交易不成立。
20.英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是老顾客关系。
A一直把货物供应给B。
美国C公司冒充B的名义,与A签订了进口合同。
C从A处取得货物并向A支付了货款,后来A发现C是冒充的,因此A向C追回货物,但遭C的拒绝。
在上述情况下,A有无权利向C追回货物?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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