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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特征
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可以是永久性的;
②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不受年龄的限制或者经营范围的限制;
③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因智力成果及其专有权活动而享有知识产权权利和承担知识产权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而且还包括对知识产权权利加以确认、管理和保护其行使的国家有关机关,以及在知识产权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内部组织机构与成员等;
④本国国民为各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核心主体;
⑤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可以同样享有本国国民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并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特征(TRIPS)
①首次提出知识产权实施权
②规定了对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
③明确知识产权执法措施
④要求成员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序
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12制作盲文版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法定许可: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法律规定的许可使用,是指法律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法律制度。
①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只适用报刊之间相互转载,书籍之间、报刊书籍之间的转载不可以,同时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转载网络上传播的作品这一项01年说不侵权,但是06年又删除了这一条。
(自适用该作品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②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许可,但支付报酬。
(只是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机械复制权)
③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也不适用于播放已经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以及电视台播放已经录制为录像制品的其他作品。
④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
⑤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⑥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为扶助贫困、免费提供、在提供前需公告。
三、强制许可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者经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权批准,无需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有偿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①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②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③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④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异同
相同点:
①使用者的目的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②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③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许可。
不同点:
①法定许可使用者只能是绿茵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限制;
②法定许可使用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需支付报酬;
③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时,如果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这一条件限制。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征
①集体管理是将单个著作权人手中的权力集中在一起,由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承认的前提下,以集体代表身份与作品使用者交涉,以维护著作权人利益为出发点;
②集体管理是一种民间合法著作权自我管理组织;
③集体管理一般针对著作权人自己不便行使的权利。
专利法三性
1、新颖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这是由专利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
2、创造性。
专利的创造性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从许多方面来说,也是专利申请人面临的最重要的障碍。
3、实用性。
发明创造要想获得专利保护,必须是能够适合于实际应用的技术方案,而不能仅仅是理论描述,也就是说其必须具有实用性。
专利权的限制
一、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①专利权用尽以后的使用或销售;
②先用权人的实施;
③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的使用;
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使用;
⑤波拉例外;
⑥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
二、善意使用或销售的赔偿责任免除
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类型:
①不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②作为垄断救济的强制许可;
③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④基于公共健康的强制许可;
⑤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四、指定实施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五、反垄断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
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专利权的范围
以排他为性质的专利权,其全能可具体化为以下五项: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权。
这些权利的核心是禁止他人实施上述五种行为,所以也称为禁止权。
一、禁止权
1、产品专利权人的权利
①禁止制造专利产品;
②禁止使用专利产品;
③禁止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④禁止销售专利产品;
⑤禁止进口专利产品
2、方法专利权人的权利
①禁止使用专利方法;
②禁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与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不同的是,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不包括使用行为。
二、许可权
许可权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与被许可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专利,并支付使用费。
专利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技术许可是将技术创新转化为利润的重要机制。
现今甚至有所谓的“专利营销”公司,以专利许可作为核心业务。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所的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简述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保护,但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但并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全方位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不相类似的。
1.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各种民事责任。
另外还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殊期限的排他权,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和范围
注意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泛得多。
1、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①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
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②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
即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③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行政保护1、一般规定2、网络环境中的行政保护
二、司法保护1、管辖2、起诉和受理3、裁判4、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一、驰名的未注册商标1、行政保护2、司法保护
二、一般的未注册商标:
如果一个商标虽未被认定驰名,但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就可以作为提出商标异议的引证商标;
即使对于一个在后注册商标,也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的5年以内,作为提出商标争议的引证商标。
提起商标争议的理由
一、绝对理由
《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相对理由
《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15、16、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专利制度有什么作用?
专利法是如何体现的?
专利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发明人把其发明申请专利,专利局依法将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把发明创造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法律保护;
二是可以鼓励公民、法人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民族的聪明才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三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四是促进发明技术向全社会的公开与传播,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体现在专利法中主要有:
1.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体现在专利法第七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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